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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全:法院裁定、执行、当事人责任及专利侵权案中的作用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诉前证据保全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特别是诉前证据保全,应避免为弥补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不足而随意发布诉前证据保全命令,而应当由当事人承担其应当承担的最大可能的举证责任。在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中,大部分公证证据保全发生在起诉前。

证据保全:法院裁定、执行、当事人责任及专利侵权案中的作用

一、诉前证据保全

诉前证据保全,是指依当事人的申请,法院对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在当事人起诉前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在专利侵权案件中,专利权人想要证明存在侵犯专利行为以及侵权人应当由此承担侵权责任时,必须证明被控侵权人的行为落入了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且证明该行为给专利权人造成了损失。但是,专利权的权利客体是发明创造,也就是有关技术方案或者设计方案,在实践中,证据往往处于侵权人控制下(如在侵权人工厂内使用侵权专利设备),很容易被侵权人销毁或转移。被控侵权人在得知其被诉专利侵权(接到起诉状副本)后,通常会采取变更技术方案、拆卸掉涉嫌侵权的产品部件、停止使用涉嫌侵权的方法等措施,有的会销毁或隐藏相关账册,从而使得专利权人及法院无法获得侵权证据和侵权数额。因此,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证据的取得和保全难度比较大,所以诉前证据保全制度尤为重要。

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诉前证据保全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二、诉中证据保全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不论是诉前证据保全还是诉中证据保全都是由法院裁定的一种事项,即是否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是法院的职权。法院行使该项职权的第一步就是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应当包括合法性审查和必要性审查。

(1)合法性审查,即审查证据保全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当事人起诉时应当提交的基本证据包括权利人享有权利的证据和被告侵犯原告权利的初步证据。在有侵权初步证据的情况下,法院才可能同意为其进行证据保全。特别是诉前证据保全,应避免为弥补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不足而随意发布诉前证据保全命令,而应当由当事人承担其应当承担的最大可能的举证责任

(2)必要性审查。由于证据保全的前提必须是证据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所以是否符合这两个前提就是必要性审查的关键。在进行必要性审查时,还应当把握重要一点,即证据是否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确不能自行搜集的,换言之,证据是否可由当事人自行取得。毫无疑问,如果证据(侵权产品)在市场上有销售、使用等情况的,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购买等方式自行取得,而无须法院进行证据保全。

对当事人而言,申请证据保全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提起书面证据保全申请,并有明确的保全对象、地点、线索等。

(2)有初步的侵权证据,证明需保全的证据对侵权的认定和赔偿的计算有直接的关联性。对于侵犯方法专利的案件,如无有形的、可视的证据,必须有相应的证人证言。(www.xing528.com)

(3)提出难以取得证据的正当理由。

(4)若有灭失的现实危险的证据,需提出存在危险的证据或正当理由。

(5)权利人的权利无明显的瑕疵,处于比较稳定的状态。

(6)证据本身财产价值较大的,法院要求时,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7)需要出差进行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按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之所以采用“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而不是“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的规定,是因为诉前证据保全并不必然会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比如:权利人仅仅在诉讼前申请保全有关发票、账册以及价值不大的样品等证据的,法院就可以不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果申请将被申请人的大型设备作为证据进行保全,有可能导致被申请人因无法正常使用该大型设备而遭受损失的,则需要申请人提供与被申请人所可能遭受损失的数额相当的担保。

证据保全不是财产保全,其目的是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以便将证据的证明力保存下来,保证案件的审理,因此,保全的方式只要能保存证据的证明力即可,除非只有控制财产的流转才能取得证据,否则可以不用采取查封或扣押的措施。在实践中,对于保全的对象,如产品,只需查扣几件即能保全证据的,就不应当全部查封;能就地查封的,就不需采取扣押措施;有设计、生产图纸的,可以不查封机械设备;能够以笔录、照片反映相关技术特征的,也可以不查封、扣押机械设备。总之,证据保全应尽量减少保全风险和当事人的损失,维护当事人的合法经济权益和商誉权益,避免申请人利用法律对证据保全规定不完善的漏洞,滥用证据保全措施,使双方的诉讼地位、权利义务处于不平等状态。[1]

三、公证保全

公证保全是取得证据并保存证据证明力的一种重要方式。证据保全既是一种司法制度,也是一种公证制度。能由公证机关保全的证据,则可不由法院保全,以确保法院在审查、认定证据时的中立性和公正性。在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中,大部分公证证据保全发生在起诉前。但在诉讼开始后,当事人仍可以向公证机关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

[1] 王旺林,王劲松.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证据保全[J].人民司法,2002(2):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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