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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规定的专业不足及优化建议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具体条文的角度出发,“管理式”立法模式还造成了具体条文设置模糊、专门化程度不高等现象。由于“自上而下”的管理式立法往往只能聚焦于现实已经产生的严重社会问题,而难以通过来自多元主体、不同层面的观察与商讨,及时在犯罪早期实现预防,故立法存在滞后性。二是在某些具有刑法处罚必要性的特定领域,因专门罪名缺失或不完善而导致处罚漏洞。

具体规定的专业不足及优化建议

从具体条文的角度出发,“管理式”立法模式还造成了具体条文设置模糊、专门化程度不高等现象。一方面,这是“自上而下”管理视角的“无奈之举”。由于“自上而下”的管理式立法往往只能聚焦于现实已经产生的严重社会问题,而难以通过来自多元主体、不同层面的观察与商讨,及时在犯罪早期实现预防,故立法存在滞后性。另一方面,这又是“维护稳定”管理目标的“有意为之”。为了在相关犯罪爆发后及时稳定社会秩序,立法者只能采取模糊立法的方式以应对多变的社会现实,即“期望通过开放性与模糊性的立法来应对司法实践的复杂情形,为刑事司法留下实践运用与挥舞手脚的空间”。[8]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治理领域,这一问题集中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该领域存在具有“口袋罪”倾向的罪名的大规模应用现象。以对普通公民行为规制为例,作为传染病防治的重点领域,本类行为的规制大量依赖兜底罪名。比如,以“非法经营罪”中的“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规制疫情中破坏市场秩序,生产假冒口罩或哄抬物价等相关行为;以“寻衅滋事”罪规制拒不履行防疫义务以及部分传播虚假信息,发表不当言论的行为。虽然兜底性罪名可以在社会形势剧烈变化的情况下提供应急性法律支持,但是,这种模糊立法却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悖,并增加了刑罚权滥用风险,并非治理的长远之策。二是在某些具有刑法处罚必要性的特定领域,因专门罪名缺失或不完善而导致处罚漏洞。如在疫情期间哄抬口罩或生活物价、牟取暴利的行为,虽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但由于其仅违反了国家的《价格法》,并没有违反国家的有关许可制度,从严格意义上而言难以被纳入刑法处罚。[9]再如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现有刑法处罚局限于野生动物猎杀、买卖行为,而对食用、加工野生动物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情况并未规制,也未考虑围绕濒危或一般野生动物产生的食用需求进行犯罪打击。[10]此外,在对有关政府部门卫生人员防治失职的规制上,不仅存在着对“滥用职权”行为的规制漏洞,还存在着明显的罪刑失衡现象。[11]上述立法疏漏均会使治理缺乏针对性,并给司法、执法阶段的扩张式或是盲目适用埋下隐患。(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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