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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股票市场发行方式及登记制度简析

时间:2023-05-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日本股票发行市场1.新股发行(增资)方式。日本的场外市场是以会员经纪人为中心的证券交易市场。日本的场外市场设有股票登记制度,依照这个制度,证券业协会负责上市证券的登记,公告场外市场买卖的价格,以及公布股票发行公司的资料,日本这种登记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起着管理未上市证券在场外市场买卖的作用。日本的股票发售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公开发售;二是私人配售。

日本股票市场发行方式及登记制度简析

(一)日本股票发行市场

1.新股发行(增资)方式。企业的新股发行可以分成集资性新股发行(所谓的有偿增资)和非集资性新股发行(带有股份分割、股份分配与合并等新股发行)两大部门。另外,还有处于这两者中间的新股发行,这种新股发行带有行使转换公司债的股票转换和行使有新股惩戒权(Warrant)公司债等权利。

带有有偿增资的新股发行形态从其筹集对象划分,可分为三类,即①股东分配;②第三者分配;③公募。从其发行价格划分,可分为三类:①票面发行;②市价发行;③中间发行。

2.日本股票的种类。日本股票有许多种类。按股票性质可分为普通股票和优先股票;按发行性质可分为创业发行股票和增资发行股票;按其发行形态又可分为面额发行股票、时价发行股票和中间价发行股票;按公司规模可分为大公司股票、中小公司股票与风险公司股票。

(1)创业发行股票。公司成立时首次发行股票,凡购买者均参与了公司的创立,成为公司股东。购买这种股票的好处在于,实际分红率要高于其他流通中的股票。但是,由于公司为初创,信誉不高,因此,购买后要想再转让比较困难,往往要压价出售。

(2)面额发行股票。面额发行股票时按票面实际价额发行的股票,投资者在发行市场上按照股票票面上所标明的价格购买。这种股票按发行性质属于增资发行股票的范畴。一般情况下,公司在新发行面额发行股票时向老股东按比例配售股票。

(3)时价发行股票。这种新股发行是按公司股票在市场上买卖的市场价格而出售的,这种股票亦属于增资发行股票的范畴。新股面值与公司原有股票面值一样,但与出售价格却相去甚远,多大几倍甚至几十倍。日本多数股份公司常常是采用这种方式来为公司筹集大量资金。

(4)中间价发行股票。中间价发行股票也称作溢价发行股票,属于增资发行股票的范畴。当新股票发行上市时,其出售价格介于面额发行价格和时价发行股票之间。公司的董事会根据市场行情,最终决定该公司新股的上市价格。通常是取公司股票在市场上价格的50% ~80%之间的数值定位新股发行价格。在实际中,发行这种股票的公司并不多见。

(5)大公司、中小公司和风险公司的股票。从性质上看,大公司、中小公司或是风险公司所发行的股票并无差别,但对投资者而言,这几种公司的股票给投资者带来的利益与风险却有较大差别。大公司经济技术力量雄厚,经营管理有经验,市场占有率高,一般情况下破产倒闭的可能性小。投资这种公司股票可以保证每年有一定的红利,而且股票往往看涨。中小公司在管理、财务及技术上相对来说不如大公司,在市场上小公司的股票涨幅不太大,一旦股市看跌,小公司的股票跌幅较大。但小公司的股票市场价格与其票面差距不大,投资成本低。风险公司是因从事某种新产品、新技术研制而新创立的公司,经营成功则可获取可观的利润,但失败的概率也较大,所以持有风险公司的股票确实要冒很大的风险。

3.日本股票的承销机构。日本股票的承销通常由干事公司承担,所谓干事公司是指承销有价证券额在5000万日元以上并与发行公司商定承销基本事项的证券公司。日本主要的证券公司有最有名的四大证券公司,即野村、山一、日兴和大和证券公司,以及新日本、日本劝业角丸、和光等证券公司。但受20世纪90年代后期亚洲金融风暴的冲击,山一证券现已破产。日本的股票发行承销业务基本上是大证券公司的天下,大证券公司以外的证券公司有时也充当干事公司,但所承销的基本是中小型发行公司的股票,并且还要与大公司之一共同组成承销组合及由大证券公司任主干事。干事公司如为两个以上时,其承销比率由干事公司之间,或与发行公司商量决定。股票承销后,干事公司以外的中小证券公司便可组织分销机构从事分销事宜。但一般而言,由于大证券公司拥有众多的分支机构和推销人员,分销能力很强,故大部分的股票多由证券公司进行分销。日本银行虽然不能参加承销,但与承销机构有着密切的联系。

(二)日本股票交易市场(www.xing528.com)

1.交易所市场。日本交易所市场的主要特点是:①每天的交易时间内,价格公示保持持续性;②股票交易固定场所;③交易仅限于在会员中进行,会员必须具备特定的资格;④交易限于已经挂牌的股票,这些股票已达到法定基本标准;⑤采用集中性市场系统,所有股票买卖全部汇集于市场,交易合同的订立是基于集中竞价的原则;⑥为简化账户的结算,采用一个清算系统;⑦为确保交易的公平进行,交易所根据适当的条例有权监督交易并惩罚违规者。

证券交易所对股票上市申请进行严格审查,准许上市后的股票原则上禁止在场外交易,只能通过证券公司经纪人在交易所买卖。在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若因某种原因停止在交易所上市时,则可转到场外交易。

2.场外交易市场。日本的场外市场是以会员经纪人为中心的证券交易市场。1945年5月,日本证券交易所重新开放后,场外市场的大部分证券被交易所吸收而上市买卖,但那些未上市的证券仍然存留在场外市场交易。由于朝鲜战争的刺激,日本的经济开始出现高速增长的局面,场外市场买卖的证券种类及交易量亦大幅增长。

原来未上市证券的场外买卖在证券交易所附近会员经纪人的办公室中进行,各证券商派员到办公室参与证券的买卖。直接参与买卖的证券商起初只限于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证券商,1960年扩大为非会员经纪商。1961年10月,日本设立证券交易所市场二部,并对场外市场进行了彻底整顿,取消了在会员经纪人办公室中进行的证券买卖,吸引部分场外市场的证券上市交易,但仍有一些不适合上市的证券继续留在场外市场上买卖。

场外市场不像交易所市场组织得那么严密。它具有以下特点:①交易在证券公司的柜台上进行;②无固定交易场所,其存在是抽象的;③交易通过买者和卖者的谈判进行;④其价格决定过程是封闭的;⑤可以在场外市场交易的普通股,原则上须在日本证券商协会登记。

日本的场外市场设有股票登记制度,依照这个制度,证券业协会负责上市证券的登记,公告场外市场买卖的价格,以及公布股票发行公司的资料,日本这种登记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起着管理未上市证券在场外市场买卖的作用。

3.股票发售方式。日本的股票发售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公开发售;二是私人配售。其中公开发售又分为公开发售并上市和公开发售但不上市。公开发售和私人配售有各自的优点,其存在的条件差别亦较大。

公开发售的投资者数目可以超过49个,其投资者范围包括非机构投资者(如个人及公司投资者的筹资);公开发售必须依照《证券交易法》进行;在日本公开发售不上市的发行所需要的重要文件是有价证券呈报书,其内容须包括过去5年经会计审计的财务报告,报告无须完全符合日本公认会计原则(GAAP) ,只需在附录中解释与母国会计运作的主要差别。如早于中国香港地区或美国上市后再于日本作不上市的公开发售,一般无须要求提供过去5年的财务资料,只按中国香港地区3年、美国2年(年限要求视具体要求而定)的资料报告即可。

私人配售通常只限于小额筹资,因法律限制最多只可将股票售给49个机构投资者,此发售方法可按日本《证券交易法》的注册要求取得豁免,但须提交有价证券通知书,其内容比公开发售要求的内容要简单得多,也无须提交财务报告,不过,要派发招股书给投资者。私人配售无须连续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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