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冉是一名普通的国企职工,平日里对父母很孝顺。2005年,张冉父母的单位进行公房改革,要求职工购买自己居住的房屋。在折算工龄后,张冉的父母还需要支付4万元的房款。因为钱不够,所以张冉父母对自己的儿子和女儿说,这次购房谁出钱,以后这房子就归谁。当时,张冉的两个哥哥都不愿出钱购买这套房子。张冉经过几番考虑后,决定出钱购房,但父母单位有规定,这套房子是按扣减他们工龄后的优惠价购买的,所以房产证上只能登记自己父母的名字,张冉也没在意。现在,张冉的父母相继去世了,张冉想要把以前帮父母购买的那套公房过户到自己名下。可令张冉感到意外的是,在房子过户时需要两个哥哥签字同意放弃继承这套房产,而两个哥哥都不签字,还说房产证上写的是父母的名字,而且是折算父母工龄后购买的,他们希望按市场价减去4万元购房款后均分继承这套房子。张冉觉得,这套公房是自己出钱买的,而且当初说好谁出钱房子就归谁,现在理应由自己独自继承。于是,张冉将自己的两个哥哥告上法庭。
1.张冉能否单独继承父母的这套公房呢?
答:张冉不能单独继承这套房产。由张冉出资购买的这套公房登记在张冉父母的名下,并且折算了张冉父母二人的工龄,因而这套房产属于张冉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张冉父母去世后,在没有遗嘱和书面权属约定的情况下,张冉和她的两个哥哥对这套房屋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2.当初购房的时候,张冉的父母表示,这次购房谁出钱,以后房子就是谁的。难道这样的约定也不算数吗?
答:张冉的父母确实说过哪个子女出钱购房,以后房子就归哪个子女,但这仅仅是口头表示,并没能形成书面协议或者有效遗嘱。因此,张冉所支付的4万元房款只能作为债权来处理。在处理这套房产时,张冉可以在房屋价值中扣除相应的本金和适当的利息后,与自己的两个哥哥平均分割房产。
公房的购买因为政策的规定而具有特殊性,但是在房改完成后其继承的相关问题还是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处理。案例中的公房虽然由张冉提供资金购买,但房屋的所有人仍然是张冉的父母,这套房子仍然是张冉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这套房产发生继承时,除非张冉父母另有遗嘱,否则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张冉的两个哥哥也是有继承份额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www.xing528.com)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