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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案件审查组织形式的专一与数额为主的主体组成标准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首先,以案件标的数额为主作为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审查主体组成的标准。司法实践中,以数额为划分依据简便快捷,可操作性强,能够更好地规制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类型案件时的审判主体的组成问题,推进案件审查组织形式的统一。

推进案件审查组织形式的专一与数额为主的主体组成标准

法院在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时审判主体的组织形式应该如何形成,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查中是一个重要的程序性问题。程序公正才能保证实体的公正,为了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更好地展现实现担保物权制度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必须重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审查主体的组成。通过对河南省401个样本案例的分析,笔者看到,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查主体组成上并不一致,人民法院在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进行审理时究竟组成何种形式的审查主体并不完全以涉案标的额是否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为依据,究其原因,主要是样本案例包括《民诉法司法解释》颁布以前的案件,在当时的情况下,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只能按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一章中关于重大、疑难案件适用合议庭进行审理的规定,但在相关规定中并没有明确指出“重大疑难案件”的范围或归类依据,规定的缺乏导致基层人民法院在审查中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自主性过大,因此审查主体的组成形式上也各不相同。该问题在《民诉法司法解释》颁布后仍然存在,其原因在于,审查主体组成的依据并不是单一的,《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一般规定仍是依据之一。完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审查制度,首先就应在司法实践中确立审查主体组成标准,可以大力推广“以涉案担保财产金额为主、案情复杂情况为辅”的统一标准在案件审理中的适用。

首先,以案件标的数额为主作为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审查主体组成的标准。在基层人民法院受案管辖范围内的,一般应当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超过基层人民法院受案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司法实践中,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般被划定为经济类纠纷,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性质上考虑,将涉案担保财产标的额作为确定组成何种形式的审查主体主要依据这一标准能够普遍适用于所有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司法实践中,以数额为划分依据简便快捷,可操作性强,能够更好地规制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类型案件时的审判主体的组成问题,推进案件审查组织形式的统一。以涉案担保财产金额作为形成何种审查主体组织形式的划分依据,意味着在司法实践中对“重大疑难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这一法律规定的排除适用,在适用中人民法院不需要再考虑受理案件的类别、“重大疑难”的划分、范围等各种因素,只需要确定案件中涉案担保财产的标的额,这样既节约了司法资源,也有利于案件审查主体的组成在适用程序上的一致性。(www.xing528.com)

其次,案情复杂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纷繁复杂,完全根据案件标的额大小确定审查主体的组成形式难以满足现实的需要,而《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的重大疑难案件标准值得商榷,因重大疑难案件在刑事领域发生的频率较高,但刑事领域对此尚未完全明确;[27]而在民事领域中,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系统研究、定位的不管是专家学者还是著作、期刊都是少见的,在民事领域当中,重大疑难案件的范围仍无明确的划分,更遑论在特别程序中的适用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更是如此,该类型案件适用非讼程序,而非讼程序的适用意味着其本身并不存在任何实体争议,既无争议可言,又何谈重大疑难案件呢?同时,《民事诉讼法》中对特别程序的众多规定,尤其是一般规定的法律条文并不能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实务中被彻底适用,如上述案例3所涉及的案件,登封市人民法院在“案件事实清楚、情节明了,被申请人对申请诉求无异议,涉案担保财产标的额在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之内”的情况下却由多名审判员以组成合议庭的形式对案件进行了审查,这种类似的情况并不鲜见,但是很明显这种案件并不能称谓“重大、疑难案件”。笔者建议,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可用“案情复杂”等描述代替“重大疑难”的性质认定,规定案情复杂的案件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进一步明确案情复杂的情形,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官可以直接判定应当属于案情复杂:一是主体方面,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人数在两人以上的;二是涉案财产方面,用以担保的标的物种类在两种以上的;三是存在多种担保方式的,如人保与物保并存的;四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样可以在适用时做到清晰明了,工作人员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高度的可操作性,也有利于案件审查主体组织形式的标准的推广、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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