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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责任缴税的优化方案及案例解析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该纳税年度,该企业将该收入申报为不征税收入。该企业2014年申报的纳税所得额为18万元,加上不征税收入12万元,总计30万元,该企业于2015年补缴3万元企业所得税。在本案例中,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不符合国家规定,不属于税法意义上的不征税收入,应该计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由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

企业责任缴税的优化方案及案例解析

例1 A单位是设立在B市的工业企业,主要生产化工原料。由于该行业具有高污染性质。国家推行节能减排政策,企业高管决定响应国家号召,投资节能减排相关设备,获得B市财政局的补贴款8万元。请问补贴款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对于同时符合以下3点: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是具体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其来自财政的补贴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反之,则不能从所得税额中减除。

案例中,A公司投资的设备若同时符合环境保护、节能等条件,可以到其主管税务局办理该设备投资额抵免所得。

例2 2014年,B县有一个体育器材生产企业A,该企业从B县的科技部门获得了12万元的资金补助。在该纳税年度,该企业将该收入申报为不征税收入。但该企业申报时没有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在汇算清缴的时候,税务机关巡查时发现了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的条件,应该补缴企业所得税。该企业2014年申报的纳税所得额为18万元,加上不征税收入12万元,总计30万元,该企业于2015年补缴3万元企业所得税。

在一般情况下,企业认为财政补贴或财政奖励资金均应视为不征税收入,事实上区县级管辖的企业涉及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项不征税收入的不多,大多属于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实践中,在汇算清缴时,对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资金,企业要按照规定正确判断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并进行准确申报。(www.xing528.com)

在本案例中,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不符合国家规定,不属于税法意义上的不征税收入,应该计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3 C公司是A省的一家教育培训机构,由于C企业对当地各方面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获得A省政府给予的财政补贴收入,税务部门对其进行核查时,发现该笔收入存在问题,对其按25%的税率追征企业所得税,请问税务部门处理方式正确吗?

根据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其中由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

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规定该项资金的专项用途的、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项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的及企业对该项资金以及以该项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与之相应的费用,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该公司取得的部分财政性收入(如财政返还的土地出让金)并不符合规定,因此税务部门对该笔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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