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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普选要求明确记录,中央应理解诉求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香港各界要求普选的意见写入了决定,可以说是记录在案的,表示中央对港人的诉求是充分了解的。我的发言可以归结为六个字“讲出来、说清楚”,意思是对当前政改方案涉及的主要问题要讲出来,对这些问题的看法要用十分明白的语言说清楚。刚才我讲特区政府提出政改方案的依据是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来予以批准或接受备案也要依据决定。

香港普选要求明确记录,中央应理解诉求

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大家好!

刚才有25位发了言。我感觉到大家在发言中都非常关心中央对香港特区政治体制发展问题的看法。对这个问题,11月18日胡锦涛主席在韩国釜山会见曾特首时的讲话已经表达得十分清楚,我想首先谈一下自己的体会。我理解,胡主席的讲话,明确地表达了这样四层意思:一是,再次重申了中央支持香港特区依法循序渐进地发展适合香港实际的民主制度的一贯立场。众所周知,循序渐进地推进香港民主向前发展,最终达至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全体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是香港基本法明文规定的,是中央在认真听取广大港人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的一个郑重的承诺,它既是香港社会主流民意的体现,也是全国人民共同意愿的体现。在这个问题上,中央的一贯立场,与广大香港同胞是完全一致的。

二是,再次重申了应当根据香港实际情况,按照香港基本法规定的轨道,稳步、扎实、有序地推进香港政治体制向前发展的一贯立场。因为任何民主制度都必须从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法定轨道,稳步、扎实、有序地向前推进。稳步、扎实就是循序渐进,有序就是按照法定程序。不顾实际情况,不按法定轨道,不稳步扎实有序推进民主改革,其结果只能给社会带来纷争不止,对公众的福祉有害无益。

三是,充分表达了对香港社会各界人士能够从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大局出发,理性探讨,凝聚共识的殷切期望。理性是民主之要义和条件。香港是一个成熟的资本主义社会,是一个利益多元、意见多元的社会,从今天座谈会二十五位的发言也可以看到,在这样一个社会里如何既能保持长期繁荣稳定又能不断推进民主向前发展,更需要理性和包容,通过理性探讨,相互包容,凝聚共识,才有可能找出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建设性方案。

四是,充分表达了对香港社会各界人士共同为最终达到基本法规定的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全体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积极创造条件的殷切期望。实现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全体议员由普选产生,是基本法规定的最终要达至的目标,中央对实现这个目标,从来是抱着开放的、积极的态度,对香港社会关于普选的诉求一直是高度关注,充分了解的。比如去年4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决定中专门写进了这样一段话:“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中充分注意到近期香港社会对2007年以后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关注,其中包括一些团体和人士希望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意见。”对香港各界要求普选的意见写入了决定,可以说是记录在案的,表示中央对港人的诉求是充分了解的。中央期待着香港社会各界共同作出努力,循序渐进地发展政制民主,不断创造实行普选的条件,以最终实现普选。

总之,我认为胡主席的讲话已经十分清楚地表达了中央对香港特区政治体制发展问题的立场,充分体现了民主法治、包容共济、务实理性的精神,充分体现了中央处理香港事务的一切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维护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和公众的福祉。只要我们真正按照胡主席的这一讲话去实践,就一定能够对特区政府提出的2007/2008年两个产生办法的修改方案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作出理性的选择和决定,从而朝着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全体议员最终达至由普选产生的目标迈出实质性的重要一步,也能够在下一步就大家关心的普选路线图和时间表问题达成广泛的共识。

前两天,行政长官曾荫权先生就香港的政改问题,向香港市民发表了电视广播讲话。他说,政改方案是一个民主的方案,可以令香港朝向普选的目标,迈出重大的一步;方案已经尽量照顾到社会各界的诉求,得来不易;2007/08年选举安排与制定普选时间表是两件应该分开处理的事情;承诺下一步对如何发展民主的路线图和时间表,会尽快在策发会及其他途径充分讨论。我认为曾特首的讲话非常务实、开放、诚恳,抓住了当前香港社会关于政制发展问题分歧的症结,提出了“分开处理”解开这一症结的办法,值得大家很好体会、思考。下面,我也想借此机会坦诚地谈谈个人看法。我的发言可以归结为六个字“讲出来、说清楚”,意思是对当前政改方案涉及的主要问题要讲出来,对这些问题的看法要用十分明白的语言说清楚。

第一,2007/08年政改方案依法要修改的范围究竟是什么。特区政府提出的2007/08政改方案的依据是去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因此,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搞清楚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2007/08年两个产生办法可以修改的范围是什么。这个问题有人清楚,有人可能并不很清楚。决定共有两条内容:第一条是明确2007/08年不实行普选产生的办法,第二条是明确在不实行普选的前提下2007/08年两个产生办法可以作出符合循序渐进原则的适当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指向是非常明确的,就是指2007/08年两个产生办法的修改,没有包括今后如何修改。2007/08年政改方案要做的工作,具体讲就是对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作出修改,这个修改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宪制层面的,需要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备案;一是本地立法层面的,需要特区修改行政长官选举条例和立法会选举条例,将来作为本地立法按基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这次批准或者备案的,只能是关于2007/08年两个产生办法的修改,不能超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年决定的范围。刚才我讲特区政府提出政改方案的依据是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来予以批准或接受备案也要依据决定。这是法治社会应当遵循的准则

第二,为什么普选时间表可以展开讨论,但难以写进2007/08年政改方案。从前面介绍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2007/08年两个产生办法可以修改的范围,可以清楚地看出,普选时间表是2007/08年两个产生办法修改方案之外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决定中已经明确2007/08年两个产生办法不实行普选,至于将来什么时候实行普选,不是2007/08年政改方案所要解决和所能解决的问题,而是需要香港社会各界继续讨论达成共识的问题。这个共识不仅是对普选时间表的共识,我想更重要的是对既符合基本法又适合香港特点的普选方式的共识。这个共识可能比普选时间表还要重要。(www.xing528.com)

曾特首对于社会上尽早制定普选的路线图和时间表的要求,已经作出了积极的响应,决定由策略发展委员会尽快讨论这个议题,并提出分两个阶段进行,致力在2007年初总结这个议题,并提出分两个阶段的工作。我认为曾特首的这个安排是积极的、开放的、合理的。当务之急是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完成对2007/08年两个产生办法的修改,与此同时进行普选路线图和时间表的讨论,但这需要更多时间进行理性的讨论,既不能把两者混为一谈,也不能把两者捆绑在一起。我们在商业活动中禁止将两种商品捆绑在一起销售,把这种行为称之为不正当竞争。我想在香港07/08年政改方案问题上,也不能搞捆绑销售。将2007/08年两个产生办法的修改方案与普选时间表捆绑在一起还要获得通过,是一个无法完成的任务,这里的“无法”有两层含义,一是没有办法,一是没有法律依据。我诚恳地希望要求捆绑的人认真想想,如果因为捆绑致使两个产生办法的修改最终不能获得通过,香港社会经过近两年的广泛咨询所形成的成果将付诸东流,这是非常可惜的。

现在香港社会有许多市民要求尽快通过政改方案。同时,有许多市民支持要有普选时间表,表明市民对实现普选有强烈的期望。两个民意说明市民是理性的、务实的,既看到特区政府提出的两个修改方案的进步意义,明白这是朝向最终达至普选目标迈出积极的具有实质意义的一步,同时又希望有一个普选的时间表来落实更加民主的远景。我认为这两个民意都应当得到尊重和重视,不应该以一个民意去否定另一个民意,既不能认为有民意支持特区政府方案而看不到希望有普选时间表的诉求,也不能认为有民意要求有普选时间表而否定特区政府方案的广泛民意基础,使之通不过。那么如何使这两个民意都得到尊重呢?合理、可行的办法,就是分开处理,并行不悖,一方面优先完成当务之急的2007/08年两个产生办法的修改,另一方面就普选的路线图和时间表进行广泛、充分的讨论,在此基础上达成共识。我想,只要大家理性、认真、负责地对待香港政治体制发展问题,两个民意都是可以得到实现的。

第三,真心诚意地希望特区政府的政改方案能够获得立法会2/3多数通过。香港回归8年多来,无论行政长官的选举,还是立法会的选举,在循序渐进的过程中愈加民主、开放。这次特区政府根据广泛公众咨询意见提出的2007/08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两个产生办法的修改方案,更大大地扩大了民主的元素。在行政长官选举方面,选举委员会从原来的800人增加到了1600人,并将400位由直接选举产生的区议员全部加入选举委员会,从而使选举委员会的选民基础由原来的10多万人大幅度地增加到全体登记选民的300多万人。在立法会选举方面,也增加了10个议席,其中5席由地区直接选举产生,另外5席由区议员互选产生,加上原有的30个功能议席和30个直选议席,同样拥有300多万登记选民的基础。

说到这里,我要讲句老实话,在看到特区政府政改方案之后,我没想到在对2007/08年政改方案各种诉求如此之多,又如此不同的情况下,特区政府拿出了一个能够平衡各种诉求的政改方案。近两年来,特区各界十分积极、踊跃地参与了各种层面有关2007/08年香港政改方案的讨论,许多团体和个人提出了自己觉得是最好的方案。各种方案和诉求是如此之多,相互之间的差距又是如此之大,常常令人担心特区政府怎么在各种方案中取得一个平衡,拿出一个既符合基本法、释法和决定,又能为各方都接受的方案。难度确实太大了。没有想到的是,特区政府在广泛咨询基础上,拿出了一个体现各种不同意见的可以说是最大公约数的修改方案。我们常说,“立法是在矛盾的焦点上砍一刀”,我从事立法工作20年,深感要在意见纷纭甚至相互对立当中拿出一个各方基本能够接受的方案,是非常不容易的,常常会为各种意见严重分歧而找不到妥协的办法感到苦恼,所以我对曾特首在电视广播讲话中说的“方案得来不易”这句话,是感同身受,非常理解。尽管这个方案不是十全十美,各方都不尽满意,但在一个民主的社会里,正是这种各方都不尽满意却又基本能够接受的方案,可能才是最好的方案。如果一个方案让一部分人非常满意,必定会有另一部分人非常不满意,这样的方案即使勉强获得通过,最后实施的效果也不一定会好。

记得曾有一位熟悉普通法的法律界人士告诉过我,普通法有一个说法:最好的判决就是双方当事人都满意、又都不满意的判决。表达的也是这个意思。特区政府提出的政改方案,符合基本法规定,符合多数香港市民意愿,是朝着最终达至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迈出的重要的、具有实质意义的一大步。走出了这一步,实际上离最终达至普选的目标也就更近了,真正支持普选的人应该支持这个方案才合逻辑。这句话是许仕仁先生说的,我很赞同,因为实在看不出支持普选的人有什么理由不支持这个方案。

本来处在我这个角色,在这两个修改方案还在特区进行公众咨询的时候似乎不宜这样公开表态,但我是个有话直说的人,既然是坦诚交流、坦诚沟通,我也已声明今天的发言要“讲出来、说清楚”,就不能不清楚地说出我的个人看法。文责自负。我这样说是发自内心的,就是想表达出真心诚意希望这个方案能获得通过的心情。刚才也有提到,如果最终没有获得通过,基本法规定需要立法会2/3多数通过而不是半数通过,本意是要求如作修改必须取得最大程度的共识,通不过的结果只能说明香港社会对政改方案还没有达成最大的共识。这也是强求不来的。去年释法指基本法规定的“2007年以后如需修改”的立法原意是,2007年以后可以修改,也可以不修改。对不修改,基本法和释法也都作了制度性的安排。按照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规定以及去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释法,2007年第三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将继续适用第二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2008年第四届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将继续适用第三届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如果是这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香港特区2007/2008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两个产生办法可以作出符合循序渐进的适当修改将不能得到实现,香港民主发展将失去向着普选目标迈出实质性一大步的机会。

【注释】

[1]2005年12月2日,中央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在深圳举办“香港政制发展座谈会”,这是乔晓阳在该座谈会上的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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