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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水上作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收入分配改革方案»的意见及措施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企业的上述人员,不列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范围。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交通部水上作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收入分配改革方案»的意见及措施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结合交通部所属救助、打捞、内河航道、海事等水上作业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交通部所属救助、打捞、内河航道、海事等水上作业事业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企业的上述人员,不列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范围。

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

水上作业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执行国家规定的政策和标准。

(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交通部所属水上作业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技术工岗位其中,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专业技术船员岗位、水上作业专业技术岗位和飞行岗位3个系列;技术工岗位分为普通船员岗位、潜水员岗位和水上作业技术工岗位3个系列。

1.专业技术人员。

(1)专业技术船员。

专业技术船员岗位设置船长、轮机长、大副、二副、三副5个岗位等级。海上和内河不同船组、不同等级的专业技术船员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附表一)。专业技术船员按本人所在船组和现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船长岗位的人员,执行船长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海上船舶高级船长的岗位工资标准提高160元,内河船舶高级船长的岗位工资标准提高150元;聘用在轮机长岗位的人员,执行轮机长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海上船舶高级轮机长的岗位工资标准提高130元,内河船舶高级轮机长的岗位工资标准提高100元;聘用在大副、大管轮、通用电机员、通用报务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大副岗位工资标准,其中高级电机员、高级报务员岗位工资标准提高90元;聘用在二副、二管轮、一等电机员、一等报务员、主任管事岗位的人员,执行二副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三副、三管轮、二等电机员、二等报务员、材料员、会计员、管事岗位的人员,执行三副岗位工资标准。

(2)水上作业专业技术人员。

航标、测量、通信、内河航道、海事等水上作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五级至十三级岗位9个等级。不同等级的专业技术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附表二)。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在水上作业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3)飞行专业人员。

飞行专业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执行民航事业单位飞行专业人员的工资标准。

2.管理人员。

航标、测量、通信、内河航道、海事等水上作业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设置七级至十级岗位4个等级。不同等级的管理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附表三)。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

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3.工人。

(1)普通船员。

普通船员岗位设置水手长、副水手长、一级水手、二级水手4个岗位等级。海上、内河不同等级的普通船员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附表四)。普通船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

(技术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水手长、救捞长、机工长1000吨以上驳船驾长、疏浚工长、管线工长、电工长、救生教员等岗位的人员,执行水手长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副水手长、1000以上驳船副驾长、大厨、捞工、正驾驶、正司机、疏浚副工长、一级救生员等岗位的人员,执行副水手长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1000吨以下驳船正副驾长、副驾驶、副司机、一水、一级机工、一级电工、二厨、木匠、捞工、管线工、疏浚工、机匠、二级救生员等岗位的人员,执行一级水手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二水、二级机工、二级电工、加油工、捞工、服务员、三厨、疏工、管线工、三级救生员等岗位的人员,执行二级水手岗位工资标准。

(2)潜水员。

潜水员岗位设置一级潜水员、二级潜水员、助理潜水员3个岗位等级。海上、内河不同等级的潜水员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附表四)。潜水员按照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潜水长、潜水监督执行所在水域一级潜水员岗位工资标准。

(3)水上作业技术工人。

航标、测量、通信、内河航道、海事等水上作业事业单位技术工岗位设置技术工三级至五级岗位3个等级。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附表五)。技术工人按本人现

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航道(绞滩)正副站长、钻探(爆破、测量、整治、机械维修)正副工长、船闸机械(电气)运行正副工长、维修正副工长、充电正副工长、灯塔长、信号台长、高级航标(灯塔、测量)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信号台副台长、中级航标(灯塔、测量)工、钻探(爆破、整治、机械维修、线务、船闸机械运行、船闸电气运行)员、机务员充电员、机电员、值机员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初级航标(灯塔、测量)工、初级信号(气象标、钻探、爆破、整治、机械维修、线务、船闸机械运行、船闸电气运行、导航机务、机电)工和水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

(二)薪级工资的实施。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附表一至五)。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水上作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附表六至八)。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分配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是指从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工作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这次套改可将原聘岗位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按套改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标准。

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仍保持荣誉的,薪级工资可适当高定。

(三)绩效工资的实施。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是收入分配中活的部分国家对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人事部会同财政部、交通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水上作业事业单位实际,制定绩效工资分配的实施意见。地方各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水上作业事业单位实际,制定实施办法,调控本地区水上作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体水平。各水上作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同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综合考虑所属水上作业事业单位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绩效考核情况、事业发展、岗位设置和经费来源等因素,下达各所属水上作业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水上作业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分配办法,自主分配。

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将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地区附加津贴纳入绩效工资。

1.水上作业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所确定的不同类型,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在事业单位新的分类办法和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出台前,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工作人员上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核定;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可分别高出一定幅度。目前,暂按现行工资管理办法核定。首次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要保持合理存量,严格控制增量,以后按照综合绩效考核情况进行调整。

水上作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并依据考核结果核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的单位,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考核较差的单位,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

2.水上作业事业单位要依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绩效工资分配的意见,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成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3.水上作业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绩效评价机制,并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严格按照工作质量、工作数量、工作表现等综合考核的结果发放绩效工资,坚持多劳多得,优劳优酬,水平合理,规范有序,要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适当拉开差距,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同时,要妥善处理单位内部各类人员之间的分配关系,防止差距过大。

(四)津贴补贴的实施。

水上作业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1.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主要是根据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差异,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生活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补偿。艰苦边远地区水上作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所需经费,属于财政支付的,由中央财政负担。

2.特殊岗位津贴补贴。(www.xing528.com)

主要体现对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

殊岗位津贴补贴实行统一管理。国家统一制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规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明确调整和新建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条件,建立动态管理机制。除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扩大实施范围和提高标准。

出国船员航行津贴、潜水作业津贴和船员、潜水员、航标人员伙食津贴暂按现行标准执行,今后根据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管理办法予以规范。同时,调整水上作业津贴标准(附表九)和艰苦岛屿作业津贴标准(附表十)。水上作业津贴和艰岛屿作业津贴,按实际工作天数计发。

水上作业事业单位飞行人员飞行小时费空地勤人员伙食费标准,按«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空勤人员飞行小时费和空勤地勤人员伙食费标准的批复»(人薪函〔1994〕6号)执行。

三、正常调整工资办法

(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二)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

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技术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三)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和津贴补贴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根据经济发展、财力增长及调控地区工资收入差距的需要,适时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根据财政状况和对特殊岗位的倾斜政策,适时调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

四、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措施

(一)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

(二)对部分紧缺或者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控

新的收入分配制度入轨后,各水上作业事业单位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进行核算管理,将发放给工作人员的收人纳入专门账簿核算,一律不得账外列支,不得在国家收入分配政策以及工资列支渠道之外直接或变相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同时建立工作人员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工资支付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各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和水上作业单位主管部门要按管理权限和职能,加强对收入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加大对违反政策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政出多门,资金渠道混乱的现象,维护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

六、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一)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长学制专业大学本科毕业生,见习期工资待遇可适当提高。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在明确岗位前,执行初期工资。

海上船舶、内河三级及以上船组,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62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64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20元,大学本科毕业生75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学位的研究生780元。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初期工资标准为855元。

航标、测量、通信、内河航道、海事等水上作业事业单位和内河四级及以下船组,名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获得硕学位的毕业生初期工资标准为770元。

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上述人员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初中毕业生执行1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硕学位的毕业生,明确岗位后,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执行11级薪级工资标准。

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至2级。

(二)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实行学徒期制度。海上船舶和内河三级及以上船组普通船员学徒期工资待遇分别为:初中毕业生62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635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70元,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695元。学徒期满后,上述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初中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3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6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8级薪级工资标准。

航标、测量、通信、内河航道、海事等水上作业事业单位工人和内河四级及以下船组普通船员学徒期工资待遇以及学徒期期满后的定级工资待遇,按所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新聘用人员,已明确岗位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未明确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资待遇。

七、相关政策

(一)海上船舶根据其在海上作业范围、技术复杂程度、排水量总吨位和主机马力大小分为五个船组:特级船组为10000总吨以上、4080匹马力以上或3000千瓦以上的大型船舶;一级船组为1600总吨至10000总吨以下、2040匹马力至4080匹马力以下或1500千瓦至3000千瓦以下的船舶;二级船组为100总吨至1600总吨以下、1020匹马力至2040匹马力以下或750千瓦至1500千瓦以下的船舶;三级船组为400总吨至1000总吨以下、400匹马力至1020匹马力以下或441千瓦至750千瓦以下的船舶;等外船组为400总吨(不含)以下或400匹马力(不含)以下的船舶。

(二)内河船舶根据其总吨位和主机马力大小划分为五个船组:一级船组为1600总吨以上、2040匹马力或1500千瓦以上(含绞吸式00方/小时以上挖泥船)的船舶;二级船组为600总吨至1600总吨以下、600匹马力至2040匹马力以下或441千瓦至1500千瓦以下(含绞吸式300—900方/小时挖泥船)的船舶;三级船组为200总吨至600总吨以下或147千瓦至441千瓦以下的船舶;四级船组为50吨至200吨以下,50匹马力至200匹马力或36.8千瓦至147千瓦以下及挂桨机船舶;五级船组为50总吨(不含)以下的船舶。

(三)工程船舶等级与海上船舶、内河船舶有对应关系的,按对应关系确定其等级;尚未明确对应关系的,按«工程船舶分类等级对应表(附表十一)确定其等级。

(四)水上作业事业单位未聘及缓签聘用合同人员参加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五)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

(六)这次套改增资,水上作业事业单位船员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统一按30%计算高出30%的部分,套改后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七)海上高级、一级、二级、三级和助理引航员分别执行特级船组高级船长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的工资标准;内河高级、一级、二级三级和助理引航员分别执行内一级船组高级船长、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的工资标准。

(八)船舶政委、副政委和指导员(事),分别执行所在水域一级船组大副、二副和三副的工资标准。

(九)聘用在海上等外船组船长、轮机长和驾驶员(轮机员)岗位的人员,分别执行海上三级船组轮机长、大副和二副的工资标准;聘用在内河五级船组船长、轮机长和驾驶员(轮机员)岗位的人员,分别执行内河四级船组轮机长、大副和二副的工资标准。

(十)随船出海的其他人员,执行陆地工资待遇。在船工作期间,根据作业水域的不同,参照船员的办法加发水上作业津贴,离船后予以取消。

八、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待遇

交通部所属水上作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实行新的收入分配制度,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增加离退费的办法,按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执行。

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水上作业人员凡在船(站)连续工作15年或累计工作20年以上,退休时仍在船(站)工作的,其退体费以船(站)上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九、组织实施

交通部所属水上作业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交通部所属救助打捞局、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等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地方所属上述事业单位的具体实施意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并抄报人事部、财政部和交通部备案。地方所属水上作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不得高于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工资标准。

水上作业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做好改革实施的有关工作。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政策,妥善处理本单位在改革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深入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工作,保证改革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附表本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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