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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糊鞋:文獻學考察的啓示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實際上,我們還可以通過其他視角重新講述鞋的歷史,這一視角是從關於鞋的文獻學考察中得到的啓示。通過對上述史料中“鞋”的文獻學考察,我們發現,後世文獻在引用同一史料的過程中,往往會出現名稱混用的情况。這一史實建構的關鍵是將鞋的物性叙述轉换爲人性叙述。

模糊鞋:文獻學考察的啓示

根據物質文化史或社會生活史的研究,魏晉南北朝時的鞋可分爲履、屐、屣、屨、屩、舄、靴等多種類型,不同的形製、材質亦各有其用途及使用的場合。關於這些問題,前腎已通過傳世文獻結合考古資料進行過一定的探討,雖然囿於史料的稀缺,討論得并不十分充分,但畢竟爲我們勾勒出那個時代鞋的基本面貌[4]。實際上,我們還可以通過其他視角重新講述鞋的歷史,這一視角是從關於鞋的文獻學考察中得到的啓示。

《華陽國志》卷一一《後腎志》記西蜀何隨“家養竹園,人盜其笋。隨偶行見之,恐盜者覺,怖走竹中,傷其手足,挈屐徐步而歸。其仁如此”[5]。《華陽國志》記載的鞋是“屐”,此後,一些類書在引用《華陽國志》的相關記載時,亦記作“屐”,如隋虞世南撰《北堂書鈔》記作“隨乃挈屐徐步而歸”[6]。但是唐歐陽詢《藝文類聚》卷六五所引《華陽國志》則記作“挈履徐步而歸”[7],《藝文類聚》將“屐”寫作了“履”。至北宋《太平御覽》所引《華陽國志》的相關部分又出現了前後抵牾的情况。如卷六九八記作“挈屐而歸”[8],卷八二四記作“挈履徐步歸”[9],卷九六二記作“挈履徐步而歸”[10],卷九六三記作“乃挈履而歸”[11]。可見,後世類書在引用《華陽國志》“何隨竹園”史料的過程中,出現了“屐”、“履”混用的情况。

《晉書》卷七五《劉惔傳》:“惔少清遠,有標奇,與母任氏寓居京口,家貧,織芒屩以爲養,雖蓽門陋巷,晏如也。”[12]關於此事,《太平御覽》有兩處引《晉書》相關記録。其中,卷五一一引《晉書》亦記作“織芒屩以爲養”[13],而卷四四六引《晉書》却記作“織芒履以爲養”。《御覽》卷五一一引《晉書》所載“織芒屩”與唐修《晉書》同,而卷四四六所引《晉書》却將“織芒屩”記作“織芒履”。此外,關於劉惔織草鞋奉養母親之事亦見於南朝梁沈約的《俗説》,《御覽》卷四八五引《俗説》:“劉真長,少時居丹徒,家至貧,織芒履以養母。”[15]這裹記作“織芒履”,與唐修《晉書》異。又,《御覽》卷六九八引《俗説》所記更詳:“劉真長,少時居丹徒,家至貧。劇方回數出南射堂射。劉往市賣屩,路經射堂邊。過人無不看射,劉過初不回顧。方回異之,遣問信。答云:‘老母朝來未得食,至市貨屩,不得展詣。’後過,劇呼之,使來與共語,覺其佳。”[16]這裹,劉惔所賣的草鞋是“屩”,而非“履”。可見,《太平御覽》在引用《晉書》、《俗説》關於東晉劉惔織草鞋養母史料時,出現了“屩”、“履”混用的情况。

《南齊書》卷三四《虞翫之傳》:“太祖(蕭道成)鎮東府,朝野致敬,(虞)玩之猶躡屐造席。太祖取屐視之,訛黑斜鋭,蒵斷,以芒接之。問曰:‘卿此屐已幾載?’玩之曰:‘初釋褐拜征北行佐買之,著已二十年,貧士竟不辦易。’太祖善之,引爲驃騎諮議參軍。”[17]關於此事,《太平御覽》引《齊書》有類似的記録,其卷四八五引《齊書》:“虞翫之,太祖鎮東府,朝野致敬,玩之猶躡履造席。太祖取屐視之,曰:‘卿此履已幾載?’玩之曰:‘著此履已二十年,貧竟不辦易。’太祖善之。”[18]《御覽》所引《齊書》除去“太祖取屐視之”與蕭子顯《南齊書》同,《南齊書》中的“屐”在《御覽》中均被記作“履”。(www.xing528.com)

《陳書》卷一八《沈衆傳》:“永定二年(558),(沈衆)兼起部尚書,監起太極殿。恒服布袍芒屩,以麻繩爲帶……”[19]南史》卷五七《沈約附孫衆傳》亦記作“布袍芒屩”[20]。《御覽》卷六九八引《陳書》、卷八五〇引《梁書》亦記作“布袍芒屩”[21]。從《陳書》到《南史》再到《御覽》所引《陳書》、《梁書》(或有誤),沈衆的扮相均爲“布袍芒屩”。然而,《御覽》卷八五一《飲食部九·䉽》引《南史》却記作“布袍芒履”[22]。可見,《御覽》又出現了“屩”、“履”混用的情况。

通過對上述史料中“鞋”的文獻學考察,我們發現,後世文獻在引用同一史料的過程中,往往會出現名稱混用的情况。《華陽國志》、《晉書》、《南齊書》、《陳書》諸書雖然是本文進行分析的基礎文本,但這些史料本身是在大量先行史料的基礎上編修而成,故其所載相關鞋的名稱的可靠性已不易確定。其後的類書如《藝文類聚》、《太平御覽》出現的“屐”與“履”、“屩”與“履”的混用情况,究竟是後人有意或無意爲之,抑或傳抄、翻刻有誤,我們亦無從查考[23]。從鞋的形製上看,“芒屩”與“芒履”均作草鞋,兩種稱謂的含義出入不大,“屩”、“履”混用還在情理之中。然而,“屐”與“履”却具有極大的差異。關於魏晉南北朝的“屐”,由於其形製獨特,學界多有討論[24]。我們相信,對於親自接觸過“屐”與“履”的中古時代乃至宋初的人們而言,他們不太可能不瞭解二者之間的差異,從而出現“屐”、“履”不分的認知錯誤。排除上述情况,筆者認爲,“屐”、“履”的混用似乎在向我們提示一種信息,即古人在記録歷史之時,似乎并没有把注意力集中在鞋的物質性上,他們所特别關注的應該是穿鞋的人及其行爲表現。可見,古人對於鞋的類型的描述在一定程度上是模糊不清的,這一記載的不確定性使我們意識到如果僅僅從史料中的名物記載來探討鞋的歷史也許并不能建構真正的生活史脉絡。然而,當我們轉换一下視角,從人的角度來探討日常生活中的鞋的歷史時,或許鞋的分類便顯得并不那麽重要了。只有忽略鞋的物性轉而從人性的角度看問題,鞋在日常生活中的歷史位置方能真正體現出來。這一史實建構的關鍵是將鞋的物性叙述轉换爲人性叙述。所謂人性叙述,是以人爲核心探討人與物質之關聯以及物質對於人之相關行爲的影響,這應是日常生活史建構的一種重要研究範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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