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社会矫正实体法的优化设计方案

社会矫正实体法的优化设计方案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再次,社会矫正制度的范围可以适度扩展至收容教养的对象。最后,其他根据人身危险性宜于采取社会矫正而非集中机构式矫正的主体。

社会矫正实体法的优化设计方案

基于前一节对社会矫正的定性、目的和制度衔接的基本界定,可以对目前作为劳教替代措施的社会矫正的制度框架加以基本梳理,确立未来的制度设计和发展方向。

第一,需确立社会矫正的基本原则。首先,社会矫正的实施应符合必要性和比例性的原则。从受处遇对象的权利保障目的出发,社会矫正措施针对受处遇对象的人身风险而言应该是必要的,且处遇必须与受处遇对象的人身风险水平相适应。一方面,只有违法行为人具备社会矫正的必要性、在能够通过矫正消除其人身风险而复归社会的情况下才需进行社会矫正。这就要求对违法行为对象的人身危险性进行事先科学评估,进而对其社会矫正必要性进行判断。另一方面,社会矫正的具体处遇举措也必须与被处遇对象的社会风险水平相适应,其对人身自由权和社会权的限制及强制不能超过遏制社会危险性所需要的比例。这就需要社会矫正确立合理可行的危险性评估及处遇规则,保证实施合比例的处遇措施。其次,社会矫正必须坚持教育矫正优先的风险管控基本原则。虽然,社会矫正也具有隔离和管理的功能,但必须以教育矫正目的为优先,这是由社会矫正的对象和性质所决定的。社会矫正的制度设计重点应放在科学有效的教育矫正措施上,而不应重点以管制和隔离矫正对象为目标,否则就会重复原劳动教养走向随意剥夺人身自由的缺陷。最后,社会矫正出于复归社会的要求,应坚持社会参与和保护更生的原则。社会参与是保障被处遇对象能有效复归社会的必然手段,只有持续参与社会活动,依靠社会力量的帮助挽救,才能保障教育矫正效果和复归社会的可靠性。保护更生是国家责任的体现,是保障被处遇对象实现复归社会平稳过渡的有效途径。通过更生保护或安置帮教,被处遇对象能更加无碍融入社会,进一步消除其再犯可能性。

第二,明确社会矫正的具体适用对象。社会矫正要实现特殊预防的效果,就需要明确进行风险管控的范围,明确原劳教适用对象的适用范围,并进一步扩展到具有同等人身危险性的主体。首先,原劳教适用对象中以定量不构成犯罪但却具备犯罪行为性质的情形(原《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九条前七款),可以有条件地纳入社会矫正范围,明确以不构成犯罪作为社会矫正适用对象的前提,以与社区矫正相区分。对原劳动教养适用对象并非一切都需要纳入社会矫正,借鉴作为社区矫正对象的管制、缓刑、假释等情形的共同特征,应对社会矫正具体适用对象附加不需要治安处罚、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和不会对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以保证社会矫正不会威胁到社会的安全,且有矫正的可能性。其次,对性质上也不具备犯罪行为特征,而只是常习性违法行为人,如吸毒、卖淫、嫖娼人员纳入社会矫正的对象(原《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九条第八、九款)。这些主体并非刑法意义上罪犯,但由于其特殊成瘾问题而可能带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因此,应通过一定的社会矫正治疗和心理辅导使其戒除恶习,消除本身的社会危险性,正常回归社会。社会矫正此时应与特定的戒除机构紧密合作,社会矫正同时进行强制戒瘾处遇。第三,对检察机关免于起诉、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的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的人,如果确有人身危险性,在经过科学评估后可以进行社会矫正。检察机关免于起诉的主体不是罪犯,不能适用刑罚及社区矫正;而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的人严格来说是罪犯,只不过免予刑事处罚而已,因此,对之不能适用作为刑罚执行方式的社区矫正。这两类主体都有可能存在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如果放之任之则可能出现再犯,因此,必要时在评估其人身危险性基础上可以实行社会矫正。再次,社会矫正制度的范围可以适度扩展至收容教养的对象。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我国对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对象规定了收容教养制度。但收容教养采取集中于少年管教机构监禁性处遇的模式,对具有较轻人身危险性的少年违法行为人来说存在很大的弊端,不仅剥夺了少年人身自由,而且其复归社会容易产生困难。因此,收容教养可以逐渐采取社会化处遇的方式,向社会矫正靠拢。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少年如果家庭无法予以管教的,纳入社会矫正的范围。通过社会参与矫正,更有利于少年的教育改造和复归社会。最后,其他根据人身危险性宜于采取社会矫正而非集中机构式矫正的主体。例如,根据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可以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六个月到二年的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卖淫、嫖娼人员人身危险性相对不高,采用社会矫正的方式如果能更好地取得矫正效果,使之改正恶习、复归社会,则在社会矫正运行成熟之后,就可以将其纳入社会矫正的范围,通过司法程序和科学人身危险性评估,确定科学合理的社会矫正对策,防范对自由的不当剥夺和较差的教育效果。(www.xing528.com)

第三,社会矫正的评估和处遇机制设计。科学的社会矫正的评估和处遇机制是社会矫正成功运作的核心,也是社会矫正的关键制度。而科学的社会矫正评估和处遇机制需要消化吸收最新的社区矫正理论成果,掌握学科前沿。必要时,社会矫正制度可以实现与社区矫正制度风险评估和处遇机制进行衔接和一体化,前述社区矫正的处遇模式发展和评估机制的辨析由于制度相似性都适用于社会矫正。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