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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回归后的重要核心:一国两制关系的重要性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国”,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是香港从英国的殖民统治回到了祖国的大家庭,国家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香港成为国家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受中央人民政府管辖。这时,就特别需要抓住“一国”与“两制”的关系这个核心,严格按照既有利于维护“一国”,又有利于实行“两制”的要求办事,问题才能处理得比较好。但是,我认为,只要我们高高举起两个文件、紧紧把握两个特点、牢牢抓住一个核心,不断探索,就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

香港回归后的重要核心:一国两制关系的重要性

正确理解和处理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核心是正确理解和处理“一国”与“两制”的关系,这是保证基本法顺利实施的关键。1997年香港回归前夕,我曾在《牢牢把握香港基本法的核心内容》一文中提出,基本法最核心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三句话:一是坚持一个国家,保障国家主权;二是坚持两种制度,保障高度自治;三是坚持基本不变,保障稳定繁荣。这三句话实际上就是讲“一国”与“两制”的关系,可以说它是贯穿基本法始终的灵魂。

“一国”,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是香港从英国的殖民统治回到了祖国的大家庭,国家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香港成为国家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受中央人民政府管辖。“两制”,就是内地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五十年不变。“一国”是“两制”的前提。没有香港的回归,没有“一国”,就没有“两制”。而“两制”是香港顺利回归、平稳过渡和保持长期繁荣稳定的重要保证。“一国两制”是一个整体,不能割裂,“一国”与“两制”都必须得到保障,不能只强调一面而忽视另一面。

基本法实施中遇到的涉及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的问题,有时可能会产生不同的意见,这是完全正常的。这时,就特别需要抓住“一国”与“两制”的关系这个核心,严格按照既有利于维护“一国”,又有利于实行“两制”的要求办事,问题才能处理得比较好。举一个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作例子,关于基本法的解释权。宪法规定,法律(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全国性法律)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这是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职权。基本法作为一部全国人大制定的全国性法律,根据宪法明确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本法的这一规定,就是“一国”的体现,表明在涉及国家体制、中央国家机关的权力方面,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同对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是一样的。同时,考虑到香港的特殊情况,为方便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基本法又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基本法又进一步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释。”但有限制条件,基本法规定的唯一限制是: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那么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以前,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基本法这种既授权又限制的规定,就是为了使“一国”和“两制”都能得到维护,既保证中央对香港有效行使国家主权,保证基本法在全国范围获得统一的理解和执行,又保证香港特别行政区有效行使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保证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因此,在基本法解释问题上,应当明确:第一,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这是我国的宪法制度,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为准,这是“一国”的体现和要求。第二,授权香港法院解释,不是分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并不因授权而丧失解释权,授权香港法院解释,是为了更好地实行“两制”。第三,除了依法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的情况外,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案件涉及的基本法条文都可以进行解释。第四,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只限于明确法律条文的界限和内容,不涉及具体案件的审理。第五,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对基本法解释前,须征询其所属的由内地和香港各6位委员组成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以上五条基本上体现了在基本法解释问题上如何正确理解和处理“一国”与“两制”的关系,我想只要大家都严格按照这几条办,就用不着对基本法解释问题心存疑虑。一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既已授权,就相信香港法院会严格按照基本法的立法原意进行解释,保证基本法的正确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不会也没有必要频繁地对基本法进行解释;另一方面,即使今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再对基本法作解释,大家都能以一种平常心来对待,因为这本来就是实行“一国两制”的题中应有之义。

总之,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问题,是“一国两制”实践中的重要问题。香港回归两年多来,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处理中央与特区的关系方面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建立起了顺畅、和谐的关系,使我们对“一国两制”和保持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更加充满信心。当然,基本法实施中涉及中央与特区关系的问题还会产生,“一国两制”本来就是一个新事物,无先例可循,加上法律制度、法律传统不同,在实施过程中有些不同的意见是十分正常的。但是,我认为,只要我们高高举起两个文件、紧紧把握两个特点、牢牢抓住一个核心,不断探索,就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www.xing528.com)

【注释】

[1]2000年4月1日,香港基本法推介联席会议在香港举办了“‘一国两制’的历史意义及国际意义——基本法颁布十周年研讨会”。这是乔晓阳在该研讨会上发表的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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