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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的法律制度及程序要求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设立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募股申请和规定的其他文件。发行申请经注册后,发行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股票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募股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股份公司发行新股,应当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股票发行的法律制度及程序要求

(一)设立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为设立股份公司而发行股票称为设立发行。股份公司的设立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其中,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可见,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公司,不涉及公开发行股票问题;而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公司,可能涉及股票的公开发行,也可能不涉及股票的公开发行。我国《证券法》着重对设立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进行了规制。

根据《证券法》第11条第1款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显然,设立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分为三个层次:①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股份公司的一般条件。如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其中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②符合《公司法》关于募集设立股份公司的条件。如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额的35%。③符合关于设立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特殊条件。《公司法》和《证券法》没有就此直接作出规定,而是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证券法》的授权进行规定,但须经国务院批准。

设立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募股申请和规定的其他文件。依照《证券法》的规定聘请保荐人的,应当同时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在提交申请文件以后,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进行审核,作出予以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不予注册的,应当说明理由。发行申请经注册后,发行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股票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募股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其后,证券公司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承销协议,开始向投资者募集股份。

我国《证券法》在2005年10月修订时,新增了关于股票发行失败的规定。即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的,为发行失败;此时,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关于股票发行失败的规定,既适用于设立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也适用于已设立股份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二)股份公司增资发行股票(www.xing528.com)

增资发行又叫新股发行,是指股份公司为了增加资本金,向原股东配售股票或者向社会公众发售股票。

《证券法》第12条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②具有持续经营能力;③ 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④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⑤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股份公司发行新股,应当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份公司如公开发行新股,应当依法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募股申请和其他规定的文件,申请核准;依照《证券法》的规定聘请保荐人的,应当同时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公开发行新股的申请经核准后,股份公司应当在公开发行新股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告公开发行新股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在此之前,股份公司不得发行新股,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信息。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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