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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主体概述与优化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政府采购法主体是指其行为标准、权利义务都由政府采购法设定的国家机关和有关组织。政府采购法律主体通常包括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全面了解政府采购法律主体还必须把握以下几点。更为主要的是当政府采购法主体从事其他的法律行为时则成了其他类型的法律主体。

政府采购法主体概述与优化

政府采购法主体是指其行为标准、权利义务都由政府采购法设定的国家机关和有关组织。它是由法律依据一定标准对政府采购过程中从事特定行为的组织进行类分进而赋予其政府采购法律人格的结果,是对现实存在的各具特性的采购当事人进行法律拟制的结果。通过拟制使现实的政府采购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法律人格,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从而使其能够从事现实的政府采购行为。政府采购法律主体通常包括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全面了解政府采购法律主体还必须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拟制政府采购主体的人性基础是“性恶”。在现实法律体系中,不同的法律在人性基础上考量的重点和出发点并非完全一致,公法因要防止无赖和反社会者所可能造成的危害,在人性的考量上更多侧重于“恶性”,私法制度设计应要突出人的意志自由和独立决断能力则更多地需要考虑“理性”。[1]对政府采购进行规制的根本动因在于控制公共资金的使用人——政府采购主体滥用权力浪费公共资金,同时也要控制供应商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机会,因而必须防止他们人性恶的方面,由是制度设计就不得不侧重考量人性恶的侧面。

第二,政府采购法主体是对政府采购活动参与者的法律拟制。政府采购作为一种公共资金的使用方式是自国家成立以来就具有的一种行为方式,但在现代国家形成以前主要采取民事购买方式进行。随着现代国家的形成,国家的管理职能和公共职能日益增加,为了实现国家的公共管理职能,政府需要花大笔的资金到市场去购买相应的货物和服务以促进其公共职能的实现。公共资金的使用人因其使用的资金不是自身的资金而是公共资金,违背公共资金所有人的意图花费公共资金的现象在所难免。为了节约公共资金,尤其是促使公共资金使用人按照公共资金所有人之意图来购买产品和服务,就必须对政府采购过程进行法律规制。这样,对现实政府采购过程中各具特性的行为者就需要法律按照统一的标准对其进行类分,进而在类分的基础上进行法律拟制。对政府采购活动参与者进行具体的法律拟制就形成了政府采购法律主体。

第三,政府采购法主体是活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国家机关和有关组织。政府采购法主体是政府采购活动中现实的行为者,但这些行为者在政府采购法律对其进行规制以前已经具备了某种主体资格,国家行政机关具备了行政法主体资格,而其他有关组织具有了民商事法律主体资格。当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需要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规制时,它也成了政府采购法主体,但政府采购行为往往不是这些主体在现实生活行为的全部而仅仅是其中一部分。更为主要的是当政府采购法主体从事其他的法律行为时则成了其他类型的法律主体。(www.xing528.com)

第四,政府采购法主体也不同于政府采购主体。政府采购法主体与政府采购主体虽一字之差,但内涵相去甚远。政府采购法主体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所有享有权利和应承担义务的行为者之通称,而政府采购主体则仅指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的产品购买者,是以市场主体身份到政府采购市场上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国家机关,可见前者包括后者,后者是前者的一部分。政府采购主体必定是政府采购法主体,但政府采购法主体不一定都是政府采购主体,因为它还包括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督机构。

第五,政府采购法主体不同于政府采购关系主体。政府采购法主体是政府采购法中的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其是否成为政府采购主体取决于政府采购法制的相关规定,只要政府采购法对其赋予了权力,规定了义务和责任,就具有相应主体资格,不过它是潜在的行为者。当这种潜在的行为者进入到具体的政府采购法律关系中并与其他政府采购主体发生权利义务关系才成为政府采购法律关系主体,政府采购法律关系主体是现实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行为者,属现实和动态的主体。同时政府采购法主体的性质和行为标准都是固定的,并不会因为具体的政府采购法律关系不同而发生主体地位变化,而政府采购法律关系主体是现实政府采购过程中的具体主体,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都是相对于其他主体而言的,因而会因具体情形而导致的关系变化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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