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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落差:推行与成功案例的差异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上文所述,2002年起公私合作尤其是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就获得我国政府的大力推行,政策的鼓励的确使民间资本对于公用事业的投资数量激增。有学者甚至总结,我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实践已陷入 “仓促决策—监管不力—纠纷频发—政府回收” 的 “周期律”。在诸多案例中,仓促决策和仓促上马往往是项目失败的导火索。

实践落差:推行与成功案例的差异

如上文所述,2002年起公私合作尤其是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就获得我国政府的大力推行,政策的鼓励的确使民间资本对于公用事业的投资数量激增。但从实践效果看,那些受政策鼓动而迅速上马的政府特许经营项目中,以失败告终不在少数。一部分特许经营项目都在匆匆上马后,由于欠缺科学论证、政府监管乏力、服务质量恶化、争端纠纷频发等事由而以失败告终。有学者甚至总结,我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实践已陷入 “仓促决策—监管不力—纠纷频发—政府回收” 的 “周期律”。[81]如果我们线性地观察政府特许经营,则会发现大量项目失败的原因几乎覆盖了政府特许经营的全部过程。

(1) 决策期公私双方对于项目的认知错位。在诸多案例中,仓促决策和仓促上马往往是项目失败的导火索。而这一阶段的问题又突出表现为,公私双方对于即将运行的政府特许经营项目的认知错位:从政府角度而言表现为,上马特许经营项目很多都只是为摆脱市政服务的负担,对项目可能的风险缺乏事先预估和防范;从私人经营者而言则表现为,对公用事业的 “公益性” 缺乏了解,投资项目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唯一权衡指标。[82]双方认知的错位,导致诸多政府特许经营项目的运行并未经过妥善理性的论证,这也为项目之后的运行困难埋下伏笔。

(2) 启动期市场准入的失范。公私合作尤其是政府特许经营项目涉及对公共资源、公共给付和公共物品的分配,因此必须通过一种透明的、无歧视的、竞争开放的程序进行,唯有如此,才能确保公权力机关选择最经济有效的任务承担者。但在我国实践中,诸多私人被授予特许经营权并未经过严格的竞争程序,政府甚至未采用典型的招投标等竞争方式,这也导致政府特许经营项目启动期市场准入的失范。除竞争性匮乏外,在诸多政府特许经营项目的启动过程中,政府同样未履行信息公开以及保障公众参与的义务,这也使得普通公众在政府特许经营项目启动初期对项目运行知之甚少,因此无从有效表达诉求,更无法对项目的启动进行有效的公众监督。(www.xing528.com)

(3) 经营期政府对私人主体不良履行的监管不足。经营期是整个特许经营项目中最重要、历时最长的阶段。实践证明,在特许经营项目建成或移交后,私人主体很多时候并不能如其所承诺的那样积极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相反还常常因投资中断、管理不善等问题出现 “不履行” 以及 “不良履行” 的弊端,此时应依赖于政府的有效监管予以补救。但实践中政府对私人主体履行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往往怠于、疏于监管,尤其是对私人提供服务的质量和安全、稳定的价格体系等未积极进行绩效评估和严格监督,这也直接导致普通公众因私人主体的不履行或不良履行而权益受损。[83]

除上述典型问题外,在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实施过程中,还暴露出诸如政府违反诚信擅自变更或终止合同、缺乏有效及时的应急预案、项目移交程序不规范等诸多问题。[84]上述问题在相当程度上表明,公私合作是公私双方进行的长期的、错综复杂的合作,其内容涉及公共项目的计划、融资建设、运营以及应用等诸多环节。尽管既往实践中,公私合作展示出提升行政效率、纾解财政压力、有效利用民间资源等诸多优势,但上述优势的发挥并非概然的、不依赖任何条件的。如果对方式的选择缺乏论证和评估基础,对公私合作的运行过程缺乏有效规制,公私合作同样会暴露出行政任务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国家对任务履行的影响力缩减、对公共过失无法追责、国家为控制和监督私人主体履行行政任务引发不必要开支、因民营化导致公共服务垄断和价格上涨等诸多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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