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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实务第3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法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纳税人的收入总额扣除各项费用后的余额。由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不同,并且取得某项所得所需费用也不相同,因此,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需按不同应税项目分项计算。以某项应税项目的收入额减去税法规定的该项目费用减除标准后的余额,为该项应纳税所得额。

《税收实务第3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法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纳税人的收入总额扣除各项费用后的余额。征收个人所得税,要从纳税人的收入总额中扣除一些必要的费用,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扣除费用的项目一般包括两部分:一是本人及其赡养家人的生计费用;二是纳税人取得所得应支付的必要费用。由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不同,并且取得某项所得所需费用也不相同,因此,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需按不同应税项目分项计算。以某项应税项目的收入额减去税法规定的该项目费用减除标准后的余额,为该项应纳税所得额。

1)各项所得的费用减除标准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若在境内、境外同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首先判断其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是否来源于一国的所得。纳税人能够提供在境内、境外同时任职或者受雇及其工资、薪金标准的有效证明文件,可判定其所得是分别来自境内和境外的,应分别减除费用后计税。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应视为来源于一国所得。若其任职或者受雇单位是在中国境内,应为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若其任职或者受雇单位在我国境外,应为来源于我国境外的所得。

(2)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所谓成本、费用,是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损失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成本费用扣除以及所得确定的详细规定还有:

①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

②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③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④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⑥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的利息支出,凡有合法证明的,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⑦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⑧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⑨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⑩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适用各应税项目的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⑪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这里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所谓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所谓财产原值,是指:

①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②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③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④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⑤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

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所谓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自2015年9月8日起,对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对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的(含1个月),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征税;对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的(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征税;对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费用减除的特殊规定

(1)考虑到外籍人员和在境外工作的中国公民的生活水平比国内公民要高,而且我国汇率的变化情况对他们的工资、薪金所得也有一定的影响。为了不因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加重他们的负担,税法规定了对外籍人员和在境外工作的中国公民的工资、薪金所得附加减除费用的照顾。

按照税法的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在每月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附加减除费用1300元。其适用范围包括:

①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

②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www.xing528.com)

③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财政部确定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其他人员。

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上述附加减除费用规定执行。

(2)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纳税人对下列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①纳税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

②纳税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农村义务教育的范围,是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纳税人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也享受此项所得税前扣除。

③纳税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

④纳税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⑤个人和个体工商户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

(4)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3)每次收入的确定

《个人所得税法》对纳税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七项所得,都是明确应该按次计算征税。由于扣除费用依据每次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分别规定了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两种标准,因此,无论是为了正确贯彻税法的立法精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还是为了避免税收漏洞,防止税款流失,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如何准确划分“次”,都是十分重要的。劳务报酬所得等七个项目的“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作了明确的规定。具体是:

(1)劳务报酬所得,根据不同劳务项目的特点,分别规定如下:

①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例如从事设计、安装、装潢、制图、化验、测试等劳务,往往是接受客户的委托,按照客户的要求,完成一次劳务后取得收入。因此,是属于只有一次性的收入,应以每次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②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例如,某歌手与一歌厅签约,在一年内每两天到歌厅演唱一次,每次演唱后得到报酬100元。在计算其劳务报酬所得时,应视为同一事项的连续性收入,以其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而不能以每次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具体又可细分为:

①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作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②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

③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④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应合并计算为一次。

⑤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某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一个纳税义务人可能不仅拥有一项特许权利,每一项特许权的使用权也可能不止一次地向他人提供。因此,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次”的界定,明确为每一项使用权的每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该次转让取得的收入是分笔支付的,应将各笔收入相加为一次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4)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6)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7)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4)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规定

(1)应税所得的确认 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2)外币所得的折算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国家外汇主管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税法规定,在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国家外汇主管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3)共同收入的分解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税法规定减除费用后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境内、境外所得的分解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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