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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文化:工具主义与我国刑事立法的犯罪化导向分析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现行刑法颁行以来,以平均每一年半一部刑法修正案的速度、以共八部刑法修正案的数量不断地实现着我国刑法犯罪化的进程。综观八部刑法修正案,新增罪名约三十余个,它们无不以扩大国家刑罚权力、缩小或限制公民之自由为内容。

官方文化:工具主义与我国刑事立法的犯罪化导向分析

现行刑法颁行以来,以平均每一年半一部刑法修正案的速度、以共八部刑法修正案的数量不断地实现着我国刑法犯罪化的进程。[2]纵观八部刑法修正案,除了“修八”在以死刑为代表的刑罚轻缓问题上有重大进步之外,前七部刑法修正案一律以实现刑法保护社会与国家的利益为目标,不断地缩小公民自由之范围,增设各种新的罪名,以扩大国家刑罚权对公民的制约。[3]

“修一”增加了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及滥用职权罪等新罪。“修二”将非法占用耕地罪扩大为包括林地在内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修三”增加了危险物质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诸多罪名的新的犯罪对象,而且提高了恐怖活动犯罪的法定刑。“修四”降低了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入罪标准,单独规定了走私固体废物行为的刑罚,扩大了走私废物行为的对象范围,将刑法第344条的保护对象由珍贵树木而扩大至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降低了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的入罪门槛,增加了非法雇佣童工劳动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及滥用职权罪等三个新罪名。“修五”增加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等新罪,还增加了原有罪名即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方式。“修六”新增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虚假破产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枉法仲裁罪,开设赌场罪等新罪。被誉为“注意入罪与出罪相结合、从严与从宽相协调,较好地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4]的“修七”,新增了九种新罪名。所谓“出罪”,涉及的也就是逃税罪;所谓“从宽”,也只有绑架罪降低了法定刑,其余条款均以增加新罪、降低既有罪名入罪条件、扩大处罚范围以及提高刑罚为内容。在我国刑事立法史上首次较大规模废除死刑而获得高度评价的“修八”,其中也有占全部50个条文的二分之一即25个条文,是为了提高刑罚或者增加新罪以便更好地打击相关犯罪而设立的;危险驾驶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虚开发票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食品监管渎职罪共七个新罪名就是此次犯罪化的产物。(www.xing528.com)

综观八部刑法修正案,新增罪名约三十余个,它们无不以扩大国家刑罚权力、缩小或限制公民之自由为内容。这体现了我国刑事立法仍然在工具主义的轨道上前行,国权刑法的观念仍然深深根植在立法者的脑海中,民权刑法的观念离我们仍很遥远。在当前我国社会转型经济急剧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纵然立法者能够找到诸多理由为刑罚权的扩张做辩护,然而,既然我国正朝着如何构建法治国的方向努力,短短十四年期间八部刑法修正案所呈现的紧锣密鼓的犯罪化步伐就值得深刻反省。我国刑事立法层官员也毫不讳言地指出,当今我国刑法的犯罪化趋势已经占了绝对主导,“刑法立法已成为我国立法活动中最积极、最活跃的一个方面。这种积极的立法不仅表现为立法活动的频繁,还表现在立法的内容的取向,在历次对刑法的修改中,基本上是增加罪名或加重对某些犯罪的刑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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