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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的学术思想:受托责任观与决策有用观的融合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先生认为,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可以互相融合。“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并非矛盾的或排斥的,相反两者具有交集[11]。受托责任观下,根据代理人提供的财务报告决定是否续聘或解聘本身就是一项决策;决策有用观下,通过股票市场持有或抛售特定公司的股票亦是一种受托责任决策,是一种间接行使受托责任关系权利的体现。

先生的学术思想:受托责任观与决策有用观的融合

先生认为(葛家澍和杜兴强,2003,第二章),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可以互相融合。实际上,在评估管理当局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履行了受托责任之后,利益相关者可能据此做出持有、买进或抛出股票的决策,奖励或更换管理当局的决策;基于决策有用出发,在其做出的经济投资决策的过程中,也会直接或间接地产生奖励或更换管理当局的决策效应。

大多数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的准则制定机构论及财务报告目标时,往往侧重于“决策有用观”,但我们并不能够据此否定“受托责任观”。即便是“决策有用观”的坚定奉行者FASB,也在SFAC No.1中不止一次隐含地提到了“受托责任”的内涵——“编制财务报告要提供企业在报告期内财务业绩的信息,还要表明企业的管理人员怎样对企业的所有者尽了他们应有的受托责任(stewardship responsibility)”……为此可以合乎逻辑地推测,FASB等准则制定机构强调“决策有用观”的原因可能在于他们秉持狭义的受托责任观。狭义的公司治理主要探讨“公司是谁的、控制公司的又是谁”,从而囿于“所有权与控制权”的框架内进行实践。可见,狭义受托责任观下强调股东对企业的所有权,必然要求管理当局定期报告对受托资源履行责任的情况。

“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并非矛盾的或排斥的,相反两者具有交集[11]。受托责任观下,根据代理人提供的财务报告决定是否续聘或解聘本身就是一项决策;决策有用观下,通过股票市场持有或抛售特定公司的股票亦是一种受托责任决策,是一种间接行使受托责任关系权利的体现。换言之,若以更为广义的角度去理解受托责任观,决策有用观往往体现为受托责任发展到一个特定历史横截面上的特例。可以说,受托责任始终是公司治理和公司财务报告的根基。最初受托责任在公司治理中占据主导和支配性的地位;随着股权的分散性,决策有用观开始出现。(www.xing528.com)

根据我们掌握的文献,英国ASB在其《财务报告原则公告》中,率先将“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融合性地表述,形成了财务报告的完整目标。ASB认为,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一个广泛范围内的使用者(目前或潜在的投资者、信贷人、供应商、雇员、顾客、政府、公共部门等)提供关于一个报告主体财务业绩和财务状况的信息,以利于他们评价该主体管理当局履行受托责任(stewardship)情况并进行相应的经济决策”。

会计目标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可能依据环境变化而不断丰富和拓展。实际上,会计目标本就体现为对特定会计环境下的会计信息使用者、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的一种归纳。为此,社会经济环境及与此相关的会计环境的差异决定了会计目标不可简单照搬。先生认为,“决策有用观”比较适宜于股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占据主导地位的会计环境,而“受托责任观”比较适合于委托方和受托方可以明确辨认的会计环境——“决策有用观”下委托方往往是“虚位”的,而资本市场介入成为一种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中介;“受托责任观”下委托方和受托方往往是直接地建立各种关系(葛家澍,1996,第75~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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