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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验和检查的对象及组织方式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勘验的对象是现场、物品和尸体,而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身体。勘验、检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侦查部门组织实施。有明确犯罪现场的案件,接到报案后,侦查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勘验、检查。为了对现场勘验、检查的合法性进行有效监督,保证勘验检查的结果客观公正,侦查机关应当邀请见证人在场。

现场勘验和检查的对象及组织方式

勘验、检查,是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人身进行勘验和检查的一种侦查行为。勘验和检查的性质是相同的,只是对象有所不同。勘验的对象是现场、物品和尸体,而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身体。

1.勘验、检查的作用

刑事案件而言,勘验、检查对整个案件的侦查工作的成败意义重大,勘验、检查笔录作为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法定证据形式,在法庭审判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勘验、检查是一个系统的、有秩序的过程,这个过程不仅包括现场保护、现场状况记录和保存物证等静态工作,还需要负责勘验、检查的人员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开展相关动态工作,例如现场访问、现场分析以及人身检查。勘验、检查这种侦查行为的意义大致可以概括如下:

第一,通过勘验、检查,侦查机关可以发现、固定、提取与犯罪有关的物证及其他信息。

一起刑事案件的发生,客观上都会产生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各种信息,这些信息是犯罪分子在现场遗留、产生的各种痕迹和物证。通过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侦查人员可以发现、固定、提取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和其他信息,存储现场信息资料,判断案件性质,分析犯罪过程,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为侦查破案和刑事诉讼提供线索和证据。

第二,通过现场勘验、检查,侦查机关可以确定案件性质,分析犯罪嫌疑人的作案过程,从而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犯罪行为的实施必然和一定的时间、一定的地点、一定的人和物发生联系,所有这一切,都可能在犯罪现场上得到这样或那样的反映。

第三,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对人身进行检查是刑事诉讼中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以查明案件事实的侦查活动。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需要通过人身检查,查看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身体表面有什么特征,如相貌、皮肤颜色、特殊痕迹、身体各部有无缺损等;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伤害情况,在实践中主要是对被害人伤害情况的检查,通过检查看看被害人伤害的部位、程度、伤势形状等;确定生理状态主要是检查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有无生理缺陷,比如智力发育情况,是否智力低下,各种生理机能情况怎样等。这些检查,有利于查清案件的性质、犯罪的手段和方法,作案所用的工具及犯罪的情节,这对认定犯罪事实、查明犯罪人,都有重要意义。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保证对人身检查的顺利进行,侦查人员进行人身检查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

2.勘验、检查的程序控制

(1) 勘验、检查的主体。

勘验、检查应当由具备现场勘验、检查专业知识、技能的侦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以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但他们不具有独立的检查主体资格。现场勘验、检查由现场勘验、检查指挥员负责,现场勘验、检查指挥员由具备现场勘验、检查专业知识和组织指挥能力的人民警察担任。

对勘验、检查主体的要求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要求实施勘验、检查的侦查人员具备主体资格,这是确保证据合法性的前提条件;另一方面是对侦查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要求,这一点对勘验和检查的效果具有重大意义。刑事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逐年提高,警方已经拥有了先进的技术手段和尖端的设备,但是仍有大量的案件没有侦破,冤假错案时有发生,部分是由于现场勘验、检查过程中出现的种种失误造成的,从这个角度而言,案件的侦破与勘验、检查人员的专业水准密切相关。勘验、检查虽然也依赖于刑事科学技术发展,但对于刑事科学技术的利用程度仍然取决于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因此应当使一线从事勘验、检查的侦查人员、技术人员以及检验鉴定人员普遍掌握刑事科学技术并加以熟练、规范地运用。

(2) 勘验、检查的启动。

勘验、检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侦查部门组织实施。发案地派出所等部门应当妥善保护犯罪现场和证据,控制犯罪嫌疑人,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有明确犯罪现场的案件,接到报案后,侦查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勘验、检查。

(3) 现场的先期处置。

案发地公安机关接到刑事案件报警后,应当迅速派员赶赴现场,做好现场保护工作,最先到达的人民警察应当做好现场的先期处置工作,在实践中,先期处置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其一,观察现场情况,进行初步的安全评估与记录,确认现场是否存在潜在危险并妥善处理;

其二,确认现场核心位置,划定保护范围,设立现场封锁区域,禁止无关人员进场;

其三,依照经验和知识辨别现场人员是否具有生命迹象,实施紧急救护,并注意保护周围潜在的物证;(www.xing528.com)

其四,对可能受到自然、人为因素破坏的现场,应当对现场的痕迹、物品和尸体等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其五,在勘验、检查人员到达现场后,向其报告现场情况并转交现场控制权。

(4) 勘验、检查的步骤。

现场勘验、检查是一个逐步深入的过程,侦查人员现场勘查的根本目的是在现场发现与犯罪活动相关的各方面的信息。在现场勘验、检查过程中,常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失误影响侦查的顺利进行,系统性、逻辑性的工作步骤是保证少出错的前提,也是提高现场勘查水平的基础。

第一,巡视现场,划定勘验、检查范围。

第二,按照 “先静后动,先下后上;先重点后一般,先固定后提取” 的原则,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勘验、检查流程。

第三,初步勘验、检查现场,固定和记录现场原始状况。

第四,详细勘验、检查现场,发现、固定、记录和提取物证、书证等证据;记录尸体的位置及外部特征;实施相关人身检查。重要情况要迅速报告现场指挥员。

第五,记录现场勘验、检查情况。

(5) 见证人在场制度。

为了对现场勘验、检查的合法性进行有效监督,保证勘验检查的结果客观公正,侦查机关应当邀请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必须是与案件无关的自然人,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见证人:

第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第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第三,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聘用的人员。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6) 现场勘验笔录的制作。

勘验现场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其他参加勘验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重大案件、特别重大案件的现场,应当录像。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应当客观、全面、详细、准确、规范,能够作为核查现场或者恢复现场原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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