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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传统责任观:个体主义与群体责任的统一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苏格拉底之死是西方个体主义精神与群体责任感统一为真正完美人格的古典的典范。近代以来,经过宗教改革,西方人将对上帝的爱或信仰完全变成了个人的私事,使之淡化了社会责任的含义。[32](二)关于责任的主体在西方,由于责任的理论总是与个人相关的,所以责任首先指向个人。西方文化的个人主义基点决定了个人即道德行为的主体。基于此,西方人认为,每个人最重要的是肩负起自己身上的责任。

西方传统责任观:个体主义与群体责任的统一

责任概念是西方哲学中的关键范畴。责任产生于自由意志,因此人必须为自己的选择负责;责任首先应该指向个体、自我,自我负责是自由意志的必然要求。只有对自己负责,才可能对社会、国家负责。面对责任,外在表现为对自己凭借自由意志制定的法律的尊重,内在表现为对本心、灵魂的忏悔。责任概念是西方哲学中的关键范畴。

(一)关于责任的缘起

西方个体独立人格基础是在古希腊奠定的,这方面最典型的代表是苏格拉底。他清楚地意识到自己的历史使命,把自己比喻为神派给雅典人民这头麻木的公牛的大牛虻,为的是刺激雅典人行动敏捷、充满活力。但他做了这一切,不是因为他“生为雅典人”,而是为了他个人内心独特的“灵异”、这种灵异“永远是禁止我去做我本来要去做的事情”[28],因而仍保持着自由意志的自发性和原发性。这是一种介乎个人灵感(天才)和良心之间的东西,但无论如何不是对外在既定的社会价值观念和传统道德的适应,而是创造性地建立在个人自由意志之上的社会责任感。按照色诺芬的记载,苏格拉底被雅典法庭判罪,一是由于他“不尊敬城邦所尊敬的诸神而且还引进了新的神”;一是他“败坏青年”[29],就是唆使青年人不听父母的教诲而凭自己的思考行事。苏格拉底标志着古希腊价值观念的一次大转折,旧的氏族血缘公社遗留下来的自然而然的道德、责任、义务让位于建立在公民私人或个体自由意志、理性思考之上的群体责任感,氏族的保护神让位于理性的保护神,血缘至上让位于理性至上。苏格拉底之死是西方个体主义精神与群体责任感统一为真正完美人格的古典的典范。

近代以来,经过宗教改革,西方人将对上帝的爱或信仰完全变成了个人的私事,使之淡化了社会责任的含义。人在现实世界对邻人所行的“事功”被否定了,基督徒的信仰只是自己对自己的灵魂负责,正如两千年前苏格拉底也只对自己负责一样。与之并行的是,在世俗生活领域中,在自然法学派和社会契约论的影响下,近代西方人形成了一种新型的责任感,即个人对近代法制社会所具有的责任感。在这方面,古代的苏格拉底事实上已经作出了榜样,他不仅把恭行正义当做他个人的私事,而且把服从法庭判决视为自己一项不可剥夺的权利,只是他的行为在当时尚未成为法的原理,只被看做他的一种个性,一桩英雄行为。

萨特由上帝不存在和存在先于本质导出了自由是人的本性,萨特甚至断言,不应说自由是人的本质,而应说人就是自由。人一生下来就被判定为是自由的,他无法摆脱自由选择的命运。萨特说:“事实上我们就是那选择的自由,而不是我们选择了自由。我们是被判决为自由的。”[30]他说:“……人,由于命定是自由的,把整个世界的重量担在肩上,他对作为存在方式的世界和他本身是有责任的,……并非绝对的责任不是从别处接受的,它仅仅是我们的自由的结果的逻辑要求。”[31]有自由就有责任,责任和自由一样是与生俱来的。他指出,个人的选择既不决定于某种主观的道德律令或客观的环境,也不决定于他人,更不决定于上帝,它完全取决于个人。因此,个人的行动及其后果,完全是个人选择所导致的。所以,每个人都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的责任。[32]

(二)关于责任的主体

在西方,由于责任的理论总是与个人相关的,所以责任首先指向个人。真实的个人,善恶本性是不定的。人的本性的不确定,给了人自由选择的机会。个人的意志决定自己选择为善还是为恶。恶的根源正在于个人的意志具有的自由决定性。既然自由是自己的自由,那么任何自由的人都必须准备为自己的自由负责,真正的责任应该体现为对自己的自由或自由的自己负责。

西方的这种责任观念是与西方文化的基本精神相吻合的。西方文化都可以被归结为一种个人主义文化。个人主义文化广泛地渗透于西方的社会生活。西方文化高度重视个人自由,广泛强调自我选择、自我支配、自我控制,普遍坚信人在宇宙中的中心地位,坚信个人才是最真实的,坚信自我人格的独立性、绝对性和不可侵犯性。

德谟克利特的“原子论”率先从自然哲学上论证了个体性原则是宇宙万物的普遍规则,他的原子不可分的思想表达了公民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性以及由此而来的人格的绝对性。智者普罗泰哥拉直接提出:“人是万物的尺度,是存在的事物存在的尺度,也是不存在的事物不存在的尺度。”[33]苏格拉底提出“认识人自己”的哲学任务。苏格拉底的原则就是:人必须从他自己去找到他的天职、世界的最终日的,必须通过他自己而达到真理。人是独立的决定者,是自己让自己作出决定的主体。中世纪虽然将一切个体的灵魂统一为没有部分的精神实体——圣灵,表面上打破了单个人外在的独立不倚性,但每个人的灵魂在尘世生活中相对于别的灵魂仍是独立不倚的,它独自面对上帝。信仰本身就意味着每个人在主面前都是一个“独立的人格”。

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者反对宗教神学和世俗权力对人的奴役,强调个人的自由、权利和自我实现。布克哈特分析,在中世纪“人类只是作为一个种族、民族、党派、家族或团体的一员——只是通过某些有别的范畴,而意识到自己”,而现在,“人成了精神的个体”。[34]近代是个人主义高扬的时代。洛克政治哲学角度提出,保护自己的生命、财产和自由不受侵犯,是人的天然的权利。笛卡尔“我思故我在”的命题所表达的,正是人作为理性主体的个体独立性。莱布尼茨的“单子论”从纯哲学的角度证明,就像单子是不可入的一样,每个人都是独立自主、不可通约的。在对实践理性的考察中,特别是对道义论的论证中,康德反复强调了人必须被视为目的而不是手段。(www.xing528.com)

西方文化的个人主义基点决定了个人即道德行为的主体。脱离个人,群体无道德可言。说一个群体道德行为是不良的,其实质是说这一群体中的一些个人的道德行为是恶的、不能容忍的。同样,说一个群体道德行为是优良的、值得褒扬的,其实质是指这一群体中的一些个人的道德行为是善的、值得作为楷模的。道德行为如果不能指向个人,那无异于虚无,世界上也不存在这样的无个人主体的道德行为。在西方,即使个人有绝对的自由,也不光意味着个人可以任意选择,自己设定自己目标,而且意味着人必须为自己的选择负责,不能推卸责任给环境和别人。基于此,西方人认为,每个人最重要的是肩负起自己身上的责任。一个对自己都不能负责的人何以向他人、向社会、向国家负责?西方伦理学虽然也强调对社会、群体的责任,但对社会、群体尽责的目的是在尽责的过程中获得个体的幸福。简而言之,尽社会、群体之责不能以牺牲个体为代价。个体不应当担负超乎他的能力和本性的事。国家、君主确保个体及其财产的安全,是个体向国家、君主尽义务的前提条件。国家诞生的前提就是保护个人的利益和权利。

西方伦理学认为责任是指向个人的,基尔凯戈尔就曾断言:“群众就其概念本身来说是虚幻的,因为它使个人完全死不悔悟和不负责任,或者至少是削弱了他的责任感,把个人降为零。”[35]只有对自己负责的人才可能向社会、国家负责;即使强调个人在某种情况下也应该具有普遍精神,也首先以承认人的个体性和独立性为第一原则。

(三)关于责任的担当

苏格拉底就是一个勇于承担责任的人。今道友信说:“责任的事实看看苏格拉底就知道,在西方早就存在的。他在战场上无论如何艰苦也不离开指定的阵地;作为年长者又唤起年轻后辈真正的学问精神,他教导的不是诡辩家们所传授并产生了财富的,作为追求此生荣华之工具的辩论术,而是作为人宁死也要遵守的真实值得的方法的哲学。……晚年,他因不实之罪在法庭受审时,用与哲学家相称的堂堂风度富于逻辑性地论述自己的信念,完成思想家的使命。最后,如果要越狱的话,朋友们己做好准备。尽管可能成功,但他还是说:自己总教人奉行正义而生,所以必须顺应正义,而遵从法律就是正义,故现在应该依法而死,于是从容地遵命服毒。无论就哪点看,都无不完成了人的责任。……那正是完美地实现责任的方式。”[36]

任何人的自由意志都不能保证自己的选择是绝对正确的,但只要他们行使了自由意志,他们就必须为其后果承担全部责任。黑格尔认为,道德意志表现于外时,就是行为,而人们是否对他的这个行为负责,要以他的主观意志是否故意为准。如果他的行为出于他主观意志的故意,那么他就要对这种行为承担责任,“凡是出于我的故意的事情,都可归责于我”。[37]西方人将对法律的遵守作为责任承担的方式。因为,在西方人看来人们的善恶、法律等观念都与自由意志相关,与关于自由意志的认识相关,“意志自由与我们有关善恶的理念相关;另一方而,它又与我们关于认识本质的观念撕扯在一起”。[38]法律是每个人自由意志的体现,因而是个人尊严的体现。西方人自觉地把法律的惩罚当成犯罪人自由意志的必然要求,并作出了法理学上的论证。犯人在犯罪前是守法的公民,这法是他和其他公民凭借自己的自由意志共同制定的;作为有理性的存在,犯人在犯罪前后应具有统一的人格,他触犯的是他自己制定的法律。根据自由意志对犯罪人加以惩罚是以承认犯罪人具有完整的一贯的人格为前提的,是对犯人人格的基本尊重,也是对法律的最高尊重。

对于西方人来说,人有选择自己行为的自由就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因为一个神经系统正常的人都有意志自由,完全能独立地作出决定。人是自己行为的主人,因而也自然是他自身行为的责任主体。自由包含责任,责任体现自由。从这个意义上说,“自由既是一件幸事又是一个负担。假若选择得好,我们只需感谢自己;假若选择错了,受谴责的不是别人,而是我们自己”[39]。责任是由自由延伸出来的,是无时不有的。责任是自由的逻辑要求,最极端的自由要求最极端的责任。“无论我们做什么,我都不能在哪怕是短暂的一刻脱离这种责任,因为我对我的逃离责任的欲望本身也是有责任的”。[40]

除遵守法律以承担责任这种外在的方式,西方人用精神上的忏悔这种内在的方式来完成对责任的承担。忏悔意识在西方的建立与西方文化对人性“恶”的理解密切相关。西方文化有一种预设:罪是一种普遍的道德缺陷,是人性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人存在便不可能不犯罪(Sin),罪是存在的一个不可剥离的本质维度,存在便是罪。西方文化认为,只要有肉体生存着,人类就不可避免地产生恶,恶是必然的。人生于罪恶,存在于罪恶,死于忏悔自己的罪恶。摆脱恶的有效方法就是把真实的自我从肉体中分离出来,使灵魂超世净化,这需要忏悔。

西方人认为责任产生于自由意志,因此人必须为自己的选择负责;认为命运即便是外来的,但可以通过命运的降临看清自己的“本心”,因此不能推卸责任。认为责任首先应该指向个人、自我,自我负责是自由意志的必然要求。人只有对自己负责,才可能对社会、国家负责。西方人虽然也强调对社会、国家的责任,但对群体尽责是为了追求一种个人的满足感和愉悦感,而且,个人对社会、国家的义务是与个人所享受的权利一致的。西方人面对责任,选择毫不犹豫地去承担,因为只要是行使了自由意志,人就不能为自己行为的过失找寻借口,推卸责任。就承担方式看,外在表现为对自己凭借自由意志制定的法律的尊重,内在表现为对本心、灵魂的忏悔。[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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