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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河北到皖赣湘鄂陕:推行合作的成功案例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31]1931年长江淮河大水后,因政府委托该会办理各省农赈事务,其所办合作事业乃随之扩充到皖、赣、湘、鄂、陕等省。于是,直隶香河、唐县、涞水、定县等地相继成立了农村信用合作社。涞水县的第一信用合作社,是该村李庭兰所发起。1931年,长江淮河流域发生特大洪灾,国民政府特设救济水灾委员会,拨发美麦4万吨,约合300万元,作为救济皖、赣、湘、鄂四省灾民之用。互助社实为初步之合作社。如此,此次办理湖南农赈共用赈款768700元。

从河北到皖赣湘鄂陕:推行合作的成功案例

华洋义赈会办理农村合作社,初以直隶省为试办区域,意在试办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广。之所以择定直隶省,基于两个考虑:一是直隶省与总会所在地北京接近,以为管理上的便利;二是认为农村合作事业在民风淳朴、经济落后的穷乡僻壤更易于接受,直隶省正是这样的一个区域。[31]1931年长江淮河大水后,因政府委托该会办理各省农赈事务,其所办合作事业乃随之扩充到皖、赣、湘、鄂、陕等省。1935年,国民政府于实业部设立合作司,该会在各省所办理合作事业,逐步移交政府。

为了推动合作事业,华洋义赈会农利分委办会成立后,多次邀集附近各县乡民来会座谈,向他们介绍华洋义赈会倡导成立合作社的计划和要求,答疑解惑,消除农民的顾虑。同时,农民也从亲友、教会牧师或有关合作的书刊杂志了解合作社。于是,直隶香河、唐县、涞水、定县等地相继成立了农村信用合作社。1923年6月,经华北公理会教士邵作德(E.K.Shaw)的介绍,在京兆香河县城内福音堂设立了河北第一个合作社,名曰香河县第一信用合作社,这是我国最早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相继成立信用合作社的有宛平县的模式口、大辛庄(1923年8月),南京丰润门(1923年10月),唐县管家佐村(1923年11月),涞水县娄村镇及定县浯村(1923年12月)。

涞水县的第一信用合作社,是该村李庭兰所发起。涞水县在北京西南,距京260里,娄村地居涞水西北,居民3000余,不识字的占2/3。1920年大旱时,华洋义赈会托涞水基督教会办理赈济事务。李庭兰为娄村一带领袖,因赈灾事务与该地教会的美国传教士邵作德相识。1921年秋,赈务停办,村民仍感不足。李欲寻求一根本办法,以求农民生计的彻底解决,但苦无具体计划,偶与邵谈及,邵常在北京,与华洋义赈总会的办事人员,颇多相识。知该会方在提倡农村信用合作事业,因告李以此种制度的办法及其利益,并为介绍于华洋义赈总会之农利分委办会。委办会当然乐于尽指导之能事,而李遂自动在本地发起组织信用合作社。当时该地农民,均感经济困苦,而李又为当地农民所信任的领袖,对于组织此种合作社,正是他们的需要,颇多表示赞成。乃集娄村周围30里村落的居民160余人,正式组织涞水县第一信用合作社,并设事务所于娄村。1925年5月,该社因其为娄村30里以内的农村所合组,社员人数甚多,乃分设为6所。[32]

1924年2月,华洋义赈会正式承认涞水县第一信用合作社及定县浯村信用合作社,这是该会承认信用合作社之始。同时经合作委办会核准,华洋义赈会第一次放款给这两个信用合作社各500元。[33]在华洋义赈会倡导的最初两年,事属初始,提倡不易,尽管义赈会职员奔走呼号,但效果不大。此后数年,发展较快,各地设立的合作社社数、社员数、入股数、存款数都有了大量的增加。河北合作事业发展情形如下表:

表2-1 河北省合作事业历年发展状况表(截至每年12月底)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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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李文伯:《华洋义赈救灾总会与中国合作运动》,《南大半月刊》,第13、14合期,1936年。

1931年,长江淮河流域发生特大洪灾,国民政府特设救济水灾委员会,拨发美麦4万吨,约合300万元,作为救济皖、赣、湘、鄂四省灾民之用。当年底,成立不久的国民政府救济水灾委员会由于缺乏赈灾经验,该会负责人便通过财政部长宋子文,借调华洋义赈会总干事章元善担任救济水灾委员会总干事,并委托华洋义赈会代为制定施赈方案。由于救济水灾委员会缺少赈灾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便委托华洋义赈会全权主持办理安徽、江西农赈。随后,又委托华洋义赈会湖南分会、湖北分会办理湖南、湖北两省的农赈。

为了便于领导江淮灾区农赈,华洋义赈会在上海设立了驻沪事务所和皖赣农赈办事处,驻沪事务所成立于1931年12月16日,其资金来源于总会拨付,所拨多寡照所办事业范围大小来定。皖赣农赈办事处接受驻沪事务所领导,设于安庆,另在芜湖蚌埠和南昌、九江各设分处,负责指导本区域内农赈事宜。同时,该会在上海设立扬子江水灾赈务委员会(简称扬子江委员会),作为议事机关,委员会由旅沪中外名流推选华洋委员11人组成,其中华委员6人,洋委员5人,王正廷为名誉会长,伍连德为主席,副主席是罗炳生,司库贝克。1932年赈务结束时,总会考虑到在江南诸省影响较小,在沪设立一处代表机关非常必要,于是决定将扬子江委员会更名为“扬子江流域赈务顾问委员会”,继续工作,以扩大该会在江南的影响。

水委会拨给美麦16800吨为农贷资金,其中安徽11800吨、江西5000吨,除约2200吨用麦及粉分配外,其余按每吨售价74元变售现款。在安徽办理农赈共25县,江西12县。为了确保办赈的顺利推进,华洋义赈会特意由河北合作社召集120人至安徽,组织合作训练班28处,受训练之农民达2000余人。办赈的具体办法是,首先将受灾农民组织互助社(合作社预备社),然后将赈款借给互助社,利率为年息4厘,赈款的用途必须用于恢复农事。这一时期,安徽组织互助社2000多个,江西1000多个,所放赈款安徽共计80多万元,江西30多万元。此种借款,并无抵押,类似于合作社的信用借款,以社员全体信用为担保,社员借款数额大多在10元以下,平均每人所得6元。所借之款用来购买种子的占60%,购买耕畜的占25%,此外用来购制农具、肥料等;借款期限长者5年,短者半年。互助社实为初步之合作社。

在湖南,最初湖南水灾善后委员会受水委会委托办理湘省救灾。后来看到华洋义赈会在皖赣办理农赈,已有成绩,于是在1932年5月,湖南水灾善后委员会也把农赈事宜委托华洋义赈会湖南分会代办。原拨湖南赈麦1万吨,其中7500吨变价现款576700余元,全数交义赈会。湖南分会参照皖赣农赈方式,在湖南组织互助社1930多个,放款576778元,受惠农民166000多人。第二年春天,湖南水灾善后委员会将剩下的2500吨麦合现款191900元,一律拨交华洋义赈会湖南分会用于办理农赈。如此,此次办理湖南农赈共用赈款768700元。

在湖北,农赈范围有31县,开始是水委会直接办理,后来委托华洋义赈会湖北分会已收回的赈款,办理武昌、襄阳等区域的农赈。

赈灾结束后,根据华洋义赈会执委会议决,1932年6月,皖赣农赈办事处改组为华洋义赈会驻皖赣事务所,专司推行皖赣两省的农村合作事业。1933年1月,经总干事提议执委会讨论,将驻皖赣事务所一分为二,两省各设一所。驻皖事务所设于安庆,驻赣事务所设于南昌。各驻省事务所仿照河北省信用合作社的成功经验,在推行合作之始,先办讲习会,宣传合作思想,向农民解释合作价值,这既宣传了合作的观念,也培养了办理合作事务之人才。会后,安徽合作运动发展迅速,为时不过一年,成立社数已达1800多个,承认并贷款者达271个社。以后,皖省每年举办一届讲习会,吸引了大批互助社社员参加。到1936年2月,皖省合作社已发展到3796个,其中承认社949个,未承认社2847个;互助社1132个;社员共计166060人;自筹资金231283.48元,贷放款额1591453.92元。此时皖赣湘鄂四省已有互助社4215个,合作社6298个,其中已承认社2652个,未承认社3646个,区联合社42个。[34]

此外,华洋义赈会还与陕西省及国民政府经济委员会合作,在陕西推进合作事业。为推进陕西合作事业,已任陕西省合作事务局主任的章元善分批从赈会及河北各县的合作社调来人员,按照陕省合委会的施政方针展开工作。推进办法一如义赈会在皖赣办理农赈,先设立农赈互助社,办有成效后,再将互助社改组为合作社。[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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