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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多元监督机制:优化中国监察检察层面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美国监督检察官客观义务履行的措施主要有二:通过公民对检察官工作的评价来制约;通过定期改选检察官来制约。[18]鉴于我国刑事诉讼模式与德国较为相近,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借鉴德国的诉讼监督模式,通过建立中间程序、强制起诉程序及强制处分审查程序来监督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履行。也即,建立起以法院诉讼监督为主的多元监督机制。

建立多元监督机制:优化中国监察检察层面

上述立法改良与制度保障措施仅是问题的一方面,问题的另一方面还存在一个阿希里斯的脚后跟问题,即谁来最后监督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履行问题。美国监督检察官客观义务履行的措施主要有二:(1)通过公民对检察官工作的评价来制约;(2)通过定期改选检察官来制约。[17]德国主要采用诉讼监督的模式,一方面通过“职务监督法院”来防止检察系统上级滥用指令权侵蚀以合法性义务与客观义务为内容的检察官独立性;另一方面,法院通过中间程序、强制起诉程序及强制处分审查程序来监督检察官正确行使检察权。[18]鉴于我国刑事诉讼模式与德国较为相近,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借鉴德国的诉讼监督模式,通过建立中间程序、强制起诉程序及强制处分审查程序来监督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履行。同时也可以参考美国的做法,通过辖区公民或人大代表对检察官工作的评价与检察官改选来监督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履行。也即,建立起以法院诉讼监督为主的多元监督机制。

【注释】

[1]赵洪方,男,河北邯郸人,武汉大学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学。

[2][日]松本一郎:《检察官的客观义务》,郭布、罗润麒译,《法学译丛》1980年第2期。

[3][德]约阿希姆·赫尔曼:《德国刑事诉讼法典》,李昌珂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79、116、134页。

[4]林钰雄:《检察官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5页。

[5]陈卫东、杜磊:《检察官客观义务的立法评析》,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5年第3期。

[6]朱孝清:《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及其在中国的发展完善》,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2期。

[7][德]克劳思·罗科信:《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7页。

[8][德]克劳思·罗科信:《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82页。

[9]德国法中检察官与警察组织上虽然分属不同的系统,但其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与职责是一体的,即检察领导侦查,警察在刑事诉讼中只是检察官的辅助人员,因而检察官客观义务虽也具有约束警察的作用,但不属于“律他”的表现;与此相反,在我国这种检警分立的检警关系中,检察官客观义务对侦查机关的约束就属于“律他”的表现。(www.xing528.com)

[10]程捷:《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履行》,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5年第3期。

[11]邓思清:《侦查程序诉讼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版,第18页。

[12]龙宗智:《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基本矛盾及其应对》,载《四川大学学报》2014年第4期。

[13]龙宗智:《中国法语境中的检察官客观义务》,载《法学研究》2009年第4期。

[14]因我国检察官客观义务兼具有司法审查的功能,所以笔者称我国的检察官客观义务为“超强型检察官客观义务”。

[15]郭松:《检察官客观义务:制度本源与实践限度》,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3期。

[16]所谓检察官主观义务是与客观义务相对,指检察官追诉犯罪的职责。

[17]程雷:《检察官的客观义务比较研究》,载《国家检察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

[18]林钰雄:《检察官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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