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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律责任及处罚形式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违法、行为有危害后果、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和行为者有过错。环境保护法规定了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责令停业、关闭、行政拘留等处罚形式。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环境违法行为通常是追究其行政责任。

环境法律责任及处罚形式

(一)环境行政责任

环境行政责任,是指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实施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单位或者个人所应承担的行政方面的法律责任。环境行政责任的主体可以是行政相对人,也可以是环境行政主体。环境保护法主要规定了环境行政相对人的环境行政责任。

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违法、行为有危害后果、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和行为者有过错。其中,行为违法和有过错,是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危害后果和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在法律明文规定的场合下才成为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

环境保护法规定了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责令停业、关闭、行政拘留等处罚形式。环境污染的防治单行法中还规定了责令限期治理缴纳排污费、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赔偿国家损失、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消除污染、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搬迁、责令改正等处罚措施。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新《环境保护法》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了环境行政责任的严厉性:第一,规定了行政拘留措施,如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就擅自开工建设的污染项目,对其负责人予以行政拘留;对于偷排、暗排的企业,对其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对于隐报、瞒报或篡改排污数据的企业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对于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相关人员亦可予以行政拘留。第二,针对发生重大环境违法事件的地方政府分管领导及环境监管机关的主要负责人,设立了引咎辞职制度[6]环保法第68条规定,有“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等八种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第三,对企业规定了按日计罚的措施,即对于那些责令其限期整改却屡教不改的企业,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这一规定提高了环境违法成本,在现行环境行政法规体系中是一个创新性的行政处罚规则。

(二)环境民事责任

环境民事责任,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因污染危害环境而侵害了公共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所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责任。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通则》及2010年颁布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我国环境民事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即环境污染责任的认定不以排污者主观是否存在故意与过失为条件,即使排放污染物没有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但只要是向自然环境中,直接或间接地排放超过环境自净能力的污染物质,造成环境污染并因此危害到他人合法的人身权、财产权益,排污者就应当担负起污染环境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此,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实施了损害行为;2.发生了损害结果;3.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与环境民事责任中的无过错归责原则相适应,在环境民事诉讼中也相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这一制度旨在减轻环境污染被害人的证明负担,修正处于获得污染证据弱势地位的被害人的不平等地位。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这就赋予了环境被害者在因第三人过错而产生环境污染人身、财产权益侵害的情况下,享有自主选择“被告”提起诉讼以获得及时、公平和可能执行的环境损害赔偿救济的权利。

新环境保护法还增设了连带责任,明确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三)环境刑事责任

环境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严重危害环境的行为,并造成了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的严重损失,已经构成犯罪,要承担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

破坏环境的犯罪构成要件,同样由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构成。在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犯罪中,犯罪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犯罪客体,是指环境保护法规定并为刑法所保护的环境权益,包括清洁、舒适的环境权益、合理开发利用并可持续发展的环境资源保护权益等。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有污染和破坏环境及自然资源的行为及其社会危害性。环境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可能特别严重,往往会造成重大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环境违法行为通常是追究其行政责任。危害后果是否严重是区别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破坏环境犯罪的主观方面多为故意,而污染环境犯罪的行为则多为过失。

一、选择题

1.环境保护是我国的(  )。

A.暂时政策 B.基本国策 C.基本政策 D.国策(www.xing528.com)

2.环境保护坚持(  )的原则。

A.保护优先 B.预防为主 C.综合治理 D.公众参与

E.损害担责

3.(  )是指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实施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单位或者个人所应承担的行政方面的法律责任。

A.环境行政责任 B.环境民事责任

C.环境刑事责任 D.环境国际责任

二、思考题

1.环境保护法有哪些基本制度?

2.环境民事诉讼为什么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注释】

[1]李昌麒.经济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555.

[2]土地资源保护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土地管理法当中,本章不再赘述。

[3]参见巩固:《公众环境利益:环境保护法的核心范畴与完善重点》,环境法治与建设和谐社会——2007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未出版,第30页。

[4]施里达斯·拉夫尔.我们的家园——地球.夏堃堡,等译[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3:60.

[5]此即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6]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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