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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部门形成的一般规律的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任何法律部门的产生,都需要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缺一不可。法律部门的形成还需要有主观条件,即由法学家对业已出现的客观社会经济条件和法律规范进行总结、解释和归类,形成相应的法学理论或学说,并在相当程度上为学界和社会所接受。反之亦然,在没有法律部门划分的情况下,公法也无从谈起。因此,任何法律部门的形成,都是社会经济、法制客观条件和有关主观学说结合和共同作用的结果。

法律部门形成的一般规律的优化措施

任何法律部门的产生,都需要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缺一不可。某一法的部门或门类产生的客观条件是,社会在发展中出现了需要以不同于以往的法律原则、制度来规范的某些社会关系,并有了相应的司法实践或成文法规。如罗马为了规范当时空前发展的商品交易,于公元前242年专门设置外事大法官,以处理罗马市民与外国人之间以及外国人相互之间的事务,主要是贸易事务。

在专事调整平等主体经济关系之数百年、千百万次重复的实践中,以法官造法的方式创造出了贯彻衡平和平等原则及采取平等补偿手段的民法,并最终导致在公元212年罗马境内的居民原则上都可取得公民权,使平等主体的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在社会上得到普及。对此,恩格斯给予高度评价:“……在这种平等的基础上罗马法发展起来了,它是我们所知道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的最完备形式。”

虽然万民法大致与外事大法官同时产生,但是并非有了万民法就有法的部门划分。法律部门的形成还需要有主观条件,即由法学家对业已出现的客观社会经济条件和法律规范进行总结、解释和归类,形成相应的法学理论或学说,并在相当程度上为学界和社会所接受。否则,尚不能说已经出现某个新的法律部门。罗马帝国前期,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了公、私法划分理论,并有一些法学家撰写了私法教科书《法学阶梯》,私法始成为独立于公法的法律部门。反之亦然,在没有法律部门划分的情况下,公法也无从谈起。(www.xing528.com)

法律部门形成仅有客观需要和新兴法律现象的出现是不够的,因为统治者或立法者、司法者们总是需要解决什么问题就去制定相应的法规,或以司法判例方式确立相应的规范或原则,所谓“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他们无意顾及法的体系和门类,也不顾及自己造出来的法究竟为何种性质、属于哪个法的部门以及究竟应如何归类。正如在英美法系国家并无“民法”和经济法之说,而只有财产法、合同法、代理法、侵权法、结婚法、离婚法、合伙法、公司法反托拉斯法等,所以本书在谈论英美法系的经济法时,并非认为英美法国家及其法学界自身就有经济法和与大陆法的部门划分相同的其他部门法,自不待言。

因此,任何法律部门的形成,都是社会经济、法制客观条件和有关主观学说结合和共同作用的结果。经济法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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