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现场勘验检查记录 | 刑事侦查技术实验教程

现场勘验检查记录 | 刑事侦查技术实验教程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调查访问、检验鉴定、主观分析等内容不得出现在勘验检查笔录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前言部分的记录应包括接处警、勘验时间、现场地点、天气情况、案发情况、现场保护、见证人、现场指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内容的更改,应当由记录人采用杠改方式进行,并在相应处注明更改的日期,并加盖个人名章或本人签名。其表述的内容应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内容相吻合。

现场勘验检查记录 | 刑事侦查技术实验教程

现场勘验检查记录是指侦查机关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痕迹、物品、尸体和人身进行勘验、检查时,运用文字、绘图、照相、录像等形式进行客观记载的一种法律文书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42 条规定,现场勘验、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将现场信息录入“全国公安机关现场勘验信息系统”并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公安部同时规定,凡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现场均要认真开展勘验检查工作,杀人、爆炸、放火、强奸、绑架、投毒、破坏、伤害致死、入室抢劫和入室盗窃等十类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率要力争达到100%。

4 课时。

刑事侦查技术实训中心、本班教室、校园空地等。

实验器材及用品: 模拟现场或案例材料、笔录纸,或根据模拟现场案情需要准备相应的器材。

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是勘验检查人员运用文字的方法,对与案件有关现场上的物品状态和空间关系的真实描述,是对勘验检查过程所作的客观记录,是勘查卷宗的主要组成部分。

(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基本内容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包括标题、前言、正文、结尾四个部分。其内容必须全面、客观、详尽;段落层次分明,记录用词准确。调查访问、检验鉴定、主观分析等内容不得出现在勘验检查笔录上。

(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内容与格式

1.标题与编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标题应置于首页上部居中,每个勘验检查笔录应具有唯一性编号,置于标题右下方。其内容和格式为“××公(××)勘〔××〕号”。在“公”字前面填写主勘单位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简称,在“勘”字前面填写主勘单位的简称,在“号”字前面填写全国公安机关现场勘查信息系统中的现场勘查流水号

2.前言部分的内容与顺序。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前言部分的记录应包括接处警、勘验时间、现场地点、天气情况、案发情况、现场保护、见证人、现场指挥。上述内容的表述应自然分段。

接处警应记录接警时间、接警方式、接警简要情况和处警工作要求,记录勘验检查指挥人员带领侦查人员赶赴现场的情况。

勘验时间应记录现场勘验起始和结束的时间。

现场地点应记录省(直辖市)、地市、县区、乡镇街道、门牌号(村)。现场地点是机关、企事业等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全称;现场地点是住宅的应写明受害人的姓名;野外现场应描述具体的位置和参照物

天气情况的记录应包括温度、相对湿度、风向、气候条件(阴、晴、雨、雪、雾等)。

案发情况应记录案件发现人姓名、性别及身份、具体发现过程和现场变动情况。现场保护应记录现场保护人的姓名及身份、到达时间、保护措施、保护方式。

现场勘查见证人应记录其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

现场指挥应记录实地勘验组织指挥人员的单位、姓名和行政或技术职务。

3.正文部分的内容与顺序。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正文部分的记录应包括所勘验现场的中心现场的方位、现场、中心现场、痕迹物证及命案现场中尸体的描述。

中心现场的方位描述应包括现场所处的地理方位、环境、设施,道路及建筑物的名称。

现场的描述应包括现场的空间结构,与案件相关的设施、物品名称及其位置、数量、状态(如门、窗、家具等)。现场物理空间、物品、痕迹物证、尸体的描述应有机关联。

中心现场描述的方法一般以一个物理空间为一个自然段。多个物理空间和某一空间的描述以顺时针为序。

痕迹物证的描述应包括与案件有关物证的名称、数量、形态、方向、角度和具体位置,及处理和提取的方法。并制作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较为复杂、痕迹物证较多的可进行编号。

命案现场中尸体的描述应包括: 尸体的位置、姿态、衣着、附着物及尸体与其他物体的关系。

4.结尾部分的内容与顺序。结尾部分的记录应包括制作文书名称、数量,现场勘查相关人员的姓名、单位和日期。

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录音及现场录像的数量。

现场勘验检查人员、现场勘验检查记录人员和见证人的基本情况,并由本人签名。

记录制作日期。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更改。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内容的更改,应当由记录人采用杠改方式进行,并在相应处注明更改的日期,并加盖个人名章或本人签名。

(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制作要点

1.顺序一致。现场勘验笔录记载的顺序应当与勘验的顺序相一致,以免因记载紊乱而发生遗漏和重复的现象。先勘验的先写,后勘验的后写,不能跳跃。勘验顺序一般有: 先外围后中心;先中心后外围;沿着犯罪行为人活动的顺序开展;根据房屋的结构展开;先低处后高处;先外面后里面;等等。

2.位置固定。在描述现场每一个客体物时,首先要确定该物体在现场上的具体位置。固定位置需要测量距离,测量距离时可以以比较固定的物品作为参照物,在室内通常以墙壁为参照物。位置描述要准确,不能使用较近、不远的地方、旁边、大致、大概、左右、估计、大约等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的词语。

3.所见即所得。勘验检查笔录内容必须客观,只能记载勘验中所见的情况,不准将任何判断、推测的意见载入笔录之中。不能使用形容词和夸张的词语,用平实的语言描述现场上各种情况。

4.详略得当。凡是与案件有关联的情况,都应当详细记载,不能遗漏。而对于那些与案件无关的情况,应简明扼要的记录,甚至可以不载入笔录。详写应做到“六定”——定位置、定高度、定方向、定长度、定特征、定处理。

5.简洁清楚。描述语言必须简洁清楚,防止出现语言拖沓冗长,词不达意。在记录中多使用短句,少用长句

6.规范准确。现场勘验笔录用语要符合统一标准。不能使用非标准化的字、词、语句,不要滥用方言、俚语和自造字句,涉及的计量单位要按国家统一标准选用,涉外案件应符合国际规范。

7.单独制作。如果要进行尸体检查、现场实验、人身搜查等,应单独制作笔录。

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

二、现场绘图

现场绘图是勘验检查人员运用图示的方法对案件发生的地点、环境、建筑、陈设物品和遗留痕迹等所作的客观记录。

(一)现场图的种类

现场图包括方位示意图、平面比例图、平面示意图、立体图、展开图、剖面图等类型。一般案件应制作方位示意图和平面示意图,命案及其他重特大案件应视情况增加图的数量和种类。现场图应布局合理、画面整洁。其表述的内容应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内容相吻合。

1.方位示意图。方位示意图应全面反映现场所处位置及与周围环境的关系。中心现场的位置用方向朝下的红色双箭头线条表示,需要反映多个现场的可采用同样方式表示。现场方位示意图可通过截取电子地图进行制作。

2.平面比例图。平面比例图应准确地反映中心现场的环境、状态及物体之间的关系。命案现场应反映尸体、主要痕迹物证所处的位置及相互关系。平面比例图应严格按照比例绘制,测量和换算应当准确。

3.展开图。当现场立面留有痕迹物证,可根据现场平面比例图制作展开图。展开图应反映现场空间不同平面上有关物体和物证的分布状态。尸体、痕迹物证等所在的位置应准确标示。

4.平面示意图。平面示意图应客观地反映中心现场的环境、状态及物体之间的关系。平面示意图中尸体、痕迹物证的位置应明确标示。当现场立面留有痕迹物证,现场平面示意图可根据需要展开。

5.立体图。立体图应客观反映中心现场的维空间状态及尸体、痕迹物品等在三维空间所处的位置。现场立体图中物体比例应适当。立体图中重叠物品的轮廓线条应避免出现交叉重叠,符合实际视觉效果

6.剖面图。当现场中的重要痕迹物品或客体受到某立面遮挡时,应绘制剖面图。剖面图应反映现场不同空间上有关物体和物证的分布状态。

(二)现场图的构成

现场图应由图框、图题、图体、指北标志、图示、绘图说明构成,比例图应绘制比例尺

1.图框。图框的位置应符合勘查卷宗内文书版面之要求,用纸上白边(天头):37mm±1 mm;用纸左白边(订口): 28 mm±1 mm;版心尺寸: 156 mm×225 mm (不含页码)。图题、图体、指北标志、图示、绘图说明、比例尺均绘制于图框内。

2.图题。图题置于图纸上方居中,包括案件名称(发案时间+发案地点+被害人姓名+案件性质)和图的种类,发案时间应写明具体年月日并用双引号( “某年某月某日”)标注。如“2013 年9 月29 日”××市××区××小区3 栋4 单元401 号张××住宅盗窃案现场方位图或“2013 年10 月2 日”××市××区××街134 号××烟酒经营部盗窃案现场平面示意图。图题太长可以分为两行。

3.图体。图体即绘图的主体部分,为了给图示和指北标志留下空间,通常置于图纸中部偏左、图题下方。

4.指北标志。指北标志即俗称的“指北针”,置于图纸的右上部,应指向图纸的上方。

5.比例尺。比例图中,比例尺置于指北标志下部。

6.图示。图示应位于图框内右中部,指北标志或比例尺的下方。图示应包括尸体、痕迹物证及其他必要的说明。现场中物品、痕迹物证必须编码,尸体用图形表示。

7.绘图说明。绘图说明一般应位于图框内右下部、图例下方,也可根据图形的特点置于图纸左下部空白处。绘图说明应包括绘制人、绘图单位、绘图时间。绘制人应本人签名或盖章

图4-3 现场绘图的构成与分布

(三)现场图的绘制方法及注引

现场图可以手工绘制或用绘图软件制作,手工绘制现场图应用黑色碳素墨水进行描图。

现场图中不得用物证照片、尸体照片或手工绘制物证形状进行注引。

(四)绘制现场图的基本要求

根据《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47 条等规定,绘制现场图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标明案件名称,案件发现时间,案发地点;完整反映现场的位置、范围;准确反映与犯罪活动有关的主要物体,标明主要痕迹、主要物证、成趟足迹、尸体、作案工具等具体位置;文字说明简明、准确;布局合理,重点突出,画面整洁,标识规范;注明测量方法、比例、方向、图例、绘图单位、绘图日期和绘图人。

(五)现场草图的制作步骤

当今已经罕有手工绘制的现场图,因此本书主要讲述如何用计算机绘制现场图。在用计算机绘制现场图之前,在现场制作好现场草图是前提和基础。因此应当重视现场草图的制作,通常有以下几个步骤。

1.构思。制作现场图分为现场草图和后期计算机制作现场图两个部分。但无论任何现场,均应当先构思好现场需要绘制的绘图类型,再根据所选绘图类型进行测绘并作出草稿,以便后期绘制。

制图前要有计划,拟定绘图的画面结构,是竖面构图还是横面构图,画面占纸的多大面积,图的名称写在哪里,图示说明放在哪里,指北针标在什么位置,局部特写放在何处等。同时,应注意一点,不管如何构思,必须要做到图纸面上的方位与实际现场的方位统一,无论怎样移动绘图板,都应在图纸面上保持方位规则: “上北下南,左西右东”。

2.测绘。构思好现场草图的类型后,开始现场测绘,现场测绘主要涉及方向和距离。

对方向的测试,主要依靠指北针。使用指北针测试方向,应当远离磁性物体,保持水平进行测试。此外,根据现场道路的走向、建筑物的朝向,也可以大致确定现场的方向。确定好方向后,可以面向北方开始绘制草图。

对距离的测试,测量工具主要有钢卷尺、皮尺、测绳等。较长距离的测试需要两个人协同工作。此外,对于室内现场,还可根据地板的数量乘以地板的宽度获得大致的长宽距离;对于室外现场,可以根据电线杆、里程碑、树木的间距估测实际的距离。

3.草稿。

第一步,绘制现场轮廓。绘制现场草图,通常先确定现场的大致轮廓,并决定其在现场绘图纸上所占的比例,再将现场的主要组成部分绘制在图纸上,标注道路、内墙、门窗等位置、方向。

第二步,依次绘制细节。根据现场勘查的先后次序,在现场结构测绘的基础上,以固定的结构为参照物,测绘现场陈设物体,标注其形状、位置,反映其关系,准确绘制现场痕迹、物品、尸体等相关物品。

第三步,检查补充草图。检查指北针、图题等绘图的要件是否完善,检查现场物品距离是否标识清楚,检查发现的痕迹、物品是否在草图上标识完全等。检查无误可结束现场草图的绘制工作。

三、现场照相

现场照相指运用照相的方法,按照勘验、检查的规定和办案的要求,将案件发生的地点和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品、尸体等所处的位置、环境状况及其特征等及时、客观、准确、全面、系统地进行拍照记录的一种技术。

(一)现场照相的内容和要求

1.现场方位照相。现场方位照相是指以整个现场和现场周围环境为拍摄对象,反映犯罪现场所处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事物关系的专门照相。现场方位照相在说明现场位置、环境的同时,还应反映出发案现场的季节、气候、气氛等。

进行现场方位照相时,拍摄点一般要选择远距离、高角度,以能全面反映现场及现场周围环境为准。充分利用永久性标志物或重要标志物在现场中的参照作用,直观地显示案件现场所处的位置及其与周围环境关系,如商店、特殊的高层建筑物、车站、桥梁、门牌、路标等。

2.现场概貌照相。现场概貌照相是指以整个现场或现场中心地段为拍摄对象,反映现场的全貌以及现场内各部分关系的专门照相。现场概貌照相的特点是全面反映整个犯罪现场,重点反映犯罪现场上物与物、物与犯罪活动以及犯罪痕迹间的联系。现场概貌照相的要求如下:

进行现场概貌照相时,应当明确拍摄范围,按序分组拍照,拍摄点的选择以能够客观、系统、全面地反映现场概貌状况为准。既要避免重要部位的相互重叠、互相遮挡,又要防止或减少影像变形;要遵循“宁多勿少”的原则,拍摄时不能先入为主,尽可能把现场的整个范围及其全貌状况、特点、各事物之间的联系等,全部如实记录下来,以免造成遗漏;合理利用景深和超焦距、用光均匀;拍摄内容必须是原始现场,避免相片中出现勘查人员及其他无关人员的身影;现场概貌照相要求反映现场的原始面貌,这就决定现场概貌照相必须在现场静态勘查阶段进行。

3.现场重点部位照相。现场重点部位照相是指记录现场上重要部位或地段的状况、特点以及与犯罪有关痕迹、物品与所在部位的专门照相。现场重点部位照相可以充分反映案件的性质,对分析作案人的作案目的、作案过程以及案件的侦破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进行现场重点部位照相时,要求反映重点部位的状况和特点,反映重点部位与邻近物的关系,影像要清晰、不变形,多角度反映重点部位。

4.现场细目照相。现场细目照相是指记录现场上所发现的与犯罪有关的细小局部状况和各种痕迹、物品,以反映其形状、大小、特征等的专门照相。

进行现场细目照相时,要求做到准确反映痕迹、物品在现场上的位置及其特征;保证被拍痕迹、物品清晰、完整、不变形;遵守比例摄影的原则;检材和样本的配光要一致;拍摄要及时;坚持先拍摄后提取的原则。

图4-4 现场细目照相

(二)现场照相的步骤(www.xing528.com)

1.了解案情。拍摄人员到达现场后,应与其他勘验人员一同了解案件发生、发现的时间、地点和经过,现场原始状况、变动情况及保护措施,出入现场的人员及原因。

2.巡视并固定现场。在初步了解案情后,与其他现场勘查人员一同实地巡视现场,要对现场的外围环境、犯罪行为涉及的范围、现场内部状况、出入口以及痕迹、物品的分布状况及位置等,进行静态观察,在巡视现场的同时或详细勘查开始之前,应迅速准确地对现场概貌状况进行拍摄固定。

3.现场构思,制订具体拍摄计划。根据现场状况,明确现场拍摄的内容、重点,构思安排多个画面、镜头的组合结构和对整个现场的表述方法,并制订拍摄计划。

4.实际拍摄。实际拍摄时,在确保现场勘查的顺利进行和对原始现场全面客观反映的前提下,根据现场情况和现场勘查工作的要求,按照一定顺序拍摄。在实际拍摄中有以下几种拍摄顺序: 按照现场照相的四项内容,先拍现场方位,次拍现场概貌,再拍现场重点部位,最后拍现场细目;先拍现场概貌,次拍现场重点部位,再拍现场细目,最后拍现场方位;先拍现场细目,再拍现场其他内容;先拍摄主体现场,后拍摄各个关联现场。

5.查漏补缺。整个现场拍摄完毕后,应检查有无漏拍、错拍以及技术失误。

(三)现场照相常用的方法

研究现场照相的拍摄方法必须紧密结合现场照相内容的整体性和拍摄的目的性,同时也必须明确案件性质不同,现场环境不同,拍摄对象、目的和要求不同,其拍摄方法往往也不同。只有灵活运用拍摄方法,才能顺利地完成现场照相的任务。

1.单向拍摄法。单向拍摄法是指从一个方向对着现场某一被拍物或现场某一侧面进行拍摄的一种照相方法。

运用单向拍摄法拍摄现场概貌和现场重点部位时,应将照相机镜头处于水平位置,尽量不用仰拍或俯拍手法;在拍摄现场细目(如桌面上的手印等)时,应将照相机镜头垂直于被拍物平面,以避免影像变形。单向拍摄时一般以纵深范围的前1/3 处为调焦点,多用小光圈、较低快门速度,以获得较大的景深,保证整个画面中的影像都清晰,尽量使用顺光或前侧光配光。要注意选择恰当的拍摄角度、拍摄高度、拍摄距离,以获得充实而富于表现力的拍摄效果。

图4-5 单向拍摄图示

2.相向拍摄法。相向拍摄法是指以相对的两个方向、相等的距离对现场上某一中心部位或某一目标物进行拍摄的一种照相方法。

两个拍摄点应选在能准确反映被拍对象及其周围物品并且不变形、无逆光、无反光现象的两个相对位置。但相对的两个拍摄点和被拍物中心不一定在一条直线上,以能够表现背景和中心物体周围的有关痕迹、物品为原则。尽可能使两个拍摄点到中心部位或目标的距离和高度相等,以保证两张照片的影像大小比例关系基本一致,以便互相印证。拍摄较窄长的物体时,应从其两侧拍摄,避免从两端纵向拍摄造成影像变形。制作现场照片案卷时,应将相向拍摄的两张照片以上下或左右相对应的形式进行编排和粘贴。

图4-6 相向拍摄图示

3.多向拍摄法。多向拍摄法是指从几个不同的方向,以相等的距离对现场上某一被拍物进行拍摄的一种照相方法。

取景构图时,要处理好重点和全面的关系。这是因为多向拍摄法的每一个镜头是独立的,只能反映现场的某一个侧面。既要有重点地反映主要目标的全貌,又要反映周围景物及痕迹、物品,就必须在每一个镜头的取景构图时,处理好重点和全面的关系,否则,拍摄的照片就会重点不突出、主次不分明。各拍摄点与被拍物中心的距离和高度尽可能相等,以保证每张照片的影像大小比例关系一致。应尽量避免逆光拍摄,必要时可进行补光。照片编排时必须将所拍照片按其前后、左右的实际位置组合起来,达到互相印证,充分反映被拍物的全面状况,否则就会乱而无序,不能发挥其应有的拍摄效果和作用。

图4-7 多向拍摄图示

4.回转连续拍摄法。回转连续拍摄法是指固定拍照机位,水平或垂直方向转动镜头,将被拍客体分段连续拍照成若干画面的拍照方法。可通过Ptgui、Photoshop 等软件将回转连续拍摄的多张照片后期拼接成为一张照片。

拍摄点应选在较高、较远的位置,并正对被拍摄对象的中心;被拍摄的主要物体应安排在画面中的显著位置,并要避免被其他物体遮挡。转动照相机改变拍摄方向时,要使相机保持水平,要避免转动轴移位(转动轴应在照相机镜头的中心),以减少影像的变形。照片影像的变形程度取决于照相机的水平程度和照相机转动时转动轴的位置。两个相邻画面的连接点应选在有明显标志的、直线条物体上,如房角、电线杆、树、墙等,不可选在与案件有关的主要物体上。两个相邻画面要有适当重叠的部分,重叠部分约占整个画面的1/4~1/5 为宜。回转连续拍摄的所有画面应作一次性调焦和收缩光圈。因这种方法拍摄的对象,一般范围广而又纵深距离大,如不作一次性调焦和收缩光圈,会造成各幅画面景深范围和影像大小不一致,影响照片连接的质量。布光要均匀,曝光组合要一致(拍摄所有画面都要用同一级光圈和快门速度)。选用标准镜头进行回转连续拍摄,长焦镜头也可以,但不宜用广角镜头。广角镜头拍摄的照片影像易产生近大远小的变形,从而对照片连接不利。

图4-8 回转连续拍摄图示

5.直线连续拍摄法。直线连续拍摄法是指照相机的焦平面和被拍物平面平行、等距,沿着被拍物直线移动并将其分段连续拍照成若干个画面的一种拍照方法。直线连续拍摄多用于拍摄成趟足迹或较长的画面。与回转连续拍摄法相类似,可通过软件将直线连续拍摄的多张照片后期拼接成为一张照片。

每幅画面都要保持在等距离、垂直情况下拍摄,以防止影像变形。连接点选择要恰当,避开重点物品或痕迹;两相邻画面要有1/4 ~1/5 的重叠部分,以便于照片的连接。直线连续拍摄法拍摄的每幅画面要一次性调焦和收缩光圈。每一幅画面的曝光组合、配光角度要一致。每张照片的放大倍数、反差、影调、色调等要一致。对有证据意义的痕迹、物品,要在被拍物的同一水平面放置比例尺,以显示被拍物的实际大小。

图4-9 直线连续拍摄图示

6.测量拍摄法。测量拍摄法是指将带有标准刻度的比例尺和被拍物一同摄入画面,再根据比例尺测量出原物及其特征大小的拍照方法。

比例尺要根据被拍物和所使用的感光片选择。深色物体选用黑底白刻度的比例尺;浅色物体选用白底黑刻度的比例尺;拍摄透明或半透明物体上的痕迹选用透明比例尺;彩色负片应选用彩色比例尺;盲色片应选用黑白相间的比例尺。放置比例尺时,有刻度的一侧朝向被拍物,并且比例尺与被拍物之间要留有一定间隙;根据被拍物情况,横向测量的比例尺要横放,竖向测量的要竖放;要使比例尺的零刻度对准被拍物的某一明显标志或特征,以便测算;比例尺的长度要根据被拍物的长度来选择。拍摄时,镜头的光轴必须垂直于被拍物面,防止影像和比例尺变形。

正确控制曝光量,使被拍物和比例尺在照片上都得到清晰显示。为此,曝光测定应取比例尺和被拍物两者亮度的平均值。配光时,要避免被拍物面和比例尺出现反光。

图4-10 测量拍摄图示

(四)现场照片卷宗的制作

现场照片拍摄并且冲洗完毕后,必须挑选并制作现场照片卷宗。

1.现场照片的种类。现场照片包括: 方位照片、概貌照片、重点部位照片和细目照片。其段落层次、顺序应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表述相对应。

(1)方位照片。方位照片应反映案件现场所处的位置以及案件现场周围环境特点。照片画面中应突出反映案件现场,并反映具有永久性的标志物;不能清晰反映标志物时,可采用标引辅助画面的方法。方位照片中现场的标示、照片数量、尺寸应符合下列要求:

方位照片通常用一幅照片表示,特殊情况可由一组照片或拼接照片构成。方位照片不得超过4 张。主要画面的方位照片尺寸应为127mm×203mm 左右或89mm×127mm左右;辅助画面的方位照片,尺寸应为89mm×127mm 左右或63mm×89mm 左右。拼接照片宽度不应小于89mm,长度不应大于305mm。中心现场应使用双箭头标示。

(2)概貌照片。概貌照片应反映现场的全貌及现场内相关事物的关系。一个物理空间的概貌照片一般不超过4 张,特殊情况可酌情增加。概貌照片尺寸应为89mm×127mm 左右。

(3)重点部位照片。重点部位照片应反映现场重要部位的状况特点,重要痕迹物证、物品遗留部位及其与附近物体之间的关系。重点部位照片的内容应在概貌照片中反映其所处的位置。重点部位照片尺寸应为89mm×127mm 左右。

(4)细目照片。细目照片应反映现场上发现的与案件有关的各类痕迹物证、物品的大小、形状、特征。细目照片的内容应在重点部位照片中反映其所处的位置。细目照片尺寸应为63mm×89mm 左右或89mm×127mm 左右。细目照片应使用比例尺。比例尺长度应长于所拍摄痕迹的长度。比例尺一般置于所拍痕迹物证左侧,特殊情况可置于右侧。

2.现场照片的编排要求。现场照片的组合编排应系统连贯、直观简明,能充分表述案件现场的整体状况。

3.现场照片卷的组成。现场照片卷应由照片、标引线、文字说明等构成。现场照片卷可使用洗印照片粘贴或电脑编排打印制成。

4.现场照片的标引。现场照片主画面与附属画面需表达主题内容与位置关系时应使用标引方法,并符合下列要求:

标引线应处于同一或相临版面,一般不得隔版面。

标引线应为连续的单线条,线宽不宜超过0.7mm。

标引线应与卡片纸的边平行,必要时可以用折线,折线的角应是直角,一条线的折角不得超过两处,标引线之间不得交叉,并不得使用箭头。

标引线的线端指向应准确,不得远离被标引对象。

标引线通过与线条颜色相同或相近的照片影像部位,可选用易于辨别的颜色。

图4-10 正确的标引方法

图4-11 错误的标引方法

5.现场照片的文字说明。现场照片应附注文字说明,内容要通俗简练,严密准确,不应使用“同上”或“同左”等术语。文字说明一般应置于照片下方,竖幅照片说明可置于照片右侧。文字说明的位置应位于距照片边缘5mm~10mm 居中部位。文字说明不得出现在照片主体上。

6.贴附照片的纸张与规格。贴附照片的纸张应使用200g/㎡~250g/㎡白卡片纸或白板纸。电脑打印卷应用90g/㎡~150g/㎡的白色纸张。正页幅面规格为A4,一个段落层次有多张照片时,应在翻口连续折页。折页幅面长度应与正页一致,宽度为182mm。每个折页连续不得超过7 页(版面),折页为扇形折。每个折页(版面)须单独编码,编码位置置于右下角。

图4-12 现场照片卷宗外观样式

7.照片粘贴。照片粘贴应平整、牢固、整齐,照片粘贴的区域、位置、方向、粘贴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照片粘贴版面的上白边(天头)为: 37mm±1mm,下白边(地脚)为: 35mm±1mm,左右白边(除订口)为: 13mm±1mm。粘贴照片卡片纸的图文区为156mm ×225mm 左右。

照片应粘贴在图文区,特殊规格的方位照片可占用左右白边或横跨两个版面。

画幅尺寸相同的两张(或两张以上)照片在同一版面且横向排列时,上下两边应平齐;竖向排列时,左右两边应平齐。

细目照片的方向应与所属主画面照片反映的方向基本一致;现场指纹、足迹等痕迹物证照片按专业要求粘贴。

粘贴照片应使用双面胶或胶水,并均匀粘涂于照片背面的四边,不得使用其他物质粘贴。

图4-13 现场照片粘贴

四、现场录像录音

现场录像录音是勘验检查人员运用录像录音技术,依据法律程序和现场勘查规则,将案件发生的地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及其痕迹物证,进行及时、客观、真实、连续、形象、全面的摄录。

(一)现场录像的内容

现场录像的内容包括: 方位录像、概貌录像、重点部位录像、细目录像。现场录像总的段落层次、先后顺序应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表述相对应,并保持录像的连续性。

1.方位录像。方位录像应反映案件现场所处的地理位置和现场周围环境等情况及相互关系。

2.概貌录像。概貌录像应反映现场的全貌及现场内各相关事物的关系。

3.重点部位录像。重点部位录像应反映现场重要部位的状况特点,重要痕迹物证、物证遗留部位及其与物品之间的关系。重点部位录像应在概貌录像中反映其所处的位置。

4.细目录像。细目录像应反映现场上发现的与案件有关的细小、局部状况和各类痕迹物证、物品的大小、形状、特征。细目录像应尽量使用标尺并符合相关标准。细目录像的内容应在重点录像中反映其所处的位置。

5.在命案现场中应反映尸体在现场中所处位置、体位、姿势及与周围物品的关系,特别要重点反映出尸体的体貌特征、衣着及附着物品和微量物证。命案的现场录像内容应包括尸体检验录像。

(二)录像中的录音

在现场录像应具有同步录音,在保持现场环境原声的同时应避免工作人员的噪声和杂音干扰,录音电平保持在0dB 左右,保证录像中声音的清晰度。

(三)录像的编辑

现场录像的编辑应遵循客观、真实的原则,画面的编排应系统连贯、直观简明、过渡自然,能充分表述案件现场整体状况。

1.片头字幕。在录像编辑的起始段应配上字幕,字幕黑底白字居中,字体大小适中,分上下两部分,上部注明发案地点、案件性质,下部注明案发时间。

2.录像的编排。将方位录像、概貌录像、重点部位录像、细目录像有序地组接,镜头的衔接一般应采用硬切的手法,起幅、落幅画面以5 秒为限。

(四)录像光盘的制作

完成制作的现场录像片应刻录光盘2 张。以MPEG2、分辨率720×576 的格式为宜。录像光盘采用硬质透明塑料盒护套保存,光盘护套尺寸为12.4cm×14.2cm。

(五)录像光盘包装

光盘应置于护套盒中,并加以附注文字说明的封面。

封面尺寸为12cm×12cm 的白版纸张。封面文字说明内容有: 发案地点、案件性质、时间、制作人员、片长等信息。

(六)录像保存

原始录像存储介质为磁带的,应保存磁带。原始录像存储介质为可擦写光盘、硬盘的,将原始素材复制成光盘予以保存。

编辑完成的2 张现场录像光盘,一张附案件现场勘查检验卷,另一张可作为备份资料与现场原始录像资料一起存档。

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的注意要点有:

1.现场勘验笔录记载的顺序应当与勘验的顺序相一致,以免因记载紊乱而发生遗漏和重复的现象。

2.现场勘验笔录记载的内容要客观。

3.现场勘验笔录用语力求准确、鲜明。

4.现场勘验笔录用语要符合统一标准。

5.现场勘验笔录记载的内容应繁简得当,重点突出。

6.在现场勘验活动中,如果进行尸体检查、现场实验、人身搜查、物证检验等,应单独制作笔录。

7.当一个现场进行多次勘验时,每次都应制作现场复验笔录。

8.在犯罪现场勘验过程中,提取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时,如该物品为被害人所有,应制作扣押笔录,填写《扣押物品清单》;如该物品为犯罪嫌疑人所有,则直接记录在勘验笔录中,不必填写《扣押物品清单》。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