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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额计算方法优化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即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以纳税人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收入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税法规定计算扣缴税款;对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则不得再减除费用,应以支付金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扣缴税款。

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额计算方法优化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工资、薪金所得,从2011年9月1日起,以个人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 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3 500

(二)有关减除费用的规定

1.个人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所得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

个人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所得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是每月3 500元。但是,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在每月扣除3 500元的基础上,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1 300元,即定额扣除4 800元。其具体适用范围为:(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4)由财政部确定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其他人员。

此外,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也参照上述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执行。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3 500-1 300

2.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

上述人员的工资、薪金收入,凡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采取由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以纳税人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收入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税法规定计算扣缴税款;对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则不得再减除费用,应以支付金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扣缴税款。

3.对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自2005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按以下程序和计税方法计算纳税,并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具体又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如果发放年终一次奖金的当月,雇员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其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之间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二,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其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应注意的问题:①一个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②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上述规定执行;③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月收入额-3500或4 8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11-1】某纳税人1月含税工资收入4 200元,该纳税人不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其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有关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4 200-3 500=700(元)

应纳税额=700×3%-0=21(元)

【例11-2】某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德国专家(假设为非居民纳税人),2月取得由该企业发放的含税工资收入26 000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有关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26 000-4 800=21 200(元)

应纳税额=21 200×25%-1 005=4 295(元)

【例11-3】中国公民张某在我国境内1至12月每月的绩效工资为3 800元,12月31日又一次性领取年终奖金60 000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张某取得年终奖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有关计算如下:

首先,计算年终奖金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按12个月分摊后,每月的奖金=60 000÷12=5 000(元)(www.xing528.com)

其次,根据工资、薪金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的规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20%、555元。

应纳税额=60 000×20%-555=11 445(元)

2.特定行业职工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为了照顾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因季节、产量等因素的影响,职工的工资、薪金收入在年度内会呈现较大幅度的波动的实际情况,对这三个特定行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按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其全年的工资和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其计算公式为:

全年应纳税额=[(全年工资、薪金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

3.试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试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即企业经营者按月领取的基本收入,应在减除3 500元的费用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进行预缴。在年度终了领取效益收入后,合计其全年的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再按12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计算公式为:

全年应纳税额=[(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

【例11-4】杨某1月份承包一项工程,每月取得固定工资收入7 800元,年终按利润完成情况发放效益工资85 920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杨某每月应预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及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有关计算如下:

每月预缴个人所得税=(7 800-3500)×10%-105=325(元)

全年应纳税额={[(7 800×12+85 920)÷12-3 500]×25%-1 005}×12=22 320(元)

年终应补缴税额=22 320-325×12=18 420(元)

4.境内、境外分别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在境内、境外同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果是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无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如果纳税人能够提供其在境内、境外同时任职或者受雇及其工资、薪金标准的有效证明文件,能够证明其所得是分别来自境内和境外的,则应分别减除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后计算应纳税款。

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则应视为来源于一国所得。若其任职或者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内,应视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若其任职或者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外,应视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有关规定分别计算应缴税款。

5.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例11-5】李某为一外商投资企业雇佣的中方人员,3月该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给李某的薪金为7500元,当月李某还收到其所在的派遣单位发给的工资3 900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该外商投资企业、派遣单位应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计算李某实际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有关计算如下:

(1)外商投资企业应为李某扣缴的个人所得税为:

扣缴税额=(每月收入额-3 5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7 500-3 500)×10%-105=295(元)

(2)派遣单位应为李某扣缴的个人所得税为:

扣缴税额=每月收入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 900×10%-105=285(元)

(3)李某实际应缴的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3 5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7 500+3 900-3 500)×20%-555=1 025(元)

因此,在李某到税务机关申报时,还应补缴445元税款(1 025-295-285)。

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发给中方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全额征税。但对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上缴派遣(介绍)单位的,可扣除其实际上缴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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