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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司法方式转型成果简析

时间:2024-01-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面对社会转型,人民法庭必须紧紧围绕国家大政方针,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服务理念、价值选择、运作模式等诸多方面进行转变、转型,以回应基层社会转型的需求。以上数据我们可以通过鄱阳法院近两年考评数据统计表得出。实践证明,各人民法庭开展法庭转型工作是成功的、可行的,市中院提出法庭转型来应对基层社会转型之考验是一次积极的、正确的回应。提出法庭转型的一个重要参照蓝本就是马锡五审判方式。

基层司法方式转型成果简析

张住强[1]1

引言

2010年以来,江西上饶[2]法院在尊重司法客观规律的基础上,根据“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要求,围绕“三项重点工作”,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最大限度发挥司法在保护正当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中的功能,结合社会转型这一背景,按照“回应型司法”的法制变革方向,在司法实践中探索出了人民法庭工作方式转型(以下简称“法庭转型”[3])的能动司法工作模式,找回了失去的司法群众路线。这是上饶法院将自身职能同社会转型新时期工作任务结合起来、将自身特点与时代大局特征联系起来、将历史地位同现实地位要求配套起来能动司法的成功典范,做到“审判工作与多元解纷机制对接,综治维稳与司法协理网络工作互动,司法便民与广大人民群众连心”,努力营造出“巡回审判进村落、多元调解到农家、普法教育在基层、综合治理遍乡村”的生动局面。目前“法庭转型”在上饶法院正一步一步推进,那么“法庭转型”到底是不是可行的,有没有坚实的基础?本文将以社会转型为视角,从社会转型新情势下政治文化、法制三个方面入手,分析、探索法庭转型的可行性基础。

一、回应转型:法庭转型应运而生

转型是指事物从一种运动形式向另一种运动形式转变的过渡过程。社会转型是指社会从一种类型向另一种类型转变的过渡过程。

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经济腾飞和发展,广泛而深刻地促成了中国社会的变迁与转型。当今中国正经历着一个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历史进程,那么中国当下的社会转型具体呈现为怎样的一种样态呢?第一,经济领域计划经济向商品市场经济转型;第二,政治领域由集权政治制度向民主政治制度转型;第三,法律治理由人治向法治转型;第四,文化领域由过去封闭、单一、僵化的传统文化向开放的、多元的、批判的现代文化的转型。[4]这是一个多元的社会转型。同时,这也是一个多层次的社会转型。人口密集、经济发达的城市地区,其社会转型进程要明显快于广大农村地区,相比之下,广大农村地区基层社会转型要稍显缓慢。但是伴随着改革时至今日,受到市场经济、工业化以及各种正式的、非正式的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冲击,中国的广大农村地区在经济模式、社会结构、思想形态等诸多方面已发生了深度嬗变,乡土社会中原有价值共识日益弱化,利益冲突加剧,社会矛盾纠纷剧增,且呈现多样化、多元化态势,社会维稳压力巨大,传统的乡土社会秩序受到极大冲击。

面对多元、多层次的转型社会带来的挑战与考验,以胡锦涛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宏伟构想;国务院提出要继续深化改革,满足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等需求;作为中国最高审判机关的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能动司法”,要求“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努力让司法更好地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建设者、捍卫者,以最大程度地实现司法的法律价值、社会价值和政治价值。

作为根植于、服务于基层,处在维护社会稳定一线、化解矛盾纠纷最前沿的人民法庭,在广大农村地区社会转型的进程中,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面对社会转型,人民法庭必须紧紧围绕国家大政方针,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服务理念、价值选择、运作模式等诸多方面进行转变、转型,以回应基层社会转型的需求。

江西上饶市辖区面积广,农村人口众多,在社会转型的冲击下,大量利益冲突、矛盾纠纷涌入法院,使法院面临严峻的形势。为了回应辖区内民众的司法需求,实现在服务理念、价值选择、运作模式等诸多方面的转变,上饶法院要求辖区内法庭必须以能动司法为服务理念、以“公正、廉洁、为民”为核心价值观,积极主动地拓展司法功能,实现司法方式、司法内容、司法作风法庭工作方式的“三大”转型,做到摆脱关门办案、单纯裁判的狭隘视野,争取各方力量支持法庭依法办案,力求有效地缓解法庭办案力量不足和提升法官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做到在依法履行职责、当好法治建设主力军的同时,充分发挥司法在协调支持其他社会治理力量、推动建立多元解决纠纷机制等方面的能动作用,拓展司法服务功能,力求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做到摒弃按部就班、官府衙门的工作作风,实现法律服务的“全时制”、“全天候”、“全覆盖”。法庭转型是顺应时代要求在工作思路和运作上对基层社会转型的积极回应,是一次大胆的探索。

二、考量与思考

(一)现实考量:以鄱阳县法院近两年考评数据统计表为样本

鄱阳县[5]法院是上饶地区一基层法院,为贯彻落实上饶市中院关于开展法庭转型的指导意见,该院采取了诸多措施(见下表一),并取得良好的效果。辖区各法庭坚持“调解优先”的指导思想,法院的案件调解率从2010年的50.46%上升到2011年的50.95%;通过与综治组织等基层一线调解组织搭建诉调对接平台,以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采用多种形式吸收司法协理员参与,充分发挥司法协理员的作用,耐心地做好当事人的工作,使他们和好如初,当事人往往申请撤诉,自然而然的,法院的案件撤诉率在两年中提升了2个多的百分点;为了坚持司法为民,方便广大群众诉讼,各法庭增设巡回审判点,加强巡回审理,法院巡回办案率从2010年51.79%上升到61.20%,获得民众的好评;在案件调解率、巡回审判率等呈现利好情势下,法院全年的一审裁判息诉率逐年提升,一审改判率、一审发回重审率两年来都呈下降趋势。以上数据我们可以通过鄱阳法院近两年考评数据统计表得出(见下表二)。

表一 鄱阳县法院为落实法庭转型采取的主要措施

续表

表二 鄱阳县法院开展法庭转型工作后两年考评数据统计表(%)

(二)数据背后的思考:实践的成功源于坚实的基础

推行法庭转型以后,鄱阳县法院各项工作绩效得到提升,群众对法院工作满意度也越来越高,[6]为该县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提供了强大的司法力量保障。实践证明,各人民法庭开展法庭转型工作是成功的、可行的,市中院提出法庭转型来应对基层社会转型之考验是一次积极的、正确的回应。

提出法庭转型的一个重要参照蓝本就是马锡五审判方式。马锡五审判方式是陕甘宁时期解决纠纷的方式。当时国民党统治的司法机关机械照搬法律程序、一味强调法言法语、自己坐堂审案,这种严重官老爷作风的司法活动并不为民众理解和支持。马锡五审判案件就强调“走出法庭,深入群众,查明真相”、“听取群众和区乡干部意见、查明真相”、“不受形式限制,便利当事人,综合解决纠纷”等坚持“人民性”的做法,并赢得了广大群众的认可。

马锡五审判方式得到群众认可、取得成功,就是因为它结合了自己特殊的社会背景,有着坚实的社会情势做基础。其实法庭转型在实践中能取得成功也不是偶然的。因为在当代社会转型之情势下,法庭转型也有着自己成功运行的坚实基础。

三、社会转型情势下的法庭转型之可行性基础

(一)政治情势:“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是法庭转型之政治基础

2007年12月2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与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讲话时明确指出,政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下开展,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切实维护党的执政地位,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切实维护人民权益,确保社会大局稳定,是政法工作的首要政治任务。所以,在社会转型的大情势下,在党和国家提出的深切期望和要求下,法院不仅承担着审判任务,还承担着政治安定任务;法院不仅是司法裁判者,还是政治安定者。

上饶法院以“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指导思想,推进法庭转型,要求立足司法职能,立足国家和社会新的发展形势与要求,积极主动地拓展司法功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参与社会矛盾纠纷的调解,探索开辟司法参与社会管理的新路径,将矛盾从源头化解,保障基层社会的秩序、政治安定。法院不仅是一个司法裁判者,还是一个政治安定者,是社会转型新情势下,党和国家的要求,有着坚实的政治基础。实践也证明这是正确的措施。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针对辖区内湖区生态环境日趋严峻的现状,鄱阳县法院先后出台了《关于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关于为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高度重视对湖区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要求所属湖区法庭强化与当地政府的联系,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参与、探索、创新湖区生态环境的治理与保护举措,妥善化解涉及生态环境的各类纠纷,有力地助推了鄱阳湖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为湖区社会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得到了当地政府和民众的一致好评。

另外,多年的改革经历揭示出一个有趣的现象,即一个领域的改革经常会产生连锁效应,而使得其他领域的改革不可避免。从70年代末开始,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在改革开放的推动下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温饱问题解决以后,民众对社会公正的要求就凸现出来了,到了90年代初期,司法改革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寻求公正的地方是法院,而突然面对这么大的社会责任,法院自身没有充分的准备。在旧体制下形成的法院的体制问题、管理问题、法官素质问题,使得法院无法适应新形势下的社会需要,[7]公众对法院越来越不满。由于特殊的建国历史、政治体制以及党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公众对司法的不满,不仅会对法院自身造成负面形象,还会使民众把不满情绪转嫁到党和国家身上,影响党和国家的形象。所以法院转变工作方式,改变“就案办案”的司法作风,提供“优质服务”,推进亲民形象塑造,也是社会转型新情势下,党和国家的要求,必然得到党和国家的支持,蕴含着坚实的政治基础。

(二)文化情势:传统法律文化和乡土法律文化是法庭转型之文化基础

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无讼”法律价值观与法庭转型“调解优先、案结事了”目标一脉相传。所谓法律文化是指一个民族或国家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和法律现象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的复合有机体。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指在中国封建专制统治和封建传统文化的影响下法律的产生、发展及运行机制的各种观念的总和。[8]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源远流长、自成体系,统治着中华民族数千年,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华法系。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主要包含如下几个方面:一是礼法结合,伦理为本。礼与法的相互渗透与结合,构成了中华法系最本质的特征。二是德主刑辅,教化为先。三是追求和谐,调解无讼。无讼在中国的形成有深厚的根源,儒家的伦理道德观念特点是强调整体的和谐,而忽视个体的权利。儒家所追求的不是明辨是非,而是要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9]由此可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蕴涵的一个重要的法律价值观就是重调解的“无讼”法律价值观。其实,建立和谐、安定、有序的大同世界是古代中国人的理想,其中“无讼”则被认为是大同世界在司法实践上的最好体现。

上饶市作为中西部一个典型地级市,乡土气息浓重,受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特别深,大部分民众仍然保留着厌讼、避讼、无讼的情结,特别是在偏远的农村地区,广大农民这种认知情结仍然相当普遍。结合这种现状,上饶法院要求各人民法庭坚持“调解优先、案结事了”原则。为此,笔者所在法庭根据要求,加大了巡回审理力度,建立“一村一法官”的驻地办案制度,让法官深入群众,让法律深入人心,有效地化解了当地群众的厌讼、避讼、无讼的情结,案件调解率也得到明显提高,案件也得到彻底解决。所以,法庭转型在实践中推行的“调解优先、案结事了”是符合当地民众心理认知需求的,深受当地民众的欢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所追求的“无讼”价值观与法庭转型“调解优先、案结事了”的目标是一脉相承的,法庭转型的开展有着坚实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基础。

2.乡土法律文化:民间规则为法庭转型之协理机制运行奠定相应基础。我国是一个大国,疆域辽阔,地形多样,这就使得各地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我国的司法制度也是在这样的一个环境中运作的。在这里,法律不是韦伯的“形式理性”的,也不是哈贝马斯的“法律实体化”的,它不是形式正义的,甚至也不是实质正义的,用这些西方的概念来分析中国现实,会或多或少感到力不从心。因为制定法从来都是更关注商业生活或者城市地区,传统的农业经济地区,无论在任何社会,都一定程度上是现代的“法律不入之地”。[10]中国基层和乡土社会中大量的纠纷都很难被纳入目前主要是移植进来的法律概念体系中,很难经受那种法条主义的概念分析。[11]在基层社会,大量的案件纠纷都具有浓厚的乡土特色,机械地运用现代法律解决这些纠纷,并不为基层民众所认可。因为这与他们的乡土社会生活逻辑是不一致的。受此影响,基层社会、乡土社会在处理大量的纠纷时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乡土法律文化——民间规则。民间规则是指人们在长期共同生活之中形成,游离于国家制定法或者成文法以外,存在于人们的观念之中,在一定地域内实际调整人与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非国家强制性行为规范。[12]我国的民间规则是十分发达的,尤其是中西部经济发展水平、文化水平比较落后的地区表现得更为明显。(www.xing528.com)

农村是上饶地区的主要组成部分,上饶可以说个乡土社会,民众在处理纠纷时运用民间规则的观念甚为强烈。针对这种情况,上饶法院在推行法庭转型过程中,建立了司法协理网络[13]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司法协理员了解当地的社会风情、生活习俗等民间规则的优势,为解决办案难题、提高办案效果发挥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例如在审判工作中,对于婚姻家庭、相邻关系、宅基侵权、土地承包等纠纷,法官经调解未达成协议,在作出判决前都要邀请协理员参与调解。在执行工作中,法院通过协理员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邀请他们协助做好思想疏导工作,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今年以来,上饶全市人民法庭审结的各类案件中邀请司法协理员参与调解的案件1695件,其中委托司法调解员调解案件255件。上述数据充分证明,建立司法协理机制后,很多纠纷解决过程中把民间规则成功地运用到司法活动中,能够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结合,使司法既获得法意支持,也获得民意接受。

法庭转型中的司法协理机制之所以能发挥出这么好的实效,就是因为法庭转型是充分利用了民间规则,完全符合乡土法律文化要求。由此可见,乡土法律文化是法庭转型得以顺利运行的重要基础。

(三)法制情势:法律的缺漏既要求法庭转型,也是法庭转型之法制基础

实践告诉我们,由于语言表述等诸多局限性,立法者反映客观现实和预见未来的能力是有限的——立法者不可能全知全能,其制定的法律很多都不明确、不具体,过于笼统、抽象、原则,存在僵硬性、滞后性、不周延性等固有缺陷。特别是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的分化与重组远未完成,法律与社会关系以及主体行为之间的对应关系之建立殊为困难,法律规范的僵硬性和现实生活的流动性之间的不和谐现象相对突出。[14]社会转型必然催生新型的利益和权利关系,新型的利益和权利关系必然要有相应的法律保护。[15]在这种情势下,法律的诸多缺漏也更为突显。

由于法律的不周延,滞后甚至缺失,使得法官处理矛盾纠纷时面临适法困惑。然而,无论法律规定是否完善、明确,法官在处理具体案件时,都需要作出具体的决定。因为社会转型下产生的大量矛盾纠纷需要迫切地得到解决。

面对如此困境,作为掌握审判权的法官必须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在工作中树立能动司法的服务理念,转变工作角色——法官不仅是法律工作者,更是社会工作者、群众工作者,灵活地将法律规定适用于案件事实,在法律规定缺失的时候,法官应本着公平正义的理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努力寻找并作出为大多数社会成员所接受的司法裁判。正如一位学者所说:“在法律没有规定的地方,根据习惯的做法以及有关的政策性规定或原则以及多年的司法经验作出实践理性的决断,补充那些空白;在法律不明确的地方,以实践的智慧加以补充,使之丰富和细致;在法律有冲突的地方,选择结果会更好或更言之有理的法律;在法律的语言具有弹性、涵盖性、意义增生性的情况下(而这是不可避免的),追求一种更为合理的法律解释。”[16]

在法庭转型推进过程中,上饶法院提出各人民法庭办案法官要树立“能动司法”的价值理念,在遇到疑难、复杂案件、在适用法律上有困难时充分发挥能动性,深刻理解法律精神,灵活适用法律。上饶地区开展法庭转型以来,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这种理念的指导下都得到了圆满的解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因此,在社会转型的新情势下,法律的缺漏要求有能动的司法者——法庭转型中的法官,也为法官灵活适用法律提供了可能,为法庭转型提供了基础。

结 语

改革开放至今,我国社会一直处在变革、转型期。特别是近几年,社会转型进入到关键时期,政治的、文化的、法制的以及其他诸多的上层社会制度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影响下都正进行着不断地变革。社会的多元转型给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带来了挑战。广大基层社会、乡村社会在社会整体转型的冲击下,其经济模式、社会结构、意识形态的深度嬗变,甚至引发了基层社会“结构混乱”和“灰色化秩序”。[17]作为回应,我市中院创造性提出并要求所辖地区各人民法院人民法庭积极开展法庭转型。实践证明法庭转型是可行的、成功的,通过理论推导、分析也证明法庭转型是必要的、有基础的。法庭转型可行性和必要性的背后彰显的是强大的理论支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政治要求以及社会主义法治之“能动司法”理念。

另外,法庭转型中的人民法庭及其法官在司法实践中要做到平衡司法活动的被动与能动,兼顾案件审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统一审判活动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这样才能保障法庭转型沿着正确的方向继续顺利开展和推进。

【注释】

[1]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人民法院法官。

[2]江西上饶,地处赣东北,东邻浙江、南邻福建、北接安徽,处于长三角经济区、海西经济区、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三区交汇处,素有“江南鱼米之乡”之称,土地总面积约2.28万平方公里,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13.65%,常住人口有657.97万人,辖1区10县1市,经济发展水平居中,属典型中部地级市。

[3]“法庭转型”主要包含三大转型:一是强化社会矛盾化解,努力实现司法方式由“坐堂问案”向“协同联动解纷”转型;二是注重社会责任担当,努力实现司法内容由“关门办案”向“参与社会管理”转型;三是推进亲民形象塑造,努力实现司法作风由“就案办案”向“提供优质服务”转型。

[4]侯强:《社会转型与近代中国法制现代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2页。

[5]江西省鄱阳县位于鄱阳湖的东岸,地域广阔,总面积为4215平方公里,管辖29个乡镇,535个行政村(含居委会),人口160多万,其中农业人口占70%以上,是一个国家级的贫困农业大县。

[6]鄱阳县法院两年社会公众满意度测评分别为97.8%、98.7%。法院社会公众满意度测评一般由上级法院委托专门机构对法院工作进行满意度调查(通常采取问卷、电话回访等形式),以便对以后法院的工作进行改进。

[7]庄毅:《论能动司法在中国的现实基础》,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8期。

[8]刘进田:《法律文化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3页。

[9]刘晓婷:《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当代法制建设的启示》,载《商情》2009年第2期。

[10]王建国:《司法能动的正当性分析》,载《河北法学》2009年第5期。

[11]庄毅:《论能动司法在中国的现实基础》,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8期。

[12]李秀群:《民间规则作为司法裁判的渊源》,载中国民商法律网。

[13]司法协理网络是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构建的,以司法协理员为基本构成要素的网络,被誉为“东方经验的新发展”。司法协理员是基层法院从当地有威望的人员中选聘,从事协助法院开展审判、执行工作,代表群众反映对法院工作的期待和要求,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宣传法律知识等职责的人员。

[14]刘学智:《司法能动性的价值功能与限度》,载《山东审判》第23卷。

[15]宫志刚:《社会转型与秩序重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5页。

[16]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3页。

[17]徐昕:《适应乡土社会的司法能动模式》,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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