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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归属界定及授权混乱问题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另外,由于著作权人进行重复授权导致权属混乱的情况也不鲜见。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著作权审理指南》1.13和1.14的规定,首先,判断合作作品是否可以分割,如可分割,应当让权利人明确其所占份额。一方面,从实体上来说,在先后获得许可性质不同的情况下,能否适用《著作权审理指南》3.10的规定,不能明确。

著作权归属界定及授权混乱问题

著作权权利归属的判断是此类案件审理的基础,目前审判实践中涉及的图书类作品,署名中有“著”“编”“编著”等形式,往往要结合书内的具体表述来确定真实权利人。同时,作品中有合作作品、职务作品或者法人作品的情况,给权属认定带来障碍。另外,由于著作权人进行重复授权导致权属混乱的情况也不鲜见。主要难点归纳如下:

(一)合作作品的作者追加问题

涉案作品为合作作品时,实践中有三类难题:一是出版社的出版合同中或者数字版权方仅有其中一位作者的授权,或者作者代表的授权;二是不同作者就作品分别授权给了他方;三是图书封面署名为一名作者,但在图书的序言、致谢等处提及了其他作者的情况,或者图书中收录了其他作者的作品的情况下,能否认定是合作作品,是否需要预留份额。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著作权审理指南》1.13和1.14的规定,首先,判断合作作品是否可以分割,如可分割,应当让权利人明确其所占份额。其次,对于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有两种做法:一是追加其他权利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二是要求原告进一步补充证据,明确其他权利人是否放弃实体权利。按照规定,只有在其他权利人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才将其列为共同原告。由于涉案的作品部分年代久远、合作作者难以联系,给当事人举证造成障碍,也使审理期限过长。

(二)编委会与编者不同时著作权归属问题

部分教材类的图书中,会出现某套图书由一个编委会署名“编著”,但是具体的每本图书中又出现了“本书编者”的表述,而该书中的具体编者与编委会成员不一定一致,在此情况下,能否直接以编委会认定权利归属,尚存在争议。(www.xing528.com)

(三)著作权人重复授权问题

《著作权审理指南》3.10规定:“受让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通过合同取得约定的著作权或者专有使用权,著作权人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就相同的权利再次处分的,不予支持。著作权人对相同权利重复进行转让或者许可的,在能够查清先后顺序的真实情况下,认定在先受让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取得著作权或者专有使用权,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但实践中,常有在先的非专有许可使用权人与在后的专有使用权人(或著作权被转让方)之间的权利冲突,而涉及图书馆的案件中,多数都是由于权利流转过程中出现重复授权或者超范围使用权利导致的。因此,重复授权的问题成为此类案件中的难点问题。一方面,从实体上来说,在先后获得许可性质不同的情况下,能否适用《著作权审理指南》3.10的规定,不能明确。另一方面,常出现作者本人意见反复的情况,因此著作权真实的权属情况难以核实。

(四)法定使用方式与约定使用方式不一致

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使用作品的特定方式有其法定的内涵,而在权利人授权时,授权合同中使用的对行为的“定义”与法定的使用方式的内涵不一致。例如,某作者与出版社签订合同中约定作者授予出版社在合同有效期内,以电子出版物、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出版发行某作品的文本(含汉文和外文)的专有使用权。该授权条款会使出版社从作者处受让的权利内容产生模糊,即其中既包括了出版发行,又涵盖了专有使用,还包含了信息网络传播,那么出版社最终获得的是独家的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还是独家的通过信息网络发行的权利(即仅有发行权),无法从该条款中得出明确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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