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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金融创新领域:超越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模式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也就是说“互联网金融”是网络金融传统业务以外的创新模式。仅仅把一种业务模式创新指称为“互联网金融”,这个概念也过分狭窄了,这样其他所有网络金融领域的创新模式都被排除在“互联网金融”之外了。所以,在BAT这些企业眼中,“互联网金融”就是一种象征,是引领金融创新的一面旗帜。一时间“互联网金融”成为一些创新的源泉,吸引着社会各方的关注,也吸引了大量的

网络金融创新领域:超越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模式

(一) 网络金融创新业务的界定

如果是把商业银行固有等业务,如支付、结算、转账、代收费、对公业务等通过网络途径实现数字化的运作,这个基本上可以是看作金融业务网络化。早期的网络银行基本上就是提供了这些功能,通过数字化使业务流程得到优化,缩短了流程,减少了人工的介入,提高了效率,跨越了时空的限制,拓展了业务范围。如果除此以外的业务都可以看作是创新的话,那么网络银行在这个方面仍然具有很多创新点,如超级网银的应用,跨行在线转账以及理财产品的在线交易等都属于创新的范围。但是,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银行的支付中介已经远远无法满足市场的需求了,于是出现了专业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对交易支付进行中介和担保,解决了电商环节上极为重要的支付安全问题。随着第三方支付为代表的“类金融”业务做大以后,开始涉足商业银行的固有业务领域。由于网络企业的巨大业务客户资源,使其在进入金融领域开展业务具有强大的气场,将用户资源有效转化成为拓展市场的王牌。于是,出现了网络企业、电商平台与商业银行的业务跨界交流发展的突破,并对传统金融业务格局产生了颠覆性的冲击。

(二) “互联网金融”的实质

在国内的各种媒体,甚至是政府部门,近年来出现频率很高的一个概念,就是“互联网金融”。然而,大家可能很快就能发现,对于什么是“互联网金融”,不同的使用者涵盖的内涵并不完全一致。《互联网金融》一书认为:“互联网金融是指以依托于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1]但是,金融是个广泛的概念,金融活动涵盖了金融业务的各个领域,从资金融通、支付结算到信息中介等环节,都属于金融业务的发展范畴。因此“互联网金融”在具体内涵上却面临着说不清的现实。

另一种观点是把传统的网银业务(即银行业务的网络化应用,如网银支付、转账等)以外的创新业务,一概归入“互联网金融”。在国内知名的网络咨询公司艾瑞网的报告《2013年互联网创新金融模式》一文中,就把“互联网金融”划分为五种模式:支付结算(主要指第三方支付,是独立于商户和银行为商户和消费者提供的支付结算服务)、网络融资(包括P2P贷款、众筹融资、电商小贷等)、虚拟货币(指以比特币为代表的非实体货币,以提供多种选择和拓展概念为主)、渠道业务(指金融营销,为基金券商等金融或理财产品的网络销售)。按照艾瑞网的这种划分,显然“互联网金融”是指金融业在网络化传统业务以外的所有活动,都列入了这个范畴。也就是说“互联网金融”是网络金融传统业务以外的创新模式。

还有很多人士(大部分是专业领域)持有这样的看法,就是把现金喧嚣一时的各种“余额宝”“现金宝”“零钱宝”等余额理财产品(目前泛称为“宝宝”们)看作“互联网金融”。目前媒体上这种叫法非常流行,很多名人开口闭口“互联网金融”,其实就是指各种各样的“宝宝”们。仅仅把一种业务模式创新指称为“互联网金融”,这个概念也过分狭窄了,这样其他所有网络金融领域的创新模式都被排除在“互联网金融”之外了。

还有一种讲法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区别不仅仅在于金融业务所采用的媒介不同,更重要的在于金融参与者深谙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髓,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工具,使得传统金融业务具备透明度更强、参与度更高、协作性更好、中间成本更低、操作上更便捷等一系列特征。”[2]这种观点的核心提到了“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互联网精神”,只要是具备了这种精神的金融形态一概可以叫“互联网金融”。这种观点着重表现的是所谓的“去中心化”“脱媒化”和“普惠金融”等实质,像“比特币”、余额理财、P2P网贷和众筹等都符合这种精神,未来的创新模式如果是沿袭这种“互联网精神”的,也一概纳入“互联网金融”的概念里。目前业界领袖们似乎更喜欢摆弄这样的概念,马云曾经说:“未来的金融有两大机会,一个是金融互联网,金融行业走向互联网;第二个是互联网金融,纯粹的外行领导,其实很多行业的创新都是外行进来才引发的。”根据这样的观点,创新显然是冲着反传统、“去中心化”“平等与开放”等一系列特征而去的,只有这种反潮流的“外行”领导才算是“互联网金融”。至于传统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化”,实现自我改造根本不能算是“互联网金融”。从这个角度出发,“互联网金融”成为一种符号,注定了就是争夺金融创新业务“话语权”。所以,在BAT这些企业眼中,“互联网金融”就是一种象征,是引领金融创新的一面旗帜。

但是,正如本书前述的那样,由于Internet这个概念在中国的应用存在不规范的地方,且有关部门在正式的场合里也不分就里,导致了社会各界对“因特网”及“互联网”使用的不区分,甚至排斥“因特网”的叫法,而社会上也有认为“互联网”才是正式的名称,“因特网”是不规范名称的看法,更多的人其实根本就不清楚两者存在区别。有些学者在其论述中,甚至明确解释“互联网就是Internet”,这个解释明显与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China National Committee for Terms in Sciences and Technologies,www. term.gov.cn)的审定结果大相径庭。目前,社会上比较偏好用“互联网”这个名称,“因特网”这个以发音命名的名称带有强烈的外来色彩,而国粹化程度较高的“互联网”显然更能够显示身份。于是,在非专业领域一些网络企业大佬们在各种场合流行起“互联网”的叫法,随后又开始影响到专业领域,一时成为一个时髦的名称,成为政府监管、业务指导时的高频率用词。

(三) 本书的观点

网络金融的创新活动方兴未艾,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非金融机构都以极大的兴趣投身其中,部分业务所展示的前景,远非人们过去所想象的那样,而是超乎所有人的意料。这些创新活动,突破了传统金融的思维,在“去中心化”“脱媒化”“普惠金融”的思想倡导下,秉承着“开放、平等、协作、分享”,创造了一个个奇迹。一时间“互联网金融”成为一些创新的源泉,吸引着社会各方的关注,也吸引了大量的社会财富和资本的参与,推动了后金融危机时代社会经济的复兴步伐。但是,“互联网金融”的叫法存在着诸多的不确定与不规范。首先是“互联网金融”涵盖的范围的飘忽,仅仅包括几种业务在内就以如此大的概念进行覆盖,实际上极易产生误解,而目前市场上对“互联网金融”的各自表述即是其反映;其次,是“互联网”这个概念本身存在的争议,而社会上很多人并不清楚“因特网”和“互联网”之间的差异,而作为泛指的“互联网”还涵盖了大量的非公众网应用,而这些应用根本无法适合电子商务的开展,更无法胜任网络金融业务,更无法完整展现“开放、协作、分享”的功能,也无法体现“普惠金融”的意义。随着网络金融创新活动的深入,新的业务形态还会涌现,现在广受青睐的“互联网金融”是否会“扩容”也未可知。因此,本着严肃的态度,本书对这些创新业务一概以“网络金融创新业务”来称呼,以来有别于网络金融的传统业务,而来不受市场发展态势变化的束缚,创新是永远的,这个概念应该也是永远的,不能经常性地一再重新厘定概念的范畴。

出于体系安排的需要,部分网络金融创新业务内容已归入相关章节介绍,本章不再求全,以免重复。

前沿观察

“互联网金融”到底是什么?

作为具有广泛性的网络金融行为,涵盖了金融业的很多领域,通过网络的沟通实现了业务范围的突破,这个已经成为共识。但是如果以“互联网金融”来称呼,显然意味着这种金融的创新模式是可以经过一切网络途径实现为公众提供金融服务的功能的,这就根本上误解了网络金融的功能。在银行业内部,业务网络使用的是与外界无法直接连接的城域网、局域网系统,而ATM机则对应的是另一种内部网络系统,与银行业的核心数据处理中心进行动态数据交换,因此可以保证各业务端口的数据即时更新。广大的网络用户在使用网银页面处理业务时,是通过因特网访问网页的模式,通过网关与数据中心主机进行数据交换,同时其他业务终端也可能访问数据中心,两者存在极小的时间差,因而保持了同步。因此,在金融业内部,电子金融的范围更加广泛,一切使用电子手段的金融业务都可以涵盖,如ATM、POS刷卡服务等,刚才提到的业务中,有些属于电子金融的性质,但由于没有面向普通的公众用户,因而不应该被称作网络金融。电子金融与网络金融并非同一范畴,不能将所有电子手段实现的功能都归入网络金融概念。同样,在一个内部网里,即使成员之间形成了互助借贷关系,由于其影响无法超越内部网的范围,不会形成社会影响,这个与家庭成员间的相互借贷没有区别,与“普惠金融”的意义相去甚远。网络金融的前提,是通过网络系统实现金融行政的中介服务,那么这个网络环境,必须严格要求是一种面向所有公众用户的网络系统。所以“互联网金融”的叫法过于宽泛,容易引起概念上的误解。政府工作报告也提到了“大力发展互联网金融”,但没有给出具体的范畴,有关其确切含义,仍然是说不清道不明。

然而,此类用法在具体领域则越发混乱。如券商如今业务发展陷入困境,中小券商更是穷则思变,于是纷纷寻找出路,出现了“互联网证券”的概念。然而,从目前媒体的报道中,充斥着大小券商进军“互联网证券”的信息,但从具体内容上看,却是券商们涉足“互联网金融”,而做的业务是与电子商务企业联手或者单独搞电商,这下可是把凡是沾网的业务统统纳入“互联网金融”了。可见,现在“互联网金融”成了万金油,想怎么说,就怎么说。2014年初,由央行牵头的“互联网金融协会”成立,但是这个协会更是连“互联网金融”到底是什么这样的初级问题也没有给出答案。

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至今未有统一的定义,各种说法也莫衷一是,总的来说在“互联网”的指代本身含糊的情况下,由此所下的定义恐怕很难有确切的含义。根据李耀东、李钧主编的《互联网金融》一书的说法:“我们不仅把电商企业主导的‘电商’金融、互联网企业主导的众筹融资归入互联网金融。我们也会把银行主导的‘产业链’金融、纯线下模式的P2P贷款(如宜信)同样归入互联网金融,因为它们解决的是长尾市场中海量用户的个性化需求问题,同样体现鲜明的互联网精神和思维。”[3]由此可见,在目前市场上摇旗呐喊者们对门户的归属,完全取决于是否具备“互联网精神”的认知状态:今天此项业务具备这种精神,就可以包含,他日该业务失却这种精神,立马就清扫门户。这种划分的界线并不是清晰的,也不能以传统的眼光来认识。

“金融互联网”又是什么?

“金融互联网”也是当今社会上广为流传的一种说法,但是并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根据一些人士的看法,所谓“金融互联网”与“互联网金融”属于两种不同的概念。(www.xing528.com)

金融互联网=传统银行+代销非银行金融产品+互联网渠道

互联网金融=互联网电商+代销金融产品+第三方支付+小贷

金融互联网的发展趋势是:凡计算机系统能处理的金融交易尽量不用人力,凡电子渠道能销售的金融产品尽量不用网点,凡远程集中能处理的业务尽量借助互联网用低成本人工和场地,凡数据挖掘能找到的目标客户尽量用移动互联网方式营销客户[4]

按照这个看法,“金融互联网”显然指的是传统金融业务的网络化应用,而“互联网金融”则是指的金融机构以外的电商企业涉足金融营销业务以及开展第三方支付和小贷业务,其实就是传统金融业务网络化范畴以外的创新业务。按照李耀东、李钧他们的看法,就是用“互联网精神”来划界,那么就简单了:传统金融的创新业务如果具备“互联网精神”,就是“互联网金融”,否则只能是“金融互联网”,而电商金融、跨界金融这些创新者,是基于“互联网精神”的,只要创新业务得以诞生,自然就归入了“互联网金融”的范畴。从这个关系上看,大家见仁见智,该包含哪些业务也不一致,在“余额宝”们出现之前这些概念里甚至没有其位置。众筹、P2P等业务模式也没有被涵盖。所以,“金融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在社会上的使用极为随便。作为一种非正式、有争议的名称,本书认为不宜随意采用,应该以一种严肃的态度来应对,故对传统金融业务网络化以外的各类创新,一概以网络金融业务创新模式来指代。

什么是“互联网精神”

按照百度以及360百科等刊载的词条,所谓“互联网精神”就是:开放、平等、协作、分享。

1. 开放精神

互联网的特质决定着它既没有时间界限也没有地域界限。

通过互联网,它无时无刻、无处不在,不停的帮你的信息进行传播,不仅仅体现在物理时空的开放,更体现在人们的思维空间的开放上。不同行业和生活经历、不同地方的人可以共同就某一话题展开交流和讨论,思想火花的碰撞将极大地人们思维的边界,丰富人们的知识。引领潮流,加快推进人类文明的进程。

2. 平等精神

互联网的水平存在方式决定了网络是一个平等的世界,在网上人们的交流、交往和交易,剥去了权力、财富、身份、地位、容貌标签,在网络组织中成员之间只能彼此平等相待,同时网络使我们的世界更加透明和精彩。互联网的平等是“网络面前人人平等”,相互间即便互不相识、远隔万里,但在互联网的世界里都是网友,不管你有什么需要,不管你遇到什么困难,在这里都会找到属于你自己的一片空间。

3. 协作精神

互联网的实时互动和异步传输技术结构将彻底地改变信息的传播者和接受者的关系。任何网络用户既是信息的接收者,同时也可以成为信息的传播者,并可以实现在线信息交流的实时互动和协作。

4. 分享精神

互联网的分享精神是互联网发展的原动力。技术虽然是互联网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却不是关键,关键是应用。开放、分享的精神才是互联网能发展到今天的根本原因。很多人都知道,互联网产生的早期主要是为了方便美国研究机构和高校的科学家们分享研究资料[5]

但是根据同一词条,明显把“互联网”看作是ARPANet一脉相承的Internet,这里显然又是混用了“因特网”与“互联网”的概念。所以所谓“互联网精神”,是在网络世界里众多应用者探索、发展、沿袭的一种开拓精神。由于鼓吹者惯用“互联网”这个词,大家一直在推崇这种“互联网精神”,也许在英语中,就一概是the spirit of Inter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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