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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概念思考与优化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外观设计一词的中心是设计,设计常常是指人类能够按照自己的主观意志进行改造世界的活动。在西方设计历史上,第一位被当作设计师的人是列奥纳多·达·芬奇。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设计应当是一个开放的概念,它会随着人类改造世界能力的增强而扩展。设计是一项综合性与多学科交叉的行为,设计作用的充分发挥也是在与生产技术的不断结合中实现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常常能促使文化和商业以一种剑拔弩张的状态狭路相逢。

外观设计概念思考与优化

外观设计一词的中心是设计,设计常常是指人类能够按照自己的主观意志进行改造世界的活动。在西方设计历史上,第一位被当作设计师的人是列奥纳多·达·芬奇。他曾经编撰过一本名为《机械元素图集》的书,书中提出了不少对实用品的设计想法。从词源上考察,设计一词源于拉丁语“designare”,翻译为“决定”。1588年版的《牛津词典》首次提及设计,并将其定义为“由人设想的为实现某物而做的方案或计划;艺术作品最初图绘的草稿”。[1]在中国古代汉语中,设计是动词,是指设下计谋,“赂遗吾左右人,令因吾服药,密因酖毒,重相设计”[2], “运筹设计,让之张良,点将出师,属之韩信[3]。在现代汉语中,设计是指在正式做某项工作之前,根据一定的目的要求,预先制定方法、图样等。与艺术一词不同,设计一词既可以是动词也可以是名词。作为动词用时,设计多指行为过程;作名词使用时,设计多指行为结果,它不只指我们身边事物表现出的某种特性,同样也指使得这些事物得以出现某种特性的过程。现代汉语中的设计一词与英语中的“design”,“the creation of a plan or convention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an object or a system(as in architectural blueprints,engineering drawing,business process,circuit diagrams and sewing patterns)”,在表意上更为接近。但无论是在中文中还是在英文中,设计一词的行为主体通常都是人,指人通过一定的手段将自己的思想或想法付诸行动从而改造世界的过程或产物。今天,在学科的分类上,设计与艺术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交叉性,设计与艺术在实现的手段上具有相似性。比如,素描是一种在二维平面上表现物象造型关系的手段,无论是作为绘画意义的传统素描还是作为设计方面的设计素描,它们之间并没有本质的差别,它们之间的差异仅仅是侧重的角度不同。传统素描强调的是通过对对象外在形态的把握与表现,来传达出作者内心的精神性以及画面语言的个性。设计素描是在传统素描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通过认识形体与结构的变化规律,根据明确的设计目的和所追求的视觉效果,结合一定的科学原理与手段,从形体、结构等角度,提高画面的构图组织能力和空间想象能力,素描设计的作用在于提高设计造型能力与设计意图的表达能力[4]从素描这种表现手段上看,设计与艺术基本上没有太多区别,都是一种人类表达自己思想与情感的手段,有时甚至可能是完全重叠的,区别可能是由载体所决定的。

不同的学者出于成长环境、受教育的状况不同,会根据自己的体验和认识,对设计产生不同的看法,这也为认识设计提供了不同的视角。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设计应当是一个开放的概念,它会随着人类改造世界能力的增强而扩展。设计是一项综合性与多学科交叉的行为,设计作用的充分发挥也是在与生产技术的不断结合中实现的。知识产权法的法律保护连接点大都设置在最终的成果上,而不是直接设置在创造智力成果的行为上,因此,考察设计一词在结果意义上的使用,更有助于本书的研究。设计在结果意义上,还可以有多种搭配,如平面设计工业设计产品设计等。其中,工业设计在广义上包括产品设计、环境设计、传播设计、设计管理,狭义的工业设计就是指产品设计。工业与设计两词在一起使用,其实是设计与工业化的生产方式相结合。产品设计是指工业产品与设计相结合,而且产品与设计的结合是工业设计的核心。产品设计的发展日新月异,以我们日常能见到的手机为例,在短短的20年的时间里,手机的外形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最早的手机是巨型的大哥大,到后来的直板、滑盖、翻盖、旋盖,再到全键盘、触控,将来的手机外观可能还会发生变化,产品的外观设计必然会与科学技术的发展联系得更加紧密。

产品生产中的设计有其自身的独特性,产品设计的主要目的是服务于工业化生产。从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讲,产品生产中的设计既能服务于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同时又能兼顾人的基本价值和社会文化工业革命后,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指引下,工业设计的主要目标是要把完善的、美好的、合理的、廉价的工业制成品提供给每一个需要它们的消费者。而且工业设计过程包含着技术、美感、生理、心理、经济等各种因素的综合作用,生产经营者都希望自己提供给消费者的产品是舒适、安全、可靠、高效和最佳的。而在社会价值上,艺术主要的重心在于表达人的价值,或者说反映人的意义,商业价值并不是艺术的核心价值。因为设计的中心是结果引导,艺术则更加彰显个性,这样就决定了设计不只是使我们身边事物表现出某种特性,它同样也是使得这些事物得以实现的创造性过程,最终服务于工业化社会的生产和生活。艺术是由人的活动赋予其意义的,体现的是人自身价值的实现,工业设计则是体现产品的社会价值获得社会的认可。虽然工业设计依然是设计的一个分支,但是工业设计自身独特的社会功能使其与传统的艺术相分离,产品设计要求可以适用于工业生产,产品设计上的规格可以统一化,即可以大量复制是首先要满足的要求。因为工业生产是一种满足社会大众的生产行为,即使是所谓的限量发售,全球仅有两件产品,也只是销售手段,是为了迎合消费者追求个性的需要,但这并不意味着该产品及其设计无法通过工业手段进行大规模生产。(www.xing528.com)

现代设计大师安德拉·伯兰兹认为,工业产品外观设计是一种创造性活动,它的任务是强调工业生产对象的形状特性,这种特性不仅仅指外貌,还指向结构和功能,它应当从生产者和使用者的共同立场出发,使二者能够有机结合。[5]不同寻常的是,产品的外观设计居然可以以各种不同的方式,甚至是非常复杂的方式,将人们对审美、制造、购买及使用等诸方面的关注联系起来。由于设计与包括制造和消费在内的经济体系休戚相关,产品的设计与市场结合得非常紧密。产品的外观设计常常能促使文化和商业以一种剑拔弩张的状态狭路相逢。某些产品设计,的确也曾让设计者绞尽脑汁,花去大量的时间,但它们也成了人类生活中历久弥新的物品。产品设计也会周期性地表现出期待成为某种艺术形式的渴望,但是艺术不过是设计需要的一种符号,常常被用来掩饰其大规模生产和满足消费者需求的本质。[6]与单纯的设计相比,产品外观设计需要解决更多的问题。为什么这样说?因为产品设计的载体是产品,产品的基本功能是满足消费者的实用功能,从生产者的角度出发,一件产品的最好状态是既可以发挥产品本身的既有实用功能,同时还能使得产品的造型美观,富于吸引力,便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很好的市场效果。

设计学意义上的产品设计还不能与法律上的产品外观设计概念相等同,产品上的各种装饰都可以成为设计学上的产品设计,如商标等在产品上的使用。但本书讨论的对象是各国法律中以绝对权模式进行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即产品上能产生视觉效果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7]因为这些能产生差异性视觉效果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能给生产经营者带来巨大经济利益,当这种利益的分配出现纠纷时,应减少“搭便车”行为,维护符合社会共识的分配秩序,提高社会整体福利。因此,建立相关领域的秩序,减少“搭便车”行为就成了人类社会制度史发展中的目标之一。[8]法律对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功能是如何在市场经济中定纷止争,分配利益,引导社会主体的行为,满足社会主体对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这样,与知识产权体系下的其他保护对象一样,专门保护这种产品上具有不同视觉效果的形状、图案的法律就出现了,产品外观设计也就成了一个法律上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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