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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司法转型实践-基层司法方式转型之路

时间:2024-0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提出健全司法为民工作机制的六项改革任务。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应当承担起化纷止争的职责。司法协理机制就是“礼治”中国向“法治”中国转型的司法改革层面的衡平。民众希望见证司法过程的萌动也催生了司法协理机制。

基层司法转型实践-基层司法方式转型之路

方龙华 郑国[1]1

如何破解当前法院工作“案多人少”、“案结事不了”的两大难题?[2]健全司法为民工作机制应是优选路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提出健全司法为民工作机制的六项改革任务。[3]笔者所在的上饶法院近年来即循此工作思路创设司法协理网络,以体系化的模式推动司法为民工作机制的优化建构,充分体现了在中国特色纠纷解决机制与司法为民工作机制构建上的司法能动作用。[4]本文即以司法协理网络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司法协理机制)为研究对象,对该机制的构建动因、运作、价值及宏观进路进行剖析与思辨,并从目标定位及路径选择上进一步探究司法为民工作机制的优化建构,以期对司法为民机制的完善与发展有所裨益。

一、实践路径:司法走近民众、民众走进司法

(一)缘起动因

在“西法东进”主流思潮的影响下,我国司法改革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然而,缺陷也十分明显。特别是现代司法下乡后就遭遇“水土不服”,导致中国社会纠纷解决功能两头弱化现象。[5]司法改革者已经认识到这点,并且致力于探索新的工作机制来解决这个问题,司法协理机制由此而生。具体而言,其构建动因主要有三:

1.和谐语境的司法期望。和谐不仅是社会命题,还是个法律命题,因为“法律以社会为基础,不仅指法律的性质与功能决定于社会,而且还指法律发展同社会变迁的进程是基本一致”。[6]社会转型时期,群众遇事向法院“讨说法”的意识不断增强,诉讼案件增多,这种趋势一方面让涉案群众增强了法律维权意识,另一方面却给法院增加了压力,法院在处理这些纠纷时如若不慎,就会突破当事人的诉求底线,形成新的不稳定因素。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应当承担起化纷止争的职责。而司法协理机制创设以消释民间矛盾、回应群众期待为己任,准确诠释了“司法回归人民”的涵义。它在广袤的乡村社区铺设蜘蛛网式的为民司法渠道,通过与当事人有千丝万缕关系的司法协理员的协助,促成纠纷化解。“农村纠纷由于人际关系的特殊性质以及宗教因素等的影响和作用,自动解决或协商解决都比城市具有更大的可能性。天然的血缘与姻亲关系具有天然的亲和力与修复作用,这些因素也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弥补了法律组织欠缺的不足,使农村社会成员还能够在诸多矛盾之中还相安无事、相邻而居。”[7]

2.司法改革的功能衡平。在法治社会的初建阶段,强调司法的克制和程序公正,既有助于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又能有效地预防公权力的滥用,随着法治进程的深入,片面强调司法克制容易导致法律思维游离于现实社会之外,甚至成为脱离民情的“空中楼阁”。而司法能动主义则关注社会现实,重视司法生态,容易对现实矛盾作能动处理,但是片面强调司法能动主义又易致司法现代和法治化目标于不顾,陷入功利主义的泥潭。因此,在司法改革进程中,既要追求司法克制主义的程序公正魅力,又要兼顾司法能动主义的实体公正对当事人的实在利益。司法协理机制就是“礼治”中国向“法治”中国转型的司法改革层面的衡平。它“存在的基础除了司法能动主义、司法便利化等理论源流之外,更多的是传统社会的文化诱因和基层司法现实考量均衡的结果,实质是由乡土中国向都市中国转型过程中司法层面的衡平”。[8]

3.民情民意的司法回应。亚伯拉罕·林肯曾说过:上帝必定喜爱普通民众,因为他亲手创造了他们。[9]法律必然是民意的反映,这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共同遵守的法则,[10]司法必须回应民求和服务民意。在基层特别是农村地区,民众诉争成本提高与自身经济现状的反差,让大部分民众陷入尴尬境地:想打官司,又难打官司。正如苏力教授所提出的质疑:“在一个根本就找不到或根本就雇不起律师的地方,你如何抗辩?如果当事人连什么是辩论权都不明白,你如何让他/她们明白证据开示和互相质证?”[11]司法协理机制成了脱离此尴尬的最佳途径:一方面,司法的介入增强了民众解决矛盾的信心;另一方面,法官和司法协理员“送上门”的免费释法,消除了当事人须付律师代理费的后顾之忧。

民众希望见证司法过程的萌动也催生了司法协理机制。法国法学家托克维尔认为,只有在参与中,个人才能理解国家的福利对于个人的福利的影响,也只有在参与中,个人才能对国家产生归属感,才能培育和锻炼公民行使政法权利的意识和能力。[12]民众对封闭式审判制度由陌生进而质疑:法官是如何断案的?这种质疑经过个案负面材料的支撑和媒体的渲染后往往置司法于尴尬的境地(如图一所示)。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虽然承担群众参与审判、见证司法的职能,但作用却不尽人意,而司法协理不仅让当事人方便地参与调处,还让非涉案的协理员“见证”调处全过程。如此,极大地满足了民众参与司法的渴求。

图一

(二)实践路径

司法协理机制是上饶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为了应对案多人少、辖区广阔等矛盾而创建的一种工作机制。它源于婺源县法院的赋春法庭2004年率先建立的司法信息员网络,2008年初开始总结推广,2009年初,以党委领导为核心,以法院主导为枢纽,以分级管理体系为骨架,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覆盖全市城乡的司法协理网络基本定型。[13]剖析其运行机制,主要依赖于平台构建、网络铺设和队伍建设三方面:

1.平台——承载为民司法。从实践经验来看,依靠各级党委的支持和协调,是平台打造的关键。党委牵头、政法委协调、法院主导,自上而下地把乡镇村组干部整合进入网络,首先形成一个上下联动的网络子平台;然后自下而上地把乡村教师、家族领袖等文化精英和经济能人等整合进网络,形成一个内外联动的网络子平台。两个子平台形成一个大平台,从而实现各种资源既各得其所、各尽其能,又相互联动、遥相呼应,形成“党委牵头、法院主导、社会参与、上下联动”的合力格局。如下图二所示。

图二

2.网络——畅通解纷渠道。为尽快消解各种隐性的、显性的纠纷,恢复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司法协理平台的网络必然是全方位的、立体的。实践中,横向形成“以纠纷为中心”的网络模式,即主张以纠纷的孕育、发生、发展和消解为主线,以司法协理员的参与为副线进行构建网络,突出司法协理员的主动性、发现性,因之参与网络的司法协理员主要是村组干部、文化精英。纵向充分依托现有较为完备的基层综治网络基础,在未设人民法庭的乡镇建立巡回法庭、在村委会或人口相对集中的村民小组设立“司法协理工作联系点”,在社区建立“法官联系点”,在基层法院立案庭附设调解速裁室或人民调解窗口,建立与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有效对接、有效配合的联动工作体系,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运行。

3.人员——实践司法为民。平台与网络构建后,人的作用——即法官与司法协理员就成为该机制发挥功效的关键因素。法官是该机制运行的主导者,一方面紧扣立案保全、文书送达、诉讼调解、巡回审判、解疑答惑、案件执行、信访稳控、诉调对接等八个环节,坚持因案而异、因人而异、因事而异、因地而异,不拘一格,形式多样地运用网络平台做好审判执行工作,力求实现办案的法律与社会的双赢效果。另一方面通过在亲身经历、全身心投入到网络机制运作的过程中,不断强化群众观念,增进群众感情,真心实意地为群众排忧解难。司法协理员,则不仅要协助法官开展司法审判工作,还担负着诉前的人民调解、诉后的综治维稳工作,充当多种角色,负有多种职能。据此,需要不断完善司法协理员乐于协理、能够协理、便于协理的选聘更替、培训指导、考核奖励机制。据统计,2008年3月上饶市法院全面推行司法协理机制以来,基层人民法院调解、撤诉率明显升高,一审服判息诉率稳步上升,信访投诉率明显降低(具体数据如图三、图四所示)。

图三 上饶市基层法院近三年民事案件一审数据图

图四 上饶市基层法院近四年第一季度部分统计数据对比

司法协理员在送达、调解、执行、信访四个方面积极协助法官,同时将群众对案件的看法、对法官的看法方便地传输给法官。以2009年为例,司法协理员所在地成讼案8615件,协理员参与6423件,具体协理数据如下表所示:

2009年上饶市基层法院司法协理员工作部分数据表

二、价值抉择:为民本质体现与宏观进路思辨

司法协理机制的最大特点,是它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支持下,充分整合了散落在县、乡、村、组的资源,打通了审判、执行与综治、维稳及人民调解的联系,因而不管在网络建构的力度、社会认同的程度、服务社会的深度,或网络覆盖的广度、制度运作的规范程度等方面都体现了“人民司法”的司法大众化的本质要求与价值体现。

(一)为民价值体现

1.延伸多元调处。“我们必须承认,法律在一个孤立封闭的容器中不可能得到健康发展,而且我们也不能把法律同其周围的并对它无害的非法律生活隔离开来。”[14]司法不能独舞,应在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型期对矛盾化解有所作为。司法协理机制下,法官具有博采众长的本领:根据矛盾的特点,找到最为合适的途径,将之分流至最易消释的网格。在充分挖掘、利用社会闲散调处力量的前提下,以聘任的形式,法院赋予多元化的力量以特定司法称谓,培养其必要的司法意识,协助化解涉诉矛盾。通过搭建起的多元解纷平台,不仅民间矛盾得以化解,各调解方还在化解矛盾、参与司法的过程中感受到司法的亲民、法律的严谨和法治的精神,并对其他工作过程产生潜移默化的法治影响。

2.提升司法效能。司法成本投入和产出的关系,在司法体制不健全时期,或呈正比关系,但是,单纯、持续的司法成本投入不仅造成国家公权力资源的整体不平衡分配,还影响司法效率。因此,摒弃司法增员的“硬办法”,借助外界“软实力”化解涉诉矛盾,提高司法效能是司法协理机制的重要特征。通过建立司法协理机制,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与基层组织资源共享,与乡村精英密切联系,借助司法协理员独特的人缘、地缘优势,在案件调解、审判过程中更能实现“案结事了”。

3.助推农村法治。农村法治化在我国法治化进程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正如苏力所言:“中国的问题仍然主要是农村的问题。中国最广大的人口仍然居住在农村,中国社会的现代化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就是农村社会的现代化。”[15]司法协理机制中,法院聘请农村当地德高望重、热衷公益、善于调解的特定人员担任司法协理员,满足了农村群众厌诉、惧官、贵和的心理,也暗合了农村熟人社会的特征。司法协理员在协助法官工作的同时,自身也在吸收与案件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素养,同时也影响着周围的人。在农村,一个司法协理案例的收益,往往大于矛盾的简单化解,还包括协理员、当事人及其周边人群对法律曲解的校正,对法治意识的提升,这给农村实行“民主自治机制”提供了点滴的司法经验。基于“法律人员当地群众”的交流、对接,司法协理机制是助推农村法治化建设的司法动力。

4.回归大众司法。近年来,司法大众化、平民化的呼声日益高涨,“马锡五式”的平民审判价值也得以提升,这都是由于司法改革长期忽视了民众的意愿,民间所产生的群众要求司法大众化的改革讯号。司法协理机制是对民众要求大众司法的积极回应。在这种机制下,打官司不只是当事人和法官的事,法官邀请协理员协助调处纠纷,将当事人、协理员,甚至当事人和协理员周围的群众都纳入案件调处全程,让群众像关注自己事情一样见证司法过程。民众在法官主导调处纠纷的过程中,充分感受到法官的努力,也得到了“以案说法”式普法教育的满足感,这种满足感就是民众对司法回归的认同。让群众感受正义之光的司法回归价值是司法协理的核心价值。

(二)宏观进路思辨

应当说,司法协理机制的创建糅合了国情、社情、民意,形成了中国化、地方化的新的司法的价值。但是,作为一种新的机制,它的存在也注定是不完美的,需要不断地改造。实际上,在其初创、推广、发展的过程亦伴随着置疑声,担心是否会落入功利主义的窠臼。由此,需要对其几对相关范畴加以辩证分析,同样也需要我们理性地探讨司法为民机制优化建构的宏观进路。

1.“独善其身”与“兼善天下”之思辨——能动司法的认识进路。任何法治建设的规划不可能穷尽关于一个社会中法律活动的全部信息和知识,不可能仅依据我们心中的理想模式或现有的理论来规划建立一个能有效运作的现代法治。[16]司法作为一门技艺,其价值在于“实践”而非“冥想”。社会转型时期,与现实性冲突相伴、涉及终极目标的非现实性冲突不断加剧,法院不能畏缩不前,封闭司法,仅求“独善其身”,而应积极作为,能动司法,主动实现与司法环境的互动,形成依靠党委、人大,协调政府,联系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努力解决纠纷的工作方法,构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和谐体制和多元机制,以求“兼善天下”。司法协理机制的探索,旨在编织覆盖面广、渗透力强的协理网络,最大限度地拓展司法联络、协作、服务功能,动员社会力量,完善多元解纷机制,使其成为人民法院保障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途径。同时亦应理性判断司法者的社会定位,注重平衡司法张扬与司法谦抑的关系。

2.“经验演进”与“理性建构”之思辨——制度设计的认识进路。迄今为止的研究表明,在人类制度文明发展过程中,有自然演进和理性建构两种基本的制度发展模式,自然演进模式是指人们依据行为活动及其经验而形成的制度发展模式,理性建构模式则指人的理性有意识、有目的地设计出来的制度形式,但在实际的制度发展过程中二者的分野并不明显,很多制度是在自然演进的基础上进行理性的建构。[17]司法协理机制便是在我国传统纠纷解决机制的基础上加入现代司法文明的元素,由此来衡平传统和现代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司法协理机制是否能够符合转型社会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尚需时间来检验。但制度发展两种模式抑或是制度建构的两种观点[18]给我们以启示,司法为民机制建设,既要坚持理性建构,又要注重经验演进,使二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值得注意的是,司法为民机制的启动、设计、实施、评估、调整、完善需要历经一系列不连续的动态循环过程,包括不断调整、修改和完善的反馈环节,在实践探索中发现问题和确认或者否认来自各方面的质疑,经过任何阶段都可能存在的反馈和整合的“试错”,促成最优方案的诞生。[19]

3.“精英司法”与“平民司法”之思辨——制度建构的认识进路。有学者断言,目前的“司法改革”面临精英意识和大众诉求之间的对立、断裂,已经带来整个司法改革的精神困境。[20]其实,社会民众并不在乎法院是做什么的,关键在于法院能够为民众做什么,是否能够让他们心目中的正义得以实现。让司法走到人民群众中去,人民群众走进司法中来,则是赢得民众信任的基础所在。让民众以更多的方式和渠道接近司法、了解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这亦正是司法协理机制创建的实践和逻辑基础。进一步而言,“如果是公正司法、人权保障的司法改革的终极目标,从直接目标看,司法独立内涵的距离感及其天生的相对性,远远没有司法获得民众的信任更有亲和力和互动性”。[21]所以,司法改革应当以适当的形式和相当的重视去关心和体现司法的大众化。但是,同时我们也要充分注意到,司法的“大众化”最终也要依靠司法的“专业化”手段去发展的,我们不能法外寻法。[22]可行的进路,是司法通过“反身性”[23]的自我调整,实现司法系统的自治管理,并通过认知开放、职业开放,实现与更广阔的制度外的环境相互嵌合,使司法的大众化与专业化之间达至相当程度上的均衡。

三、优化建构:司法为民机制建构的目标定位及路径选择

随着司法体制和机制改革的深入,试验意识增强,创新因素增加,各地法院纷纷推出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如河南法院的“社会法庭”、陕西陇县法院的“一村一法官”、上海长宁的“法院附设调解模式”、山东潍坊法院推动的“诉与非诉衔接机制”以及前述的“司法协理机制”等等,尽管实践探索与经验总结因不同地域、不同阶段及现实状况迥异而呈现出多样性特征,但“与我国目前社会转型过程的国情与社情具有相当之契合性,对于推动非诉讼和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激活社会自身纠纷解决机能、改善整个社会的纠纷解决生态,从而将法院从社会纠纷解决的第一线解放出来,并回归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之本位,等等,具有重要的现实的作用”。[24]并且,这些都为发挥司法为民机制建构的制度性优势功能奠定了理论和实证基础。

(一)司法为民机制优化建构的目标定位

“以群众满意为标准”、“司法为民”这类说法虽然已经深入人心,但我们并没有一个具体量化、可考的标准来衡量,[25]故需建立一套目标体系。《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提出“健全司法为民工作机制”并确定六个子机制建构任务,各项机制建构总体目标一致,但各有侧重,据此,应当将其作为系统工程去优化建构,明确以下目标要求:一是在总体面貌上,“司法为民”是贯彻“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要求。二是在具体措施上,应当突出人民在司法活动中的主体性地位,按照“以便民诉为起点、以维民权为基点、以促民和为终点”[26]的思路,在把握不同社情的特定语境下,进而做出与经济社会相适应又考虑未来发展需要的制度选择。三是在方法运用上,要按照体系化建设要求,遵循科学发展观统筹兼顾的方法,既兼顾司法为民的深化工作与司法体制改革、诉讼模式转换等宏观制度建构之间的同步性,又兼顾司法为民机制建构与审判组织管理建设、司法廉洁诚信建设、法官能力建设相结合,实现司法为民机制建设与其他机制建设的协调性,确保制度性整体功能的发挥。[27]在相互作用上,力求“司法依靠群众,群众参与司法;司法服务群众,群众认同司法”。

(二)司法为民机制优化建构的路径选择

1.搭建合力平台:依靠党委领导协调,力求“集聚效应”。《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提出健全司法为民工作机制的“六项改革任务”实属一项系统工程,牵涉的面广,整合的社会资源多,而“司法机构仅就资源保障而言就具有外生性、地方性、非稳定性的制约”。“如果没有党对外部权力机关的协调配合,司法机关是难以承负司法改革这样的使命的。”[28]因此,应当努力争取各级党委的理解和支持,搭建合力工作平台,通过发挥各级党委的领导优势和综治机构的协调作用,着力形成“职责明确、优势互补、措施联动、整体协作”的社会矛盾化解大格局。

2.织密服务网络:区分城乡特色布设,力求“蝴蝶效应”。司法深深根植于社会生活、人民群众之中,脱离国情、社情、民意的司法是僵化的、没有生命力的。忽视城乡不同特色的司法工作机制建构,同样是没有出路的。据此,在农村,立足乡土社会实情,以人民法庭为中心、未设法庭乡镇建巡回审判法庭为重点、村级司法工作联系点为依托,实现地域的全覆盖,以基层干部、人民调解、司法协理员等为纽带,实现人力的全动员、全参与。在城市,依托现有解纷资源,从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入手,建立诉调对接窗口,完善联席工作制度,做强诉讼服务中心。并通过系统的运行机制为联结,发挥网络功效,力求“诉讼公开透明、纠纷梯次滤化、沟通顺畅有效、接访处置有序、服务温馨便捷、救助及时到位”。

3.系统规范运作:着眼内部整合谋划,力求“规范效应”。司法怎样才能“入乎其内,出乎其外”,如卡多佐所言,在对过去的崇拜和对现实的赞扬之间,找到一条安全的路,[29]即需一种“反身性”司法的进路,既要关注外部环境的优化,更应注重内部的自治管理,[30]做到系统规范建构与运作:(1)独设运管机构。外力虽多,内力虽强,但合力不足,是司法为民工作机制建构与运行的通病所在,据此,可以考虑通过建立法院内部独立的运管机构,或与诉讼服务中心合署办公,以期达到流程精简、功能整合、运管有序、专职专责的效果。(2)细化运行规则。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司法文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完善各子机制的体系化运行规则。(3)找准角色定位。即要在平衡司法张扬与司法谦抑关系中,把握法官的能与不能。一是区分不同法域的法官定位。公私法的区别决定着法官在理解、判断法律条文并据以裁判民刑案件过程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二是区分不同层次的法官定位。“案结事了”的角色定位是基层法官的受纠纷解决与规则之治这两个巨大系统的制约作出的首要选择,而不是将“建立一套旨在影响当事人和其他人的未来行为规则”作为基本定位。[31]基层法院法官的司法行为应更贴近民众,强调主动服务、调解优先。诚如有学者所言,“基层法院更需要的是了解乡土社会背景、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经验型法官而不是法律精英、阐释法律及其精神更多的是高级法院法官要做的事情”。[32]三是区分不同环节的法官定位。处于立案、审判和审判监督环节的法官的角色定位也应有所区别。[33](4)强化考核评价,发挥业绩考核的评价作用。(www.xing528.com)

结 语

司法需要贴近社会、走近民众,而不是自说自话,这既是司法策略和姿态,更是对自身功能认识的归位。“法律的运转不只是在法院高墙内进行,而是需要不断地和城乡尤其是农村社会的融合。”[34]司法协理机制作为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路径选择,体现了司法的能动性和对社会需求的回应性,当值司法为民机制优化建构借鉴。然而,任何一项新机制的存在注定是不完美的,需要不断的“否定之否定”式的实践改造和革新,且“制度的起源并不在于构设或设计,而在于成功且存续下去的实践”。[35]

【注释】

[1]方龙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郑国辉,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人民法院法官。

[2]张立勇:《社会法庭:跳出法院之外的实践与思考》,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3月17日。

[3]即加强和完善审判与执行公开制度;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健全民意沟通表达机制;建立完善涉诉信访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司法为民长效机制;改革和完善司法救助制度。

[4]上饶市位于江西省东北部,总面积2.28万平方公里,占全省七分之一,辖十县一市一区,下设221个乡镇、2477个村委会,总人口约700万,人口密度256人/平方公里。上饶法院建立的司法协理网络工作机制,以体系化的模式推动司法为民工作机制的优化建构,并初步形成了以13家法院诉讼服务平台、65处人民法庭、577个巡回法庭以及2184个工作联系点为依托,以受聘的5016名司法协理员为根须,以系统的运行机制为联结的司法协理服务网络体系。

[5]这种两头弱化的现象体现在:一方面,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非诉纠纷解决功能的弱化,社会矛盾纠纷大量涌入人民法院;另一方面,程序性的诉讼在面对“井喷式”上涨的社会矛盾时表现出司法力量不足、功能弱化现象。参见江国华:《从“社会法庭”说开去》,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3月17日。

[6]付子堂、胡仁智:《论法律的社会功能》,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9年第4期。

[7]卓泽渊:《法治国家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48页。

[8]江国华:《从“社会法庭”说开去》,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3月17日。

[9]林语堂:《美国镜像》,刘名升译,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26页。

[10]付子堂主编:《法理学高阶》,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513页。

[11]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0年版,第8~9页。

[12]任羽中、方博:《公民参与与民主政体——关于托克维尔·密尔的读书札记》,载苏力主编《法律书评》(第6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17~118页。

[13]上饶市两级法院在构建该网络之初时称之为“司法协助网络”,考虑到“司法协助”一义与现有司法协助的词义存在冲突,在完善该网络时,已将其更名为司法协理网络。该网络构建的缘起、发展、成型以及运行实践与功能定位等详见江涛、方龙华、程晓斌:《寻找一条司法走近民众的坦途——来自江西上饶法院构建司法协助网络的实践探索》,载《人民司法·应用》2009年第7期。

[14][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20~221页。

[15]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页。

[16]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9页。

[17]转引自王平:《辩识与选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载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代法官》2007年第5期。

[18]即一种是经验主义的法律进化论观点,一种是唯物主义的法律建构论的观点。参见江必新:《看得见的正义——司法透明的的实践探微与制度完善》,载万鄂湘主编:《司法解决纠纷的对策与机制——全国法院第十九届学术讨论会论文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2页。

[19]梅术文:《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政策循环》,载《知识产权》2008年第1期。

[20]林喜芬:《精英意识与大众诉求:中国司法改革的精神危机及其消除》,载《政治与法律》2004年第2期。

[21]陆而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和内容》,载万鄂湘主编:《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研究——全国法院第二十届学术讨论会论文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36页。

[22]沈杨:《知识产权“三审合一”改革的启示》,载《人民司法·应用》2009年第23期。

[23]在德国法学家卢曼、托依布特纳等看来,法律对社会进行调整的机制非常复杂,法律不是直接地对社会现实进行干涉,而是通过身我调控,即“反身”来影响社会其他方面,实现“通过自我调整来调整他者”。参见[德]贡塔·托布依纳:《法律:一个自创生系统》,张骐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3~31页。

[24]转引自王平:《辩识与选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载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代法官》2007年第5期。

[25]张立勇:《社会法庭:跳出法院之外的实践与思考》,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3月17日。

[26]江国华:《人民法院核心价值之解读》,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3月17日。

[27]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关于加强司法公开建设的调研报告》,载《人民司法·应用》2009年第5期。

[28]蒋剑峰等:《转型社会的司法:方法、制度与技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6页。

[29]转引自王平:《辩识与选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载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代法官》2007年第5期。

[30]参见谢新竹:《论司法过程中的非制度化参与》,载万鄂湘主编:《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研究——全国法院第二十届学术讨论会论文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116页。

[31]唐静:《谦抑与能动:论转型社会司法角色定位》,载万鄂湘主编:《公正司法与构建和谐社会——全国法院第十八届学术讨论会论文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72页。

[32]刘青峰、王洪坚:《迎合、自制抑或其他——从改革开放三十来法院与民众关系谈起》,载万鄂湘主编:《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研究——全国法院第二十届学术讨论会论文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21页。

[33]任羽中、方博:《公民参与与民主政体——关于托克维尔·密尔的读书札记》,载苏力主编:《法律书评》(第6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73页。

[34]徐艳丽:《论司法权力在农村社会中的流变与因合——对司法突发事件的社会学思考》,载万鄂湘主编:《公正司法与构建和谐社会——全国法院第十八届学术讨论会论文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143页。

[35][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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