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归属问题解析

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归属问题解析

时间:2023-11-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讨论中关注度最高的话题是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问题,争议比较激烈。因此,本文将围绕这两个核心问题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问题进行探析。易继明主要从人工智能生成物满足独创性这一要件来认定其为作品,他认为独创性判断标准应该向客观标准倾斜。

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归属问题解析

马明璇 西北政法大学

【摘要】随着人工智能产业的迅猛发展,关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也引发了广泛的讨论。这一问题的出现主要是因为该类作品有其独特性,因此,如何从著作权法的角度认定和辨析其中的争议成为学术界关注的焦点。本文结合相关学者的论述、著作权法的规定、传播实践等情况提出:人工智能生成物应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并得到相应的保护,相关的著作权应归属于人工智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归所有者与使用者共同拥有。

关键词】人工智能;生成物;作品;归属;主体

2017年5月27日,多家媒体报道微软小冰出了自己的第一部原创诗集《阳光失了玻璃窗》,该诗集是小冰学习了1920年以来的519位中国现代诗人的上千首诗后独立完成的作品。在申请书号的时候出版社发现需要登记作者,但是小冰没有身份证号。亚洲互联网工程院市场与公关总监徐元春笑着说:“在社交平台上,还有很多人给小冰打赏,已经有7万多块钱了。我一直想取出来,可是又取不出来,因为没有她的身份证号。”这不是玩笑,而是凸显了法律科技冲击下的一个难题: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于谁?

人工智能生成物主要是指按照人工智能基本理论,运用人工智能技术而产生的内容,是人工智能在文艺创作领域的应用之一。关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讨论中关注度最高的话题是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问题,争议比较激烈。其中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核心问题上: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能否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生成物的著作权应归属于谁?笔者认为,厘清这两个方面的问题,不仅有助于激发相关实务部门的创造热情,而且对于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与研究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本文将围绕这两个核心问题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问题进行探析。

一、人工智能生成物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从一定意义上说,人类的进化发展史就是一部人类创造和使用工具的历史。每一类新的媒介的出现都带来了革命性的意义,人工智能及其衍生品也不例外。从人工智能的角度审视加拿大传播学家麦克卢汉的“媒介即讯息”“媒介是人体的延伸”等说法,发现该类新媒介的出现不仅带来了更多革命性的价值,而且给现有的著作权理论带来了冲击,这是因为,这类新的作品与传统的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有较大的不同。那么,这类生成物的作品具有什么新特点?笔者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保护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具有现实需求

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发展史来看,大约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56年到1974年。在1956年举办的达特茅斯会议上,以麦卡赛、明斯基、罗切斯特和香农等为首的一批具有远见卓识的年轻科学家在共同研究和讨论用机器模拟智能的一系列有关问题中,首次提出了“人工智能”这一术语。这一时期的人工智能应用主要是通过推理搜索等简单的规则来处理问题,只是一种机械的延伸,被视为一种工具,通过对数字和符号的处理得出结论,生成内容,不会产生任何独立的版权法律后果,因此只能在辅助工具意义上被加以对待。第二阶段,从1980年到1989年。伴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进步、联结主义的兴起而出现的新的人工智能产品,通过将模拟人类大脑中的神经元网络应用到人工智能中,人工智能可以达到能说会听、能看会认的程度,这个阶段被概括为“认知智能”。上述两个阶段由于生成物不具备原创的特点,因此不存在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问题。第三阶段,从2006年至今,尤其是2017年开始出现的多类人工智能产品,引发了多个领域的关注与争论。因为该阶段的人工智能发展到了具备“深度学习”的能力,通过与大数据、云平台以及移动互联网的深度融合,对大量数据进行探索、挖掘,在诗歌创作、模式识别、司法文书写作、新闻稿件生成、医疗、绘画、图像处理、人机大战等领域均出现诸多令人关注和探讨的新现象。本文中所指的人工智能生成物主要指的是其中的文学作品创作、新闻稿件生成、绘画等。

当前,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已经势不可当,这股浪潮已经席卷全球。人工智能领域的公司不断增加,带来的经济效益不可估量。我国政府对于人工智能领域非常重视:2017年7月,国务院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提出了我国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2018年1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人工智能标准化白皮书(2018版)》;2018年3月,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强调“发展智能产业”。截至2018年底,我国已有超过20个省市发布了30余项人工智能专项扶持政策。以北京、广东、长三角为代表的三大人工智能产业集聚区初步形成,人工智能企业总数占全国的86%,全国人工智能企业已超1000家。世界各国纷纷把人工智能产业作为优先发展的产业进行考虑,日本政府甚至已经着手准备,拟为人工智能生成物立法。毫无疑问,未来人工智能技术将会对人们的生活产生重要的影响,而如果其中与人们息息相关的著作权的争议性问题不加以解决,不认可人工智能生成物属于作品,应该受著作权法保护,将会影响到人工智能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有其特殊性,需要偏重从独创性的角度进行认定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该概念说明,成为作品需要满足三个条件:须为创造性的智力成果;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须具有独创性。目前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国内学者大致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以王迁、刘影的观点最具代表性。他们着重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生产过程进行分析,认为人工智能即使能够进行“深度学习”,它的本质仍是计算而非创作,人工智能根据算法分析数据并找出最优策略,最终选取最佳内容得出结果。从它生成内容的过程不属于创作行为来判断,它最终生成的内容也就不符合作品对于独创性的要求,从而否定了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作品属性。另一种观点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构成作品,以易继明、熊琦和吴汉东等为代表。易继明主要从人工智能生成物满足独创性这一要件来认定其为作品,他认为独创性判断标准应该向客观标准倾斜。虽然人工智能不是人,但其生成物应该纳入著作权客体予以保护。熊琦认为当我们已无法区分所欣赏的作品是人类创作还是机器生成时,就意味着该内容应被认定为作品,故人工智能所生成的内容达到独创性要件中对最低限度的创造性这一要求即可,但是上述最低限度的创造性一定要有人的参与,一定要确立人工智能中的智能与人工智能设计者或使用者的关联,才能满足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认定。吴汉东认为,依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权威解释,作品须具有独创性,即“作品是作者自己创作,完全不是或基本上不是从另一作品抄袭来的”。这就是说,人工智能生成之内容,只要由机器人独立完成,即构成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至于其他用途、价值和社会评价则在所不问。尽管机器人稿件的表达技巧有限,但仍可以视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这就并没有明确要求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智力成果必须是自然人创造的。一些学者关于作品必须要具有独创性,而只有自然人才具有独创性的观点过于绝对。比如:当微软小冰的诗歌经过人类打分已经达到82分,与人类的创造性成果难分伯仲之时;当人工智能网络用毕加索的风格渲染出的其他绘画内容在表现形式上与人类创作作品完全一致,以至人类根本无法区分生成物到底是人类创作还是人工智能创作时;如果该作品是由人类创作完成,毫无疑问可以享受版权时,人工智能创作出的作品为什么不能被认为是作品呢?

正如易继明所说,独创性中对于所谓“人”的创作这一理解,说到底只是一个权利归属的问题,它与人工智能生成物在客观上是不是作品属于两个不同的问题。这意味着我们在判断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时需要从另一角度思考问题,即首先要判断是不是作品,其次是保护谁的作品,把这两者分开来看,答案就清晰很多。笔者认为,可以把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判断标准的关键放在对其生成物是否具有独创性的判断上,即肯定其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然后再讨论著作权的归属问题,这样关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版权法律问题、生成物的规制问题等很多相关问题就能够迎刃而解了。如果人工智能创作出的作品人们都无法分辨是人工智能还是人类创作的,却仅仅因为人工智能没有人类的思维就不认为其生成物属于作品,不给予著作权法的保护,那么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大批量涌现,涉及人工智能生成物这个问题的领域将会一片混乱:市场上将会产生大量无主的“孤儿”产品,导致版权秩序混乱,版权纠纷风险增加,从而冲击既有的著作权制度体系。而且这样做也不利于鼓励创新、激励创作,因为当人工智能生成物具有高度的创造价值却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在公共领域中随意流动,谁还会为人类创作的作品付费?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是由于这类生成物由多种主体完成,因此就牵涉出下一个问题:人工智能生成物这类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谁?

二、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

关于人工智能生成物权利主体的问题,多数学者认为:人工智能自身不足以成为著作权归属主体,权利应归属于人工智能所有者或使用者。也有部分学者持有较为开放的观点,认为目前人工智能自身不能成为著作权享有人,但随着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未来不排除享有的可能。综合学者们提出的观点,笔者认为,当下可以从两个方面分析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

(一)人工智能本体尚不足以成为著作权归属主体

人工智能作为一个“物”,一个机器,有没有必要保护它的著作权,让其成为著作权归属主体?梁志文认为,机器享有知识产权毫无意义,因为机器不需要获得排他权来激励其生成内容。知识产权制度的整体目标是通过授予创造者的排他权以引诱其创新,那么如果无激励即可产生创新,则权利就无保护之必要。

人工智能不能成为著作权主体,是因为其不具备人所具有的主观能动性。微软(亚洲)互联网工程院副院长李笛认为现阶段的人工智能可以用“有智能没智慧、有智商没情商、会计算不会算计”三句话来描述。这三句话形象地说明人工智能的特征,就是没有人的主观能动性。人类特有的主观能动性能够使人类能动地认识并改造世界,创造出没有人的参与永远也不可能产生的物。人工智能创作出的作品即使已经能够达到人类创作的水准,但说到底人工智能本体还属于“物”的范畴,它本身就是由人类创造的,不属于自然人的范畴,没有达到可以成为民事主体的高度,在法律层面上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虽然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具有公民身份的机器人——被沙特阿拉伯国家授予公民身份的机器人索菲亚,欧洲议会甚至提议授予人工智能“人格”,并赋予它们特殊的权利和地位,但实际上时至今日,在法律层面上,无论是从实体还是从程序上来说,人工智能都无法承担民事主体责任。著作权中所包含的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作为机器的人工智能都无法行使。如人工智能可以创造财富——创作的作品可以变卖,但人工智能本身无法支配财富,更无法承担自然人所能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如侵权赔偿、排除妨害、补偿损失等。程序上,当著作权被侵犯时,人工智能无法作为原告或被告出庭应诉答辩、申辩权利,因此人工智能如今无法成为著作权归属的主体。

马克思说:法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本的,相反,法律应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需要的表现。随着技术的快速发展,假使有一天人工智能发展到了像人类一样能够成为民事法律主体的高度,能够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那么法律也不会排斥赋予其著作权主体地位的立法可能。但在当下,尽管有大量人工智能产品涌现,人工智能可以在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创作出大量的具有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其依然不能享有著作权。

(二)当前,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应归属于人工智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归所有者与使用者共同拥有

既然人工智能生成物具有著作权的性质,因此判断其权利归属必然成为当前学界关心的重点。当前学术界的观点有适用单位作品制度、邻接权制度以及虚拟法律人格、编程者说等。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产生过程来看,笔者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应区分具体情况,可能归属于如下三种主体。

1.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于所有者(www.xing528.com)

此种情况适用于“模板定制”类的生成物。比如新华社的写作机器人“快笔小新”,技术人员会“告诉”小新按照什么样的规则和样式生成什么样的稿件,记者只需要输入目标词语,小新就能够根据事先设定好的固定模式写稿,只要方法正确,任何人输入都能生成相同的内容,那么其生成的内容就不应该属于使用者所有,不管使用者和所有者是否同属一人,都应归属于它的所有者。至于它的开发者,若是由个人开发、个人所有,那么毫无疑问二者相互统一,就属于个人所有。

但现实中存在着这样一种普遍的情况,即人工智能的所有者和为其编写程序的开发设计者并不是同一人。目前人工智能技术主要还是依附于大型的互联网人工智能企业,如微软、苹果腾讯百度等,这些公司都在内部设立了人工智能一类的研究院。就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设计者来说,其享有人工智能算法本身的著作权无可争议,但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的创作物的著作权,其不应取得。因为在创作过程中,设计者并没有实质性地参与,人工智能的生成物主要来源于人工智能自身的深度学习,独立生成。若是把著作权归属于设计者(所有者),实在是难以符合民法的公平和诚信原则。因此对于此阶段的人工智能来说,生成物的著作权可以适用著作权法中关于特殊职务作品的相关法律规定,由为设计者提供了物质技术条件进行创作并承担相关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设计者可以享有署名权,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这样可以保护作为投资人的人工智能所有者的利益,进一步鼓励其创新和投入,从而推进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

2.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于使用者

同样是“快笔小新”,虽然是根据模板写稿,但如果在模板的定制中,通过为不同的场景建立不同领域的知识库,根据不同的场景赋予其丰富的稿件样式,在具体运用模版的过程中对每个知识点对应的模板赋予不同的权重,那么写出来的稿件也会有相应的变化。也就是说,这类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使用者为了生成自己所需要的稿件或是其他类型的文学艺术作品付出了很大的努力,比如使用者根据自己对生成物内容的需要在人工智能中进行了大量的资料输入;或者定制人工智能的相关模版,以使用者专属的风格进行内容的生成和输出,最终使人工智能输出符合自己要求的作品;而且一般来说,这种人工智能机器或人工智能软件的使用者已经支付了所有者相关的费用。因此笔者认为人工智能的使用者应该成为此种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该作品所产生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为按照知识产权中的“额头出汗”原则,使用者对生成的内容进行了编辑和修改,付出了劳动与汗水,其对于该生成物的生成“流的汗”不亚于撰写一部作品,因此应该享有著作权。

3.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归所有者与使用者共同拥有

这类著作权归属适用于具备深度学习能力的其他人工智能生成物。比如,微软小冰写的诗歌等。这类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使用者并没有像第二种情况的使用者那样对内容有较大的创造,但是其生成的产品却具有独创性。这种情况下,就可以由所有者与使用者共同拥有。这是因为,人工智能所有者为硬件设施和技术开发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同时通过技术研发为机器设置了相关算法和编程程序,并且提供了大量的数据,具备深度学习能力的人工智能才有可能出现生成物。这种情况下,如果仅仅将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于使用者,有违法律上的公平正义。因此笔者认为生成物的著作权可以由所有者和使用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所得收益合理分配给所有者和使用者。还可以有一种途径,就是参考“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模式,把人工智能生成物看作“影视作品”,它的所有者,也就是投资者就相当于电影作品的制片人,享有生成物的著作权。把使用者看作是导演,而开发设计者相当于编剧,导演和编剧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人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所有者和使用者事先还可以对权利归属进行约定,以约定优先,这样既可以激励所有者不断地研发和创造,也可以激励使用者积极地进行创作,并且保护了各方的利益。

结语

科技的高速发展使人工智能时代迅速来临。随着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人工智能生成物也越来越多,然而现行的法律中并未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无论是当前著作权法中的合作作品保护规则、演绎作品保护规则,或是影视作品保护规则等,都无法完全匹配和适用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现实的发展亟须法律对其做出回应。没有法律的约束和规范,可能会导致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争议频发,因此,亟须相关的法律制度规范解决当下的问题,同时将风险最小化。当下,应顺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潮流,将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判定标准向人工智能倾斜,以其生成内容在客观上是否具有“独创性”为判定标准,承认其生成的内容属于作品,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在生成物著作权归属于谁的问题上应谨慎判定,通过反复的实践和探索,保证公平正义,并兼顾各方利益,从而推进人工智能产业健康有序发展,避免法律在科技发展的冲击下无所适从。

参考文献

[1]中国青年报.没有身份证号的人工智能小冰出诗集了[EB/OL].(2017-05-23).http://www.xinhuanet.com/tech/2017-05/23/c_1121017484.htm.

[2]王渊,王翔.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版权法律问题[J].当代传播,2018(04):84-87.

[3]李伟民.人工智能智力成果在著作权法的正确定性——与王迁教授商榷[J].社会科学文摘,2018(07):34-36.

[4]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M].5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23.

[5]王迁.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35(05):148-155.

[6]刘影.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法保护初探[J].知识产权,2017(09):44-50.

[7]易继明.人工智能创作物是作品吗?[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35(05):137-147.

[8]熊琦.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认定[J].知识产权,2017(03):3-8.

[9]吴汉东.人工智能时代的制度安排与法律规制[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35(05):128-136.

[10] 李扬,李晓宇.康德哲学视点下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问题探讨[J].法学杂志,2018,39(09):43-54.

[11]梁志文.论人工智能创造物的法律保护[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35(05):156-165.

[12]王小夏,付强.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问题探析[J].中国出版,2017(17):33-36.

[13]姚志伟,沈燚.论人工智能创造物的著作权归属[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42(03):29-33.

[14]钟盈炯,张寒.“快笔小新”:新华社第一位机器人记者[J].新闻战线,2018(17):69-71.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