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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及其规定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土地管理法是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基础性法律,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保护、建设用地、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及其规定

土地管理法是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基础性法律,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保护、建设用地、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一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蔬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等耕地纳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可依法申请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可申请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收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被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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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补偿费如何分配

宁明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被告以原告在被征用地上没有承包地为由拒绝发放补偿费。随着城市建设扩张,农村土地被大量征收,征地补偿费分配时常引发纠纷。农民因处于弱势地位,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导致此类案件时有发生。

2011年初,北仁经联社第七村民小组位于“浦海”10.60亩的土地被宁明东亚糖业有限公司征用,共获得土地补偿费418 700元。北仁经联社第七村民小组成员共为105人。村民小组在分配土地补偿费时以许家一户在被征地处没有承包地为由把许家6人排除在外,许家6人未分得任何款项。许某等6人多次要求支付应得的土地赔偿费,但都以种种理由被拒绝。许某遂反映至人民政府,宁明县人民政府于2011年4月25日专门召开会议,建议北仁经联社第七村民小组及时将“浦海”土地征用补偿费许某等6人应得部分发放到位,但北仁经联社第七村民小组并未履行。

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许某一家6口人起诉至宁明县人民法院,要求支付所得补偿费共24 395元。被告北仁经联社第七村民小组辩称,许某一户在被征地上没有承包地,分给补偿费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征地补偿费方案是经全体村民开会讨论决定,符合国家政策及村民利益。(www.xing528.com)

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土地被征用后的土地补偿费,其性质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土地补偿费在土地被征用后,统一支付给作为被征用单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案中,因宁明东亚糖业有限公司征用而取得的土地补偿费,是属于村民小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土地被征用取得的补偿费应属于全体村民小组所有。原告6人属于北仁经联社第七村民小组成员,应与本小组享有平等的权利义务。虽然原告一户在被征用地上没有承包地,但土地补偿费只能被分配给本集体组织成员,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则是针对物的所有人和青苗的实际投入人的补偿,被补偿人可以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被告排除原告6人而分配补偿费显失公平,违反法律规定。

故做出如下判决:被告北仁经联社第七村民小组支付给许某等6人土地补偿款应得份额24 395元。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村民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向村民公布,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按以下标准执行:1.农区:村人均耕地667平方米(1亩)以下的,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667平方米(1亩)以上1 334平方米(2亩)以下的,不得超过267平方米,1 334平方米(2亩)以上的,不得超过330平方米;2.牧区: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330平方米。如果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违反土地管理法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乡村常见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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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耕地

2001年5月,某县昌平公司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城镇规划建设区内征用耕地30亩,建设机械加工厂。后经县土地管理局实地调查,昌平公司实际占用耕地50亩。全部耕地已完成“三通一平”,动工兴建了厂房,土壤耕作层被破坏,难以恢复耕种。

县土地管理局将此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昌平公司建设征用30亩耕地已得到依法批准,但其擅自超占的20亩耕地应认定为非法占用耕地。昌平公司超过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造成耕地的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耕地罪。遂判处本案直接责任人员,昌平公司总经理王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1年。判处昌平公司赔偿某行政村10亩耕地损失10万元,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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