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全球化语境下的文化多样性生存:文明冲突与全球文明

全球化语境下的文化多样性生存:文明冲突与全球文明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亨廷顿的这一论断,为国际社会提出了一个全新的审视“后冷战”世界格局的“文明范式”。因此,在多样性文化或文明共同织就的全球文明体系中,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与发展委员会等国际组织为主体,对建立“全球伦理”,加强各文化主体对普遍性价值的共享,对差异性价值的相互理解与尊重,以此避免文明间引发暴力冲突是持有立场的。

全球化语境下的文化多样性生存:文明冲突与全球文明

不同文明或文化之间一定会有冲突吗?世界体系中的相互冲突是否由文明之间的差异驱动呢?在全球化背景下,如何看待全球文明格局中的多样性文明现象,如何看待不同文明之间的差异,如何理解文明之间普遍性价值的存在可能,以及这种普遍性价值的存在方式?对这些问题的思考,深层次地影响着21世纪国际社会对文化多样性内涵的理解与保护诉求的实现。

1993年,美国学者塞缪尔·亨廷顿(Samuel P.Hungtington)在《外交》杂志上发表了《文明的冲突》一文,指出,在冷战结束后的全球政治框架中,“主要的和最危险的方面将是不同文明集体之间的冲突”[1]。1996年,亨廷顿在这篇文章的基础上,出版了《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一书,完整地提出了他的“文明冲突论”观点。在他看来,伴随着美苏冷战的结束,代之以“两极化”的对立格局,全球政治“在历史上第一次成为多极的和多文化的”[2];而文化之间的差异取代了由政治的、经济的意识形态之间的差异,成为世界冲突的根源;“属于不同文化实体的人民之间的冲突”成为未来世界“最普遍的、重要的和危险的冲突”[3];文化的共性和差异成为国家之间联合或对抗的内在动因。由此,他进一步判断,冷战后的世界是一种包含了若干主要文明的世界,“而最危险的文化冲突是沿着文明的断层线发生的那些冲突”[4]。亨廷顿的这一论断,为国际社会提出了一个全新的审视“后冷战”世界格局的“文明范式”。

在亨廷顿看来,文明体现了“一个民族全面的生活方式”,包括了价值观社会关系、习俗、规则、体制以及全面的生活观等方面,而“在所有界定文明的客观因素中,最重要的通常是宗教[5],因此,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发生冲突时,这种冲突的根源很可能是发生在意识形态或价值观差异上。这一观点的主要问题在于,他将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人们看作是一种文明的实体,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人们都被赋予了一种整体性的文明身份,从属于不同文明的人们之间存在着内源性差异,难以消弭,从而使得相互的冲突极具可能。尽管,他同时提到了个体的多种认同选择,涉及种族、血统的亲缘关系、地域、职业、文化、党派关系等,但他只是强调文明作为“最广泛的文化实体”对个体认同的内在影响,将个体对集体身份的认同局限于文明的意识形态影响。

事实上,不同文明之间在差异化身份认同得到彰显的同时,并不能由此抹杀或消除人们在文化价值认同上的同一性可能。世界体系中的多元文化或文明的并存,体现了人们通过对不同文化生态系统的选择与调适所创造的人与自然、人与文化以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多样性生存模式,从而证明了人类通过不同的生存实践和地方性知识累积,同等地获得了自身延续和发展的可能。也就是说,不同的文明以不同的方式,共同推动了人类社会的发展延续。尽管它们在核心价值观层面存在差异,但是在建构人类基本生活理念的基础价值观层面是存在同一性的。[6]只是,更多时候,对于这种同一性价值的表现方式可能颇为多样。

并且,对不同价值观确立的文明之间,暴力冲突的发生主要源自对文明之间差异性的过度强化,以及出于对自我认同的过度维护和肯定而否定其他文化存续发展的权利。印度学者阿马蒂亚·森(Amartya Sen)在《身份与暴力——命运的幻象》一书中曾专门论及这一议题。[7]在他看来,很多时候,文明之间的暴力冲突源于对自我或群体身份的一元性建构,并由此强化了一元身份的差异所致。也恰恰是在这样的文明暴力冲突中,诸多独特性文化被破坏和压制以致消亡。(www.xing528.com)

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1届会议通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正是出于对普遍性的文化生存发展权利的肯定和对多元文化生存方式合理性价值的尊重,旨在从文化间性关系上,促进文化的相互交流与平等对话。这种诉求在对“文化多样性”的内涵界定上体现得十分显著,即:“文化在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地方具有各种不同的表现形式。这种多样性的具体表现是构成人类的各群体和各社会的特性所具有的独特性和多样化。文化多样性是交流、革新和创作的源泉,对人类来讲就像生物多样性对维持生物平衡那样必不可少,从这个意义上讲,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的共同遗产,应当从当代人和子孙后代的利益考虑予以承认和肯定。”该定义同时表明,文化多样性问题是从文化的差异化和同质化层面提出的,更多地指涉世界文化体系的结构性问题。也就是说,保护文化多样性,不是推进“多元单一文化主义”[8]——固化文化的差异性和隔绝文化的交融性,而意在推进一种建立在自觉的选择与相互融合基础上的“多元文化主义”。这两种多元主义之间的根本差别在于是否肯定普遍性价值的存在。

因此,在多样性文化或文明共同织就的全球文明体系中,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与发展委员会等国际组织为主体,对建立“全球伦理”,加强各文化主体对普遍性价值的共享,对差异性价值的相互理解与尊重,以此避免文明间引发暴力冲突是持有立场的。这种立场彰显于对“任何人类群体都要遵守的最基本的原则和要坚持的最低标准”[9]的价值强调,并同时体现在对普遍人权的价值肯定——不同种族、不同地区、不同性别等的人们都拥有对生活的选择权和自由;体现在对多元文化价值的肯定。[10]

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也恰是反映了国际社会对不同文明、不同身份认同引发的暴力冲突,构成了对人类多样性文化生活方式以威胁和挑战的警示。通过认定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来肯定不同文化或文明之间普适性价值的存在,以此推动人类整体地、和谐可持续发展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