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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对兜底罪名、竞合罪名及行刑衔接的优化建议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尤其是疫情严重、群情激奋及“口袋罪”和司法惯性形成的种种弊端,不仅给实际司法工作带来了诸多困难和难度,还有可能引发“宁重勿轻”“惯性重判”的情况。宁可动用行政处罚,也不可轻易动用刑罚来进行处罚。而想象竞合中,犯罪行为往往侵犯了数个法条,甚至数个独立法益抑或构成数个独立罪名,但这些法条之间一般没有包容或者交叉关系。[6]张明楷:“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分”,载《法学研究》2016年第1期。

建议:对兜底罪名、竞合罪名及行刑衔接的优化建议

尽管《意见》第2条第10项规定“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但《国境卫生防疫意见》第2条第1款也同时规定“应当准确理解和严格适用刑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惩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尤其是疫情严重、群情激奋及“口袋罪”和司法惯性形成的种种弊端,不仅给实际司法工作带来了诸多困难和难度,还有可能引发“宁重勿轻”“惯性重判”的情况。故我们主张:一是严格把握与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相当性”原则,不能任意突破或扩张;二是没有“明文规定”包括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不得任意动用“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即应当限缩和慎用;三是当司法解释与《刑法》立法出现冲突或不一致时,要坚决、果断地服从《刑法》规定,而不要超越《刑法》界线。宁可动用行政处罚,也不可轻易动用刑罚来进行处罚。

(原文载于《河北法学》2021年第3期)

【注释】

[1]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苏州大学国家监察研究院院长、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

[2]学界通常将法条关系划分为对立关系、包容关系、交叉关系和中立关系,一般认为对立关系不可能形成法条竞合,法条之间存在包容或者交叉关系才是法条竞合。而想象竞合中,犯罪行为往往侵犯了数个法条,甚至数个独立法益抑或构成数个独立罪名,但这些法条之间一般没有包容或者交叉关系。

[3]吕英杰:“刑法法条竞合理论的比较研究”,载《刑事法评论》2008年第2期。

[4]张明楷:“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分”,载《法学研究》2016年第1期。

[5][日]山火正则:“法条竞合的诸问题(一)”,载《神奈川法学》第7卷第1号。

[6]张明楷:“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分”,载《法学研究》2016年第1期。

[7]陈兴良:“口袋罪的法教义学分析: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例”,载《政治与法律》2013年第3期。

[8]刘艳红主编:《刑法学》(第2版·下),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37页。

[9]李晓明:《刑法学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42页。

[10]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 《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1147页。

[11]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161页。(www.xing528.com)

[12]张明楷:《刑法学》(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45页。

[13]李晓明:《刑法学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42页。

[14]刘艳红主编:《刑法学》(第2版·下),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6年版,第38页。

[15]详见《解释》,2009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2013年7月19日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2017年1月25日“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1月8日“两高”、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意见》等。

[16]李晓明:《刑法学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334页。

[17]例如,张明楷教授认为本罪为故意犯罪;叶峰先生认为本罪系过失犯罪;最高检研究室的李文峰副主任则认为本罪主观方面是混合过错。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5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120页;中国检察理论研究所:《刑法新罪名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266页;李文峰:“准确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载《检察日报》2020年2月12日。

[18]李晓明:《刑法学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386页。

[19]刘艳红主编:《刑法学》(第2版·下),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402页。

[20]李晓明:《刑法学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39页。

[21]张明楷:《刑法学》(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849页。

[22]这里的公众是指不同性别、年龄、职业、民族或国籍、不同人际从属关系的个体组成的流动人群等。

[23]李晓明:“论公共视频监控系统对公民隐私权的影响”,载《法学杂志》2010年第11期。

[24]笔者认为,《刑法》第291条对“公共场所”的列举也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概念方法,尤其是在英美法系中,这种方法经常被应用于立法。其优点是,形象、具体、具有可比性,尤其是对一个事物的特征、性质、规模和内容等许多方面进行了可供比较和判断性的阐述,具有极大的操作性和可判断性,很值得我们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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