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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手段的不当干预民事活动应该如何优化?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这种不适当干预民事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并未与上位法构成抵触,认定为不合法过于牵强,宜认定“不适当”。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明确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上述规定以行政手段不当介入私法关系明显与现实需要和时代发展要求相悖,宜认定为“不适当”。

行政手段的不当干预民事活动应该如何优化?

《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提出,“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各级政府必须坚持依法行政,恪守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把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着力厘清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的关系”。行政权具有主动性和扩张性,其不合理地介入民事法律关系将会混淆私法和公法领域的界分。公法渗入私法有限度,政府过度介入私法领域中企业的经营管理,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思维,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与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的精神不符。但这种不适当干预民事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并未与上位法构成抵触,认定为不合法过于牵强,宜认定“不适当”。

如在“《某市快递网点管理办法》关于对侵犯快件安全等行为设定行政处罚的规定”案中,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认为,该《办法》为快递网点规定了禁止露天作业,禁止抛扔、踩踏、坐压快件等义务,其用意在于规范快递网点行为、保障快件安全,但保障快件安全是跨地合同的应有之意,因快递公司行为不当造成快件损毁,并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按照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赔偿或者采取诉讼、仲裁等救济方式,以行政手段进行干预是不必要、不适当的。在“《某市燃气管理办法》关于对从事瓶装燃气运送服务人员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案中,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关于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燃气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从事瓶装燃气运送服务人员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不符合上位法“政府监管企业,企业管理员工”的立法精神,存在不适当问题[12]。在“《城市供水条例》关于对欠缴水费行为处以罚款的规定”案中[13],审查建议人认为城市供水企业给用户供水,双方之间是民事法律关系,欠缴水费是民事违约行为,不具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性质,《城市供水条例》规定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单位对欠费用户罚款,违背民法、合同法的精神,属于行政越权干预民事活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认为,用水缴费行为的民事属性更为突出,用户未按照规定向城市供水企业缴纳水费的行为原则上属于民事违约行为,对用户欠费行为以通过行政干预手段之外的其他方式处理为宜。在“专项审查有关著名商标的地方性法规”案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认为,由政府对著名商标进行认定和特殊保护,存在着利用政府公信力为企业背书、对市场主体有选择地给予支持、扭曲市场公平竞争关系等问题,操作过程中也滋生和带来了一些弊端。由上可看出,只要民事活动并未危害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安全,行政权的触角便不必要介入。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明确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上述规定以行政手段不当介入私法关系明显与现实需要和时代发展要求相悖,宜认定为“不适当”。(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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