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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工资、薪金所得纳税方法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应注意的是,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标准缴付的“三险一金”应计入年所得,需依法纳税。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税收筹划:工资、薪金所得纳税方法

虽然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是由个人自己负担的,但由于我国对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实际由企业代扣代缴。而且,由于在市场竞争中人才资源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不少企业为了吸引人才,往往不惜重金聘请。但是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采取的是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一档的边际税率高达45%,也就是说接近一半的收入会被税务机关征去。这样一来,企业所付出的高薪中有很大一部分并没有最终到员工手中,而是缴纳了税款,企业高薪政策的效果也会大打折扣。如果企业能够进行精心筹划,统筹安排,不仅对员工有利,直接增加了员工的实际待遇,而且对企业纳税和企业效益会产生积极的影响。因此,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筹划不仅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个人的事,往往也是企业、单位的事。

(一)充分利用税前扣除

我国个人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相关政策,纳税人如能充分利用这些政策,则可以降低税负,如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费等可以在税前抵扣。特别是合理增加每个月的住房公积金,可以起到降低适用税率、节约税收支出的作用。按照住房公积金有关文件的规定,职工个人与其所在单位,各按职工月工资总额的同一比例,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每月缴存额等于职工每月工资总额乘以个人缴存率,单位每月缴存额等于该职工每月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存率,两笔资金全部存入个人账户,归职工个人所有。由于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可从工资总额中作税前扣除,免纳个人所得税,在不增加单位负担的情况下,提高公积金计提比例,减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可以提高职工的实际收入水平。但应注意的是,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标准缴付的“三险一金”应计入年所得,需依法纳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案例6-6】 2019年和2020年,某公司员工张某每月工资为9 090元,扣除按上年平均工资的6%计提的住房公积金后,应税工资为8 545元。请问:能否减轻张某的个人所得税税负?

筹划分析

筹划前:

张某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8 545×12-60 000)元×10%-2 520元=1 734元

筹划过程

由于张某的住房公积金计提比例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上限,因此可以将超过第一级距上限的6 540元用来提高公积金个人缴纳比例至12%。则

工资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9 090×(1-12%)×12-60 000]元×3%

=1 079.71元

筹划后节税额=1 734元-1 079.71元=654.29元

当然,虽然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比例可以减轻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负,但还需用人单位配合。

(二)纳税项目选择筹划法

《个人所得税法》对于不同性质的收入,规定了不同的征税标准;对于相同性质的收入,根据收入的差异也有不同的征税标准。纳税人可以根据这些规定的不同,进行事先筹划,例如,工资、薪金所得与利息所得之间的相互转化,尽可能选择有利于减轻自身税负的项目进行纳税。

(三)一次性年终奖筹划法

1.2019—2021年一次性年终奖计税方式的选择

2022年起,我国将废除年终奖单独计税的政策,年终奖将并入综合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居民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从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将并入当年综合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2019—2021年终奖有如下两种计税方式。

(1)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

步骤:

第一步:不管当月工资是多少,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用得到的商数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6-2中找到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第二步: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案例6-7】 小曾是某公司员工,2019年1月取得年终奖24 000元。

第一步:应纳税所得额=24 000元÷12=2 000元,对应的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

第二步:应纳税额=24 000元×3%-0=720元

(2)并入综合所得计税。

步骤:

第一步:假如1月取得年终奖,年终奖并入1月工资作为本月工资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

应纳税所得额=1月应发工资+年终奖-1月免税收入-5 000元×1-1月专项附加扣除-1月个人负担的三险一金-1月其他扣除

第二步:按累计预扣预缴法计算个人所得税。

【案例6-8】 小曾是某公司员工,2019年1月取得年终奖24 000元,1月工资3 000元,专项附加扣除2 000元,个人负担的三险一金500元。

第一步:应纳税所得额=3 000元+24 000元-5 000元×1-2 000元-500元=19 500元,参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6-1,对应的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

第二步: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9 500元×3%-0=585元

可见,奖金计税方式不同,个人所得税的税负也不同,企业可以根据职工的工资和奖金的金额来制定奖金的计税方案。

筹划思路

当每月工资不交个人所得税或交的个人所得税较低时,应该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当每月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较高时,应选择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

2.一次性年终奖发放方式的选择

在实务中,应该如何选择一次性年终奖的发放方式才能节税呢?其基本思路是:①选择临界年终奖金;②将综合所得适用最高税率的部分转移为全年一次性奖金,转移的限度为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的税率低于或等于综合所得适用的最高税率。这样就能最大限度地享受低税率。(www.xing528.com)

定量分析步骤如下:

第一步,根据表6-7,选择临界年终奖金,如36 000元、144 000元等。因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纳税时,按个人所得税税率表6-2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扣除的速算扣除数较小,更接近全额累进计税,所以超过年终奖金临界点,应纳税额增加的幅度会较大,见表6-7。

表6-7 年终奖6个临界点 单位:元

表6-7显示,超过年终奖临界点,即使只多发1元,也需要多交几千甚至几万元的税金。年终奖多发1元,多交的个税最高可达88 000.45元。比如,年终奖为30万元时,应纳个税=300 000元×20%-1 410元=58 590元,再多发1元,即年终奖为300 001元时,应纳个税=300 001元×25%-2 660元=72 340.25元,多缴个人所得税13 750.25元。

第二步,使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的税率低于或等于综合所得适用的最高税率。

满足上述步骤之后再设计多个薪酬方案进行选择,达到员工税后收入最大的目标。

另外,从税务筹划角度来讲,企业应当慎重发放季度奖或者半年奖,因为根据税法规定,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的方法,一年只能用一次,所以季度奖或者半年奖一律与当月的综合所得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会提高纳税基数和税率,增加税负。当然,季度奖或半年奖在员工激励方面效果还是很明显的,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安排,不可只考虑税务因素。

【案例6-9】 某公司员工年薪204 000元,在未扣除免征额的情况下,每月应税工资17 000元。如何使得税后收入最大?有以下几个方案供选择,哪一个方案最优?

方案一:每月工资17 000元,全年总计204 000元。

方案二:每月工资5 000元,其余144 000元为全年一次性奖金。

方案三:每月工资10 000元,其余84 000元为全年一次性奖金。

方案四:全年一次性奖金36 000元,其余的每月工资14 000元。

筹划分析

方案一:工资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7 000×12-60 000)元×10%-2 520元=11 880元

全年税后收入=204 000元-11 880元=192 120元

方案二:月工资5 000元,工资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0。

年终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44 000元×10%-210元=14 190元

全年税后收入=204 000元-14 190元=189 810元

方案三:工资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0 000×12-60 000)元×10%-2 520元=3 480元

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额=84 000元×10%-210元=8 190元

全年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额=3 480元+8 190元=11 670元

全年税后收入=204 000元-11 670元=192 330元

可见方案三税后收入更大。

方案四:工资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4 000×12-60 000)元×10%-2 520元=8 280元

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额=36 000元×3%=1 080元

全年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额=8 280元+1 080元=9 360元

全年税后收入=204 000元-9 360元=194 640元

可见方案四税后收入最大。

由此可见,在设计薪酬方案时,首先应该满足工资所得最低档税率,然后再选择年终奖最低档税率,再次是选择工资所得稍高档税率,而后选择年终奖稍高档税率,以此类推作选择,达到员工税后收入最大的目标。

(四)工资薪金转企业费用化处理

收入费用化是工资薪金税务筹划的手段之一。可以将部分工资薪金转为企业费用处理,这样,既可以保障员工的福利,又提高了公司的形象与员工凝聚力。需要注意的是,增加的经营费用必须为税法准许税前扣除的项目,以保障公司利益。

(五)合理填写六项附加扣除

若能合理填写六项附加扣除,则能达到最大限度的扣除。一旦选择了具体的扣除方式,一个纳税年度内都不能变更,故做出选择之前要考虑清楚。合理的填写方法可遵循以下三原则。

1.相同扣除额度,谁的收入高填谁

比如,住房贷款利息1 000元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全部在丈夫或妻子一人名下扣除,也可由夫妻双方各扣50%。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根据收入的高低适用3%、10%、20%、25%、30%、35%和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如果丈夫收入高到适用20%的税率,而妻子收入低适用10%的税率,那么1 000元的扣除额全部在丈夫名下扣除,意味着减税200元,全部在妻子名下扣除,就只能减税100元,而如果夫妻双方各扣50%,意味着总共减税150元。显然将1 000元全额在收入高的丈夫名下扣除,整个家庭减税幅度最大。

2.不同扣除额度,谁能扣除得多填谁

小西大专毕业后参加工作,后来参加继续教育读本科,按照规定,小西可以选择在自己名下400元/月的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小西的父母名下1 000元/月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但两者只能二选一,不能重复扣除。如果小西或小西父母都能够全额扣除,显然由小西父母扣除可以达到最大的减税幅度。但是假设小西月工资5 400元,而小西父母月工资只有5 000元,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额度大,但小西父母的月收入未达到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本来就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选择小西自己每月扣除400元的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是最合算的。

3.不同扣除项目,选择额度高的项目填报

前几年,单身未婚的小曾贷款在深圳购买了一套住房,享受了首套住房贷款利率。后来小曾跳槽到上海工作,在上海没有自有住房,于是在上海租了一套住房居住。在这种情况下,小曾可以选择每月1 500元的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每月1 000元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但两者不能重复扣除。显然,小曾选择每月1 500元的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更合算。但如果小曾的主要工作城市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足100万,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每月只有800元,在这种情况下,小曾则应该选择每月1 000元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这样减税幅度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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