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起诉书语言规范问题的优化建议

起诉书语言规范问题的优化建议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公诉案件起诉书的语言规范存在着模糊性的问题。大量地使用倾向性的贬义词,是我国公诉机关在制作起诉书时的常用做法,但此举与法治时代应坚持的无罪推定原则和全世界普遍确立的检察机关客观义务相违背。盖因无罪推定原则要求未经法院依照正当程序,并经控诉方将被告人有罪的事实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之前,不得将被告人当作有罪的人来对待。

起诉书语言规范问题的优化建议

我国公诉案件起诉书的语言规范存在着模糊性的问题。由于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中,均没有对起诉书的语言规范作出规定,更没有对有可能影响法官心证的倾向性语言作出禁止性的规定,因而制作起诉书的公诉机关在描述被告人的行为和心理状态时,难以把握诉讼用语的尺度,难免使用带有主观倾向性的、贬义的词,继而违背无罪推定原则。

大量地使用倾向性的贬义词,是我国公诉机关在制作起诉书时的常用做法,但此举与法治时代应坚持的无罪推定原则和全世界普遍确立的检察机关客观义务相违背。盖因无罪推定原则要求未经法院依照正当程序,并经控诉方将被告人有罪的事实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之前,不得将被告人当作有罪的人来对待。[20]检察机关客观义务则要求检察官在刑事追诉活动中应当秉持客观精神,既要有力地追究犯罪,也要注意维护被告人的权益。[21]那么公诉机关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时,即以被告人有罪的立场来论述其涉嫌的犯罪事实,并将被告人的动作、心理活动和事实经过以带有强烈主观色彩的贬义语言描述出来,显然不符合以上原则和义务的要求。(www.xing528.com)

在司法实践中,我国部分公诉机关的工作人员并不认为在起诉书中使用贬义语言描述被告人的行为有所不当。甚至有检察实务专家认为,对犯罪行为的叙述可以为法庭的量刑提供基础,在起诉书的叙述过程中,应当对被告人犯意流露、犯罪预谋和犯罪进程的具体行为准确地加以叙写,从而反映被告人行为的猖狂性、野蛮性和残暴性。[22]然而从诉讼程序的先后顺序上看,公诉方的起诉行为只是诉讼程序中的一个环节,并不能起到对被告人定罪的作用,更遑论学者所称之“对被告人量刑提供基础”一说。在法庭尚未开庭审理案件,且对被告人是否涉嫌犯罪都未曾认定的情况下,公诉机关即宣布被告人所涉嫌的行为具有“猖狂性、野蛮性和残暴性”,无疑带有浓厚的指控犯罪的主观倾向,完全忽视了检察机关不仅应当履行追究犯罪的控诉职能,而且应当超越这一职能,代表国家立场,维护法律尊严与公正。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