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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的形式结构问题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公诉案件起诉书的形式结构存在着单一性的问题。因此,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案件的起诉书中所记载的内容就显得尤为重要。采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对犯罪事实的了解主要是从庭前收到的起诉书中得知的,因此起诉书中所记载的犯罪事实详细与否,就关系到被告人是否认罪以及是否同意适用刑事简易程序。

起诉书的形式结构问题优化方案

我国公诉案件起诉书的形式结构存在着单一性的问题。虽然我国公诉案件的类型有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之分,但是我国从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均未对普通程序起诉书和简易程序起诉书的形式结构进行区分。这意味着公诉案件的起诉书均需采用同一种形式,并不会因为案件适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而有任何区分。

经过1996年和2012年两次修改后,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为了兼顾诉讼的公正价值与效率价值,区分了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这就意味着刑事诉讼的公正价值与效率价值借由此种方式予以了程序分流。由于刑事简易程序偏重于刑事诉讼的效率价值和经济价值,因此,与刑事诉讼中的普通程序不同,对刑事诉讼程序的简化成为我国刑事简易程序所追求的目标。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六十九条也规定:“公诉人出席简易程序法庭时,应当主要围绕量刑以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在确认被告人庭前收到起诉书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后,可以简化宣读起诉书,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讯问被告人,是否询问证人、鉴定人,是否需要出示证据。”这说明,与刑事诉讼普通程序所坚持的“庭审中心主义”相反,简易程序中的庭审阶段并非是整个诉讼的中心。虽然审判中心主义要求“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但在刑事简易程序中,对证据的调查认定和定罪量刑等程序并不需要一定在法庭上进行。因此,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案件的起诉书中所记载的内容就显得尤为重要。采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对犯罪事实的了解主要是从庭前收到的起诉书中得知的,因此起诉书中所记载的犯罪事实详细与否,就关系到被告人是否认罪以及是否同意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在简易程序条件下,如果起诉书中所记载的犯罪事实不详细,就容易使被告人产生误解,同时使其辩护人难以获得足够详细的案件线索,不能更好地实现辩护权,将对被告人的权利产生侵害。(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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