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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包括环境规划制度、清洁生产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环境保护许可制度和环境标准制度。

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

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包括环境规划制度、清洁生产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环境保护许可制度和环境标准制度。本节主要介绍与建设工程联系紧密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事先调查、预测和评价,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知识拓展】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7条的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建设项目概况;

②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③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⑤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⑥对建设项目环境监测的建议;

⑦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管理(www.xing528.com)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3)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和跟踪管理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令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

2.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法律制度。

1)“三同时”制度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需要配置环境保护设施的,必须适用“三同时”制度。

2)“三同时”制度的实施程序

(1)设计阶段。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2)试生产阶段。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3)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阶段。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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