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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保险法相关规定的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 《保险法》 第26条规定责任保险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完善保险法相关规定的优化措施

完善与责任保险相关的立法,这既是在健全责任保险制度本身,同时也有利于促进责任保险在大规模侵权领域的实际运用。大规模侵权事件发生后,需要在完善的法律规范下才能保证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能够及时给付赔款。目前我国对责任保险没有进行专门的立法,已有规定散见于 《保险法》 等法律和个别险种的保单中,基于责任保险所具有的特殊性,责任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亟待健全和完善。

2009年修订后的 《保险法》 第3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所以在我国境内所从事的任何保险活动都必须受 《保险法》 的规范与约束,从投保、承保到理赔以及争议处理,必须符合 《保险法》 的规范要求,无可厚非。《保险法》 第65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第66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这些规定的内容过于笼统,缺乏实质的可操作性,急需细化和充实。

因为责任保险合同承保标的具有特殊性,建议应在 《保险法》 中对责任保险合同的定义、司法管辖、索赔时效、第三者直接请求权等问题进行规范,具体内容可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责任保险合同释义。所谓责任保险合同,是指投、保双方约定,以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被保险人因承保范围内的致害行为而依法产生对第三者的民事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

第二,责任保险合同规范对象条款。责任保险承保的对象是被保险人依据法律规定应当向第三方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这里存在着两层民事法律关系:一是受害的第三者依法向被保险人请求经济赔偿;二是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向保险人请求经济赔偿。这两层民事法律赔偿关系因为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就需要两个层次的法律来规范,第一层次是对在保险事故中遭受侵害的第三者与被保险人之间的行为进行规范,第二层次是对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行为进行规范,也即对保险活动本身进行规范。保险合同是对保险活动展开及践行的指导与约束,受 《合同法》 和 《保险法》 的规范,在保险事故遭受侵害的第三者与被保险人之间的行为受到何种法律法规的规范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www.xing528.com)

第三,责任保险合同的索赔时效。我国 《保险法》 第26条规定责任保险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但是该索赔时效的计算不是从保险事故的实际发生之日开始计算,而是从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幵始计算。然而,在很多情况下被保险人并不能第一时间知晓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往往是在第三者提出索赔申请后才得以知晓。因此,需要指出的是,被保险人得知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即使超过了保险事故发生的2年时间,保险人仍然要承担保险责任。第三者索赔时效一般按照 《民法通则》的规定来办理,一般为2年,但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等情况下诉讼时效为1年。

第四,建议在责任保险合同内容里引入司法管辖条款,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责任保险合同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管辖,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范。

此外,应该明确责任保险在整个财产保险中的重要地位;对于责任保险的险种进行明细分类,明确规定环境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高危作业责任保险等险种;专门规定责任保险合同,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第三人的请求权应该予以明确,以彰显责任保险对于受害第三人救济的优越性;针对责任保险的特点确定其再保险,以进一步分散风险;对于责任保险的索赔与理赔程序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等,推动法律和保险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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