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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分裂危机与联邦宪法的深层探讨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方面,分离是一种有关国家主权位置所在的宪法问题。总而言之,制宪会议和宪法批准是十三个国家变成一个国家的法律过程。宪法不能创造人民。对于卡尔霍恩而言,《邦联条例》 与 《联邦宪法》 之间不存在实质性区别,因为两份文件都是独立的主权国家之间形成的协议。


南北分裂危机与联邦宪法的深层探讨

共和国早期北方的分离运动虽然最终没有成功,但其所代表的政治思想却并未随行动流产而消散。北方与南方之间自从建国以来的政治分歧——特别是奴隶制问题——随着时间的发展逐渐明显,最终,美国迎来了历史上最大的一次分离运动。19 世纪中期的美国最终再一次面临着分离主义对于国家统一的威胁,而这一次的情况比之前更为严重。随着北方与南方在奴隶制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上无法达成共识,南方开始诉诸独立建国来保障自己的自治权利。

在主权政治层面,美国内战对于政治秩序是双重的威胁。一方面,作为一场战争,内战触及了空间主权的例外边界,因为内部敌人想要夺走联邦的部分领土。另一方面,内战是人民主权者在政治时间中的现身。内战预设了一个政治共同体内部的敌人。从北方的角度来看,内战是一场在国家统一和内部敌人之间的战争;而从南方的角度看,用内战来称呼南北战争本身就是不妥当的,因此他们将其称为 “国家间的战争” (War between the States)。

法律的角度来讲,《美国宪法》 对分离保持沉默,没有任何关于分离问题的明示条款。无论是因为制宪会议没有考虑到此问题,还是国父们想当然地认为分离不合乎宪法,《宪法》 本身既没有支持分离的规定,也没有反对分离的条款。[173]

分离问题触及了宪法和主权之间的边界地带。一方面,分离是一种有关国家主权位置所在的宪法问题。从美国宪法学教义上来说,该问题被称为 “联邦主义” (Federalism)、“二元主权” (Dual Sovereignty)、“州主权” (State Sovereignty) 或者 “州权利” (State Right)。分离危机迫使宪法明确地说明主权在美国政治生活中的真正位置所在:联邦还是各州?关于主权的争议,最后变成了一场关于 “谁是政治争议的最终决断者” 的争议。[174]另一方面,分离又是一个关于在作为法律规则的宪法之外的主权问题。在此种意义上,宪法是否主张州的主权,不仅是宪法问题,而是一个超宪法的政治问题。[175]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围绕主权的争论在一定意义上是一个事关历史叙述的问题。在美国的语境中,对于宪法规范中的联邦主权与州主权之争,可以理解为有关宪法及其起源——美国革命——的两种叙事之间的分歧。换言之,各州是否拥有主权的宪法问题总是被转换成一个历史问题:各州在革命结束之后与 《宪法》 制定之前是否有主权?《宪法》 的制定有没有改变它们的主权地位?

反对分离的宪法理由通常诉诸美国宪法的创立者——联邦党人。[176]联邦党人的历史叙事以1787 年 《美国宪法》 为中心展开。根据这种叙事,美国革命摆脱了大英帝国的政治权威对于北美的统治;十三个国家 (States) 获得了自由与独立。在革命之后和立宪之前的一段时间内,十三个国家是具有主权的独立国家。《邦联条例》 (The Article of Confederation) 曾经尝试将它们连成一体,然而最终归于失败。并且即使 《邦联条例》 能够继续有效,根据法理,所谓 “邦联” 也仅仅是一个主权国家之间的国际联盟,而非统一的民族国家宪法。[177]与之相比较,1787 年的 《美国宪法》则更像一部宪法,成功地塑造了一个真正的、统一的政治共同体,铸造了美国人民 (We 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使之成为一个现代意义上的政治民族 (nation),一个具有主权的现代国家。一言以蔽之,北美大陆上的各个主权国家通过签订 《美国宪法》加入了一个主权国家;在 《美国宪法》 被各州通过之后,各州联盟的性质已经从国际法同盟变成了宪法共同体。总而言之,制宪会议和宪法批准是十三个国家变成一个国家的法律过程。

马歇尔大法官乃是这一观点的典型代表。他曾经在吉本斯诉奥格登案 (Gibbons v.Ogden) 中写道:(www.xing528.com)

有人已经提到了结合之前各州的政治形势。据说各州是主权的,是完全独立的,将彼此连接在一起的只是一个联盟。确实如此。但是,当这些联盟的主权者将它们之间的联盟转化为一个政府,将它们的使节大会——他们被指派来协商他们普遍关切的事项,提出符合共同福利的措施——转化为一个立法机关,赋予在利益攸关事项上进行立法的权力,各州呈现于其中的整个联盟中的角色也就为之一变。”[178]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联邦党人的历史叙事存在着一个悖论。《美国宪法》 在序言中说:“我们美国人民……特制定并确立本宪法 (“We 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do Ordain and Estab⁃lish this Constitution”)。” 这意味着:宪法是人民创造的;人民是《宪法》 的作者。人民的存在先于宪法的存在,正如作者的存在先于其作品的存在。但这与 《美国宪法》 将人民变为主权者的主张并不符合,因为人民在制定并确立 《美国宪法》 之前并不存在。宪法不能创造人民。相反,只有一个先于宪法存在的美国人民才能创造宪法。

宪法与人民之间的悖论使得为各州主权进行论证的分离主义者的主张看上去不无道理。曾任美国副总统、后来成为支持南方分离主义的著名政治家和政论家卡尔霍恩就是最好的代表。卡尔霍恩认为,宪法是由作为主权者的各州创造出来的。卡尔霍恩强调多元的 “合众国” (the United States) 而不是一元的 “我们人民”(We the People)。《美国宪法》 只不过是各州的创造物;各州本身远比宪法重要。各州是解释 《美国宪法》 的权威,因为作者的作品不能改变作者的身份和地位,宪法同样不能改变各州合法的独立地位。

对于卡尔霍恩而言,《邦联条例》 与 《联邦宪法》 之间不存在实质性区别,因为两份文件都是独立的主权国家之间形成的协议。《联邦宪法》 并不是一份划时代的建国文本,一个联邦党人想象的政治 “创世纪”。[179]《联邦宪法》 与 《邦联条例》 一样,也只是一个国际条约而已。《联邦宪法》 只不过是 “一个不同的政府‘组织形式’,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意味着各州关系有什么变化,或者整个体系的基础有什么变化”。[180]因此,《邦联条例》 和 《联邦宪法》 都是独立的主权国家之间签订的国际条约。两者之间的区别仅仅在于:前者所塑造的联盟政府结构比较松散,后者则更为紧密一些。卡尔霍恩强调:“这些州之间的政治关系,在当前的宪法和政府之下与在邦联和革命政府之下并无实质不同;不管这一关系是什么,我们都不用怀疑这一点;它们明确宣称自己是‘自由、独立和主权的国家’。”[181]既然各州在签订 《宪法》 之后仍然是主权国家,那么,各州单方面脱离联邦的权利既是合法的,又是正当的——就像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退出一个国际组织一样毫无问题、顺理成章。

在卡尔霍恩的叙事中,美国建国史则是一个不断退出政治联盟的历史。首先,北美十三个州从大英帝国 (当时也被认为是一个政治联盟,即所谓 “commonwealth”) 分离出来,成为各自独立的国家 (States)。继而,这些独立的国家通过 《邦联条例》 结合成一个新的政治联盟。然后,由于看到了 《邦联条款》 和邦联本身的缺陷,各州 (States) 派代表参加会议修改 《邦联条例》。但修改 《邦联条例》 的会议马上变成了制定宪法的会议。《美国宪法》 制定出来之后,只有9 个州通过和批准了。这意味着,9个州实际上从邦联分离出来,以签订 《宪法》 为基础,成立了一个全新的政治联盟。[182]按照卡尔霍恩的历史逻辑,美国南方各州可以正当地分离出联邦,组建新的政治联盟。在林肯1860 年赢得总统大选并在1861 年3 月4 日宣誓就职之后,南方的7 个州[183]宣布脱离联邦,结成一个邦联合众国 (the Confederate States of America)——正如当初13个州宣布脱离大英帝国而独立并结成美利坚合众国一样。他们的理由似乎很难反驳,因为他们声称自己在继承美国的革命/分离传统。

南方的分离主义逻辑与之前的北方非常相似。南方同样坚持,美国实际上是一个由多个具有独立主权的共和国组成的邦联。每一个州 (state) 都具有独立自主的地位。因此,每一个州都有法律上的分离权。一旦南方觉得北方的诸多政策开始威胁南方各州的自治权甚至主权,南方便有理由分离出美利坚合众国,另行建立自己的政治共同体。在这一点上,南方最著名的理论家便是约翰·卡尔霍恩 (John Calhoun)。在卡尔霍恩看来,《美国宪法》 只不过是各州之间签订的合约,并不是因此而构建起统一的民族国家。卡尔霍恩强调多元的 “合众国” (the United States) 而不是一元的 “我们人民” (We the Peo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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