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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法运动的重要人物及其影响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32]需注意的是,于论及自由法运动时,除应提及耶林外,尚应提到康德罗兹和埃尔尼希这二人。康德罗兹被谓为自由法运动的先驱与自由法学派之父,其所著《为法学而战》一书,点燃了自由法运动的熊熊烈火,并演变成汹涌澎湃的自由法运动。康德罗兹因此被谓为自由法运动的旗手。[33]另外,还有必要提到这一时期鼓吹自由法运动的著名人物埃尔尼希。

自由法运动的重要人物及其影响

上文谈到,19世纪之时由萨维尼、普赫塔及温德沙伊得苦心经营而后底于成的德国潘德克吞法学,坚持认为罗马法的概念极为精致,任何问题莫不可依概念而计算、依形式逻辑演绎的操作而求得解答。于进行机械操作之时,应摒除权威,排除实践的价值判断,所获答案方能期其精纯。所谓逻辑崇拜、概念的支配,正是概念法学内容的生动写照。[29] 1896年《德国民法典》正为“概念法学之精华”。[30]

但是,自19世纪末、20世纪初开始,反概念法学的自由法运动(Freirechtsbewegun)崛起,并由星星之火演成燎原之势,自由法学由此登场,造成法学的崭新课题再度被提起。这一运动,史称自由法运动,其发起者是著名学者耶林。

作为概念法学的叛逆者,耶林提倡目的法学,声称欲解释法律,必先了解法律究欲实现何种目的,只有以此为出发点而解释之,才能得其肯綮。而所谓目的,指解释法律的最高准则,即所谓目的法学。[31]具体言之,是指依法的论理的单个的利益。亦即,正是“依法的论理的单个的利益”,才是法学的对象。对于概念法学的形式的论理,自《德国民法典》施行以后受到了诸多批判,而这些批判均是打着承认自由法这一共通的旗帜而进行的。

自由法论(涵括利益法学)的主张,可以归结为以下五点:

(1)国家的成文法,并非唯一法源,此外尚有活的法律存在,而这正是真正的法源。

(2)自由法论者,对概念法学所服膺的“法律体系的逻辑完足性”“法典完美无缺”等加以批判,认为法律之有漏洞(Lucke)乃属必然之事。

(3)概念法学,以概念数学(begriffsmathematisch)的方法,就法律的解释为逻辑演绎的操作,而不为目的考量或利益衡量,甚至认为社会上可能发生的各种问题,只需将各种法律概念进行如“数学公式”般的演算,便可导出正确答案。此种方法最为自由法论者所责难,被斥为法律的逻辑(juristische Logik)。自由法论者认为它未能切合现代法学的要求。现代法学的使命,端的在于促进人类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因而必须把目的论等“自由的思考方法”导入法学领域。(www.xing528.com)

(4)概念法学禁止司法活动造法(Rechtsschopfung),认为法典完美无缺,任何具体案件皆可在法律之内寻得正确答案。而自由法论者却认为此纯属迷梦,法律不可能尽善尽美,其意义晦涩者有之,有待法官阐释;条文漏洞者有之,有待法官补充;情况变更者有之,有待法官为渐进的解释(不改变法律文字,渐改其意义)。凡此种种,法官莫不需凭其智慧,而为利益衡量或价值判断,此非造法而何?

(5)概念法学不认法学为一门应用科学,忽视法学属于高度价值判断的学问,致认纯以逻辑分析方法加以认识,即为已足。而自由法论者认为,法学兼具实践的性格,并含有评价的因素,绝不像其他经验科学,仅为纯粹的理论认识活动便为已足。[32]

需注意的是,于论及自由法运动时,除应提及耶林外,尚应提到康德罗兹(Hermann Urlich Kantorowicz)和埃尔尼希(Eugen Ehrlich)这二人。康德罗兹被谓为自由法运动的先驱与自由法学派之父,其所著《为法学而战》(1906年)一书,点燃了自由法运动的熊熊烈火,并演变成汹涌澎湃的自由法运动。该书以匿名形式发表,由标题便可明了,它是有意模仿耶林《为权利而斗争》而作。在书中,康德罗兹否认了所谓制定法体系的完全性的神话,指明制定法的不完备性,倡言探求、补充其不完备性的自由法(freies Recht)。并且,受著名社会学马克斯·韦伯(Marx Weber)的影响,他还提出了研究、探求自由法的方法的必要性(《法学与社会学》,1911年)。康德罗兹因此被谓为自由法运动的旗手。[33]

另外,还有必要提到这一时期鼓吹自由法运动的著名人物埃尔尼希。埃氏是安东·门格的学生。在康德罗兹之前,埃氏即以“自由的法发现与自由的法学”(1903年)为题发表过演讲,以后以该演讲稿为基础而写成了翔实的《法社会学的基础理论》(1913年)一书,认为所谓自由的法,即社会中的活的法(lebendes Recht),其与作为“死的法”的国家法正相映衬。故而在他看来,所谓自由的法学,即指作为活的法的探求的法社会学。

综上所言,可知康德罗兹与埃尔尼希的自由法理论,乃是以法社会学而由外部补充法解释学的缺陷的理论。与此相对,黑克(Philipp von Heck)的利益法学(Interessenjurisprudenz),则是“楔入”到法解释学的内部,以谋求其“革新”。值得指出的是,非从概念构成,而是从利益衡量上去寻求“法的发现”的思想,也同样来源于耶林的目的法学,黑克积极地把它导入到了法解释学中。黑克的主要著作为《法律解释与利益法学》,1914年刊行。[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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