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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司法转型之路-基层司法方式转型之路

时间:2024-0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学术界有“该动不动,不该动乱动”的担忧,以损害司法的中立性和被动性作为能动司法的代价,很可能损害司法的正当性。

基层司法转型之路-基层司法方式转型之路

徐 昕[1]1

当下,“能动司法”一词在我国司法实务界和学术界讨论颇为热烈。学术界有“该动不动,不该动乱动”的担忧,以损害司法的中立性和被动性作为能动司法的代价,很可能损害司法的正当性。就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推进基层司法大众化新发展的材料来看,本人心中的顾虑得到了较大程度上的打消,如果要对上饶的经验作一阐释,我认为其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

一、立足于司法基本职能的适度能动

司法能动主义最早发端于美国时,主要是对法律形式主义”的反制,以司法权的扩张为目标,以认可法官造法和司法审查为标志,旨在制衡立法与行政权力的急剧扩张。

最近几年,最高人民法院倡导的能动司法,不同于司法能动主义,而主要强调法院主动服务、司法为民、服务大局,准确地说是主动司法、积极司法。两者的内涵、功能、目的、体制、机制都有本质不同。

上饶法院通过把遍布在全市法院辖区内的广大人民调解员,基层组织干部以及当地群众信服、具有一定威信的人士组织起来,与他们建立较为紧密的联系,称他们为司法协理员,并依靠这些人员架构起一张司法协理网络,使基层司法工作有根有须,有深厚的群众基础。依靠这个网络平台,上饶法院将人民法庭的工作重心定位为“化解矛盾,定分止争”,主动从诉讼环节向前延伸,从审判法庭向外延伸,在做好审判工作的同时,做好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诉前调解工作。同时加强巡回审判工作力度,发挥普法教育、宣传法制的职能等。这些举措立足于司法职能,与过去法院一度上门揽案,主动向当地政府请缨而饱受批评责难的“能动”不可同日而语。

二、回应了乡土社会民众的司法需求

中国13亿人口中,有9亿在乡村,乡村法治的建设是中国法治建设的基础和根本,没有乡村的法治,就没有中国的法治。就司法而言,我国95%的人民法庭处于乡村,人民法庭是满足乡村法律需求的最基本的法律运作载体,是维护乡村社会稳定的主要力量。然而,以程序公正为基础的现代司法理念的确立,要求法官必须遵守公开、中立、被动、超然的规则,辅之以精密、细致、格式化的程序,去解决乡土社会的纠纷,这与农民的诉讼能力低下,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等不能契合。乡土民众对什么是法律上的权利,为什么要有举证责任,举证为何讲时效缺乏理解,他们只关心案件的处理结果,关心判决是否符合实质正义,是否符合“情理”。此外,乡土社会的民众朝夕相处,亲情邻里关系是农民相互依赖的最重要关系,“东家有难西家帮,抬头不见低头见”,纠纷解决了,彼此的生活还要继续,今后“碰不到还会撞到”。因此,乡土社会的纠纷解决除了公道、迅速外,还要注重社会关系的修复与弥补。

相对于经济发达地区,上饶法院是一个典型的乡土熟人社会,民众的法律认知水平不高,而司法期待逐年见涨,上饶法院把人民法庭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桥头堡”,强化责任意识,探索化解矛盾的多元方法,寻求矛盾纠纷的根本解决,实现由“案结了事”到“案结事了”的转变,向辖区民众运送司法正义,从而满足纠纷当事人的诉讼需求。(www.xing528.com)

三、契合了司法改革运动的世界潮流

近几十年来,世界各国的司法改革潮流中兴起了服务型司法的理念,它强调法院要为社会提供服务,到法院打官司的当事人是纳税人和司法服务的利用者,而法院是提供司法服务的专门机构。基于服务型司法的理念,法院应当采取各种便民措施,促进民众更快捷、更低成本、更实效性地接近司法和正义。

上饶法院依托业已构建起来的司法协理网络,动员身处最基层的乡土法官适度能动起来,积极回应辖区民众的司法需求,摒弃官府衙门作风,安排值班法官,提示法官去向,开设“假日法庭”,开展针对老、弱、病、残、幼等弱势群体的特色审判,让民众感受法律散射的正义之光的温暖,激活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引导民众树立诉讼不是解决纠纷的最佳选择的意识。这些做法在很大程度上与强调接近正义和服务型司法的世界性潮流不谋而合。

四、开辟了民众走近司法的有效路径

过去20余年的司法改革,人民法院付出了诸多艰辛努力,但却没有赢得全社会的普遍认同,相反,打官司难,执行难,司法神秘主义的批评充斥于耳,申诉、信访已成为司法的一大顽症。中国司法究竟是不是在走回头路,司法应该走怎样的一条路,一时间法律职业共同体陷入集体性反思。上饶法院立足于乡土社会的现实基础,把全市12个基层法院,65个基层法庭创造的如何让民众更加易于理解司法、亲近司法、参与司法的经验和做法进行提炼与归纳,形成普遍意义的制度规范,彼此相互交流、相互借鉴。法官们通过在巡回审判中走访乡村干部,一方面,掌握纠纷的成因,了解纠纷背后的因素,在社区民众的支持下,有针对性地加以疏导、教育,使实体法规范与民俗民情有机结合起来,减少对抗,走向合作,既解当事人的“事结”、又解当事人的“心结”,力求纠纷的彻底化解,从而赢得百姓对司法的认同;另一方面,也迫使法官不断增强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群众工作能力,实现民众认同司法与法官能力培养的一举双赢。

【注释】

[1]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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