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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国家父权主义理论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理论界对于精神状态不正常的精神病人的违法犯罪行为逐渐形成了国家父权主义理论。可见,对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救治,不仅是国家给予精神病人自身权利保障的要求,也是从社会公众的安全以及政府自身职责方面进行考量,而这也是国家父权主义思想的核心理念。对于患有精神病的行为人,国家显然有义务对其予以特别的“照料”。目前我国《刑诉法》有关强制医疗程序的规定始终贯彻了国家父权主义的理念。

探析国家父权主义理论

在传统刑事法理念中,对于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的行为人,我们主要采用惩罚的措施,使行为人受到相应的惩罚。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发现,如果仅用惩罚措施往往难以达到我们预期的效果。同时,随着刑法理念的不断更新,刑罚谦抑性等理论也在不断发展。当然,这些都主要针对精神状态正常的行为人。理论界对于精神状态不正常的精神病人的违法犯罪行为逐渐形成了国家父权主义理论。

美国哲学家杰拉尔德·德沃金(Gerald Dworkin)曾经给出有关父权主义的定义:父权主义是“干预一个人自由的行动,理由是为了这个人的福利、善、快乐、需求、利益或价值”。(29)家庭生活中,人们往往将这种行为视为正常的规制方式,体现了一种尽责任的亲情之爱,在社会生活中,国家、社会或某些主体在很多时候也会承当起这种家长式的角色,通过立法、社会管理制度或具体行为等来干预某些个体的自损行为,就有了社会科学意义上的父权主义。(30)国家父权主义理论的核心内涵是国家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就如同有责任心和爱心的家长对待自己的孩子一样。(31)当然,国家父权主义主要是针对行为能力有欠缺的人。因此,秉持国家父权主义的学者认为,对于行为能力有欠缺的社会公众,即使其实施了一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国家有必要对其采取相应的措施,但同时也应当作为其监护人,以确保该行为能力欠缺的人的权利能够得到充分保障。(32)换言之,正是因为行为人能力有所欠缺,在行使权利以及在权利受到损害后的救济方面存在不足。从国家层面而言,对其公民,就应当像负责任的父亲对待自己子女一样,为他们在权利行使、权利救济等方面履行相应的职责。

国家应当充分地运用和行使其权力来保障公民的权利,尤其对作为弱势群体的公民要更主动、更积极,(33)特别是对于那些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要予以特别对待。由于精神病人已经丧失了辨认和控制能力,其不仅可能会实施危害社会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而且还可能实施危害自身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因此,这就要求政府部门对待精神病人应当依照国家父权主义理论的内涵行事,并对精神病人采取同其他正常人一样的态度,这主要是从三方面因素对其进行考量的:一是从行为能力欠缺的精神病人角度来看,如果不采取某种特定的方式对其权利进行充分保障,则其可能实施危害自身权利的行为。二是精神病人除了会实施上述危害自身权利的行为以外,还可能会实施危害社会其他公众权利的行为,因此出于公共安全的考量,我们也应当对精神病人予以特别对待。三是这也是政府自身职责范畴之内的事情。(34)

另外,在立法实践上,我国精神卫生方面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于2001年年底通过,这一条例促进了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的基本保障。随着2012年我国《精神卫生法》的颁布,我国精神卫生工作的法治化进程得到了有效推进,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促进了精神卫生服务水平得到了明显提升。可见,对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救治,不仅是国家给予精神病人自身权利保障的要求,也是从社会公众的安全以及政府自身职责方面进行考量,而这也是国家父权主义思想的核心理念。(www.xing528.com)

国家父权主义为强制医疗精神病人提供了合理性依据。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是相互对立的。但是相关机关在诉讼中应当平等对待双方的权利,不偏不倚地保护,(35)尤其是作为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的精神病人一方,因为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缺失,使得其对自身权利保障存在较大障碍。对于患有精神病的行为人,国家显然有义务对其予以特别的“照料”。也正是在此背景下,针对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的精神病人,《刑诉法》确立了强制医疗程序。强制医疗本着为病人健康谋利的宗旨,由国家出面为其治疗,正是法律通过其父亲形象对弱小的子女给予关爱的题中之义。(36)

目前我国《刑诉法》有关强制医疗程序的规定始终贯彻了国家父权主义的理念。例如在强制医疗的庭审程序中,为了充分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刑诉法》明确规定了强制辩护制度,即在庭审中,法庭应当通知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如果没有法定代理人也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庭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又如,被强制医疗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相应部门提出解除强制医疗的申请,等等。但通过目前有关刑事立法,我们也可以看到,目前强制医疗有关程序的规定并不能完全体现国家父权主义的内涵。例如,在法庭是否做出强制医疗的裁决时,《刑诉法》规定的是“决定”,这对于精神病人后续救济方式会产生严重影响;在强制医疗执行程序中,对于被强制医疗人的会见权、解除权等的规定也不尽合理,甚至在确定是否需要解除时,法庭用“批准”的形式来处理,不仅不能体现国家父权主义思想,甚至使得强制医疗程序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而这些,正是我们需要在强制医疗程序中予以完善的内容。

综上所述,刑罚的价值取向是在不断转变的。刑事法律的目的是在不断变化的。从最初单纯的处罚到后来的权利保障,再到家长式的保护,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时间,但针对精神病人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形,我们逐渐形成的共识是:要对其有合理的耐心和家长式的关怀。在强制医疗程序的全过程中,贯彻国家父权主义,以充分体现国家对精神病人的“照料义务”,这同时也可以增加该程序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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