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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养老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养老保险法始终的根本规则,它对于养老保险立法以至于养老保险法体系的建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养老保险法必须贯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基本养老保险作为一种社会政策,是国民收入的二次分配,是以追求社会公平、保障国民基本生活需求为目标的。

完善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养老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养老保险法始终的根本规则,它对于养老保险立法以至于养老保险法体系的建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不仅体现养老保险法的立法理念和精神,而且在法律适用中还能发挥弥补法律空白的作用。《社会保险法》规定了接近于法律原则的“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在法律原则方面仅仅规定了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其他的社会保险法律原则,如公平性原则、强制性原则、权利义务相对应原则、责任分担原则等,虽在制度设计中有所反映,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在总则部分,今后完善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过程中需要作为法律原则明确下来。

(一)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

按照国际惯例和保险原理,享受保障待遇者必须先投保,后受益。先尽义务,后享权利。养老保险关系实质上就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在这一法律关系中,公民个人居于权利主体地位,但其取得养老保险金有一个先决条件,就是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交纳一定数量、一定时间的养老保险费,这样他又成了义务主体。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公民如果不先尽义务,就意味着权利也无法保障。因此,养老保险法必须贯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一般来说,投保期越长,投保费越多,可享受的权益越多。如果公民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与缴费数额没有联系,那么公民就不会参保缴费,即使参保缴费,也会尽量少交保险费。这样的养老保险制度就缺乏应有的缴费激励机制。目前,我国正在积极推进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提高,由于各地区的平均工资水平相距悬殊,一旦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中央统筹,各地人均对统筹账户的贡献基金相差很大,但人均享受的基础养老金基本相同,而各地物价水平和生活水准不一样,这样一来,富裕地区的退休人员难以维持基本生活。富裕地区政府则会从本位主义出发,对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改革采取能拖则拖的策略,尽量延缓改革的进程,强调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必须坚持权利和义务高度相关的原则,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参保缴费积极性,有利于统筹层次的提高。

(二)公平和效率相结合原则(www.xing528.com)

养老保险法应该确立公平原则。维护个人在发展过程中的公平,实现社会和谐是各国社会保险法的重要功能。养老保险法应该确立公平原则,强调打破各种身份限制,公平地对待每个劳动者并保证其实现相应的养老保险权益,避免因职业、身份、地区的不同而导致养老保险待遇差距过大。基本养老保险作为一种社会政策,是国民收入的二次分配,是以追求社会公平、保障国民基本生活需求为目标的。所要强调的公平,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实现。[35]一是强调社会成员参与的机会公平,即任何社会成员凡符合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条件,不论其地位、职业、贫富等均被强制性纳入社会养老保险范围。社会养老保险的社会化程度愈高,这种机会的公平性就愈充分。二是通过提供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保障而解除后顾之忧,使社会成员不至于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无法保证基本生活,以维护社会成员参与社会公平竞争,起到维护社会成员起点与过程公平的作用。三是通过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收入再分配功能的发挥,起到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缩小社会成员发展结果的不公平,起到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润滑剂作用,保证结果的公平,从而为提高经济效率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正确处理公平和效率的关系。效率是养老保险制度正常运行的物质保证,效率的下降会造成或加重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困难。过分追求公平,特别是养老金替代率较高时的公平,会导致严重的负面效果。一方面,较高的养老金替代率可能会诱发职工提前退休,从而减少缴费人数,缩小缴费规模,导致养老金需求上升过快;另一方面,养老保险支付水平过高,会增加个人和企业的缴费负担,导致资本和技术外流,同时也使国家财政负担日益加重,影响经济发展。超越经济发展水平的养老保险制度即使公平,也难以长期有效地实施,但是如果片面追求效率而忽视公平,财富分配的极大不公则可能引发社会动荡,经济发展也会面临动力不足的问题。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种收入再分配手段,事关广大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和积极性的发挥。因此,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要处理好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既要考虑经济效率,不降低劳动者的积极性,也要保证分配的公平,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这对一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康、持续发展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

养老保险法应该确立权利义务相对应原则。坚持权利义务相对应原则是缴费型社会保险制度有别于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制度的重要标志。养老保险关系实质上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在这一关系中,就个人而言,当他符合法定条件而取得养老保险金时,他居于权利主体的地位;但他取得社会保险金的前提条件是必须依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履行缴费义务,这时,他则处于义务主体的地位。权利义务相对应意味着不参保当然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缴费也通常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从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确定保障水平。因为如果保障水平过低,则无法发挥保障功能;如果保障水平超过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则会诱发提前退休的冲动,浪费有效的劳动力资源,这样不仅会制约生产力的发展,而且也会危机养老保险制度的正常进行。因此,必须从实际情况出发,确定养老保险的水平,一定要充分考虑到生产力水平,考虑到国家、企业和个人的综合承受能力。社会保障的标准要同国情国力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社会保障水平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这是一个基本原则。要本着既要保证经济发展,又要适当积累的原则,统筹安排养老保险基金。既要有利于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相互促进,也要有利于职工在地区和部门之间的流动。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给付标准,既要反对不顾经济状况而肆意规定高标准的给付,给国家财政带来负担,又要防止生产力发展了,但不及时调整养老保险金给付,忽略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发生,要考虑到地区间利益如何合理地调整,同时还要考虑到经济发展的实际水平,应当始终使社会保险给付适应经济发展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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