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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类犯罪:北京市实证分析与优化探讨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中,从2014年7月到2017年7月底,2017年35份,2016年57份,2015年33份,2014年9份,可见北京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数量在逐年递增。这与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的特殊性有关,被告人多需要他人协助进行宣传并处理收益。

非法集资类犯罪:北京市实证分析与优化探讨

本报告的裁判文书主要从北京市审判信息网(http://www.bjcourt.gov.cn/)上获取。按照201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除了如涉及国家机密、未成年人犯罪等五项问题外,都应当在互联网上公布。因此北京市审判信息网上公布的北京市裁判文书已经相对全面,可以作为我们分析研究的依据。

北京市审判信息网上现有数据显示,从2014年4月18日到2017年8月3日,北京各级人民法院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314件;其中搜索到以此为案由判决书134份。搜索“集资诈骗罪”,从2014年8月到2017年7月,直接显示104条文书,但是因为其中部分案子还夹杂着非法集资、诈骗、合同诈骗等犯罪,经过筛选,案由为集资诈骗罪的判决书一共有24份,与非法集资类案件相比,数量较少。

在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中,从2014年7月到2017年7月底,2017年35份,2016年57份,2015年33份,2014年9份,可见北京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数量在逐年递增。在案由为集资诈骗的案件中,2017年至今有5个,2016年共5件,2015年共8件,2014年共6件,变化幅度并不十分明显。另外,在所有案由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的案件中,被告人宣称自己为P2P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有11例,集资诈骗中有3例,数量正在增加之中。

因为2014-2017年涉及样本超过100个,统计工作量过大,现以2017年的35例非法集资类案件为样本,综合统计其被告人数量、触犯罪名、所获刑期等因素,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中,案发原因大多是犯罪人并未经过核准,不具有金融融资资格,便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理财产品,销售黄金,或进行非合法私募。犯罪人虽然行为方式存在不同,但是未经核准,并公开吸收存款,是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www.xing528.com)

第二,2017年北京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大多是共同犯罪,部分案件虽然只存在一个被告人,但同案犯也多是已经被另案处理。这与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的特殊性有关,被告人多需要他人协助进行宣传并处理收益。

第三,被害人数量普遍较多,最多的案件中被害人达到491人,但是也并非所有非法集资案件中被害人都是数量众多,在个别案件中,被害人2-4名不等,相应造成的社会危害也较其他案件小,所获刑期也较低。

第四,在量刑上,根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的多少,被告人所获刑期也差异较大,经统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上亿元的,刑期一般为7-8年不等,其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多为千万元,刑期3-6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亿元以上的犯罪人所获刑期与仅仅吸收千万元的相比,刑期略短,量刑上并不均衡。另外,所有的案件都被处于罚金附加刑,这也是经济犯罪的特点之一。

第五,具体案件中,法官还会考虑到具体案情,综合多种因素进行判断,如是否已经返还损失,是否存在自首情节,在共同犯罪中所起到的作用,是否是聋哑人等,考量非常全面。其中,如果被告人已经返还全部损失,最终被判处缓刑的可能性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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