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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帮助行为的独立研究价值及其优化探讨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帮助行为正犯化”这一表述,学界有着若干近似的称谓。网络语境下的帮助行为正犯化,大体可以理解为,在司法层面,通过司法解释将部分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直接以它所帮助罪名的实行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在立法层面,直接将特定的网络犯罪帮助行为规定为新的罪名。“异化”突出体现为:网络帮助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强化、与正犯之间犯意联络的虚化、双重帮助故意标准的弱化以及“无正犯的共犯”情形的泛化等。

网络帮助行为的独立研究价值及其优化探讨

关于“帮助行为正犯化”这一表述,学界有着若干近似的称谓。例如,有学者称其为“帮助行为在立法上的构成要件化”;[33]也有学者称其为“拟制正犯”[34]“拟制实行犯”;[35]还有的使用泛称“共犯行为的正犯化”[36]“共犯的正犯化”,分别涵括了帮助行为的正犯化和帮助犯的正犯化。[37]依据对帮助行为作出正犯化规定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两个层面对帮助行为正犯化加以理解:其一,司法解释层面的帮助行为正犯化,也称作帮助行为的司法正犯化,可将其视为司法上的犯罪化;其二,立法层面的帮助行为正犯化,也称作帮助行为的立法正犯化,可将其视为立法上的犯罪化。

网络语境下的帮助行为正犯化,大体可以理解为,在司法层面,通过司法解释将部分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直接以它所帮助罪名的实行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在立法层面,直接将特定的网络犯罪帮助行为规定为新的罪名。[38]网络语境下的帮助行为与传统语境下的帮助行为相比,明显存在一些不同的特征。(www.xing528.com)

以“双层社会”为区分向度,在现实空间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行为,除刑法分则及司法解释有专门规定的,对其运用传统共犯理论进行共犯归责,没有什么障碍;而在网络空间,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帮助的行为,以技术性帮助为主,此种技术性与网络犯罪行为的链条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平台化以及“一对多”的“辐辏型”犯罪模式等特性相融合,形塑了网络犯罪帮助行为较之传统犯罪帮助行为的全面异化。“异化”突出体现为:网络帮助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强化、与正犯之间犯意联络的虚化、双重帮助故意标准的弱化以及“无正犯的共犯”情形的泛化等。此种“异化”的张力使得原本处于从属地位和帮助地位的帮助行为带来了社会危害性的网络聚焦性和网络扩散性,致使帮助行为在网络犯罪中的作用甚至超过实行行为,网络帮助行为代替实行行为已经占据了共同犯罪的中心位置。另外,基于以下两个原因,相关案件在侦查取证上也存在很大的困难,主犯很难查清:其一,网络犯罪链条的精细化分工,上、下游违法犯罪行为人之间往往互不相识且时常不需要犯意联络;其二,接受帮助的人系不特定多数,且被帮助的行为常常仅属于一般违法行为而不构成犯罪。帮助行为作为一个独立的行为链条,已展现出跳脱共同犯罪模式的独立化特性,对其进行刑事规制的司法实践表明,适用传统共犯理论以及现有规范体系,难以对网络帮助行为在犯罪中所呈现的全新异化作出应有的评价,或无法入罪导致放纵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或量刑畸轻导致罪刑失衡。为解决针对网络帮助行为的归责困境,我国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推动确立了帮助行为正犯化的归责模式,这一全新的归责模式,必将对传统的归责模式以及相关刑法学理论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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