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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独立小额诉讼程序,展示其优势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二章的章名即为“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然而,我国的小额诉讼只能是简易程序下新增的一种制度而不是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并立的诉讼程序。在有条件的地方法院,可设置小额诉讼法庭并配备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专门处理小额诉讼案件,这样才能引起更多人尤其是法官对小额诉讼制度的重视和学习。

构建独立小额诉讼程序,展示其优势

我国2012年《民事诉讼法》中对小额诉讼的规定有且只有一个条文,并被置于第十三章简易程序之中。而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二章的章名即为“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然而,我国的小额诉讼只能是简易程序下新增的一种制度而不是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并立的诉讼程序。正如上文所述,这使得我国实践中小额诉讼与简易程序区别不大,丧失了其应有的优势和独立价值。

尽管立法模式千差万别,但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如日本英国和我国台湾地区都在成文法中以专门的章节规定小额诉讼程序,抑或是像美国大多数州一样以《小额诉讼程序法》等单行法的形式使之与普通程序等其他程序相区别,来突出小额诉讼程序效率优先的程序价值。因此,为了强调小额诉讼低成本、高效率、有别于简易程序的价值取向,笔者建议在我国小额诉讼制度不断实践和完善的过程中,立法者可借鉴国外的立法模式,将小额诉讼制度作为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并列的一项单独程序在专门的章节里进行规定,抑或制定出单行的《小额诉讼法》并明确小额诉讼的程序价值和立法宗旨,详细规定具体操作流程,使小额诉讼程序与其他程序的区别一目了然。在有条件的地方法院,可设置小额诉讼法庭并配备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专门处理小额诉讼案件,这样才能引起更多人尤其是法官对小额诉讼制度的重视和学习。(www.xing528.com)

我国主审法官考虑到当事人的接受程度,在诉讼各环节的通知、记录、书证、档案等都要保存较为规范的书面材料,小额诉讼程序实则陷入“小而不简”的尴尬境地。[10]因此,我国司法实践中更应注重小额诉讼审理程序的简化和灵活运用,创新审理方式,如诉讼文书格式化,审理时间地点可以依据当事人需要灵活选择而非必须在法院开庭,不受举证规则的限制,当事人可以当庭举证质证等,总之,小额诉讼程序运行的设计应以简便、快速、方便当事人为宗旨,真正解决“案多人少”的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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