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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司法方式转型成果

时间:2024-01-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然而,探索的脚步并未停止,2010年初,我们开始部署推动人民法庭工作方式转型,进一步探求司法大众化的路径。案结事不了,信访申诉时有发生,均昭示着人民法庭司法模式与人民群众的需求渐行渐远。人民法庭作为基层人民法院派出机构,具有贴近基层组织的优势,贴近群众的社会地缘优势,贴近矛盾的前端优势。如何有效地回应基层社会的司法诉求,担负起社会管理创新的时代责任,这也是我们推动人民法庭工作方式转型的重要动因。

基层司法方式转型成果

江 涛[2]1

本次会议将紧扣“人民法庭司法模式的传承与创新”这一主题,结合我市法院推动的人民法庭工作方式转型的探索实践,组织和引导大家进行专题发言,展开深层次的研讨。今天与会的既有长期从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知名法学专家,也有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与较高法学理论水平于一身的法官代表,他们将结合大家发言的情况,适时进行精彩的现场点评,希望大家充分珍惜这次难得的机会,踊跃参与,使本次会议成为展示深层次交流的重要平台,汇聚开拓性思路的宽阔空间。

众所周知,发端于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的我国人民法庭制度,经历了解放初期的孕育,于1954年得到正式确立,直至今天,已跨过了半个多世纪的风雨历程。尽管期间充斥着的扩张与撤并、整合与规范诸多的变数,但在我国的司法制度中,其仍具有特殊的地位,极具中国特色,为有效解决我国基层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回顾人民法庭几十年的司法实践,嬗变良多。一方面,对“马锡五审判方式”主要特征的吸收与传承,强调实事求是,主动深入群众,主动调查收集证据,注重调解,强调程序简便易行,人民法庭的审判方式极具强职权主义的色彩,随之而来的是调审不分,程序不公,不依法办案,规避法律等批评责难之声不断;另一方面,受审判方式改革和司法改革的推动,人民法庭也经历了从大举扩张到大举撤并,从立审合一到立审分立,从审执并行到审执分立,从强调实体正义到程序正义等诸多变迁。然而,变迁并未给中国基层社会纠纷的解决以及规则的确立带来预期的效果,相反,还遭遇了部分人反映的脱离群众,脱离实际,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程序繁琐,司法机械等诸多现实不满,人民法庭的司法模式改革何去何从,我们不得不深入自省和反思。

面对这一复杂的形势和挑战,我市法院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传承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及时总结基层有益的经验,提出构建起党委领导,法院主导,以人民法庭为核心,以150个社区法官联系点和211个乡村“巡回审判点”为依托,以5016名司法协理员为根须,遍布全市乡村社区的“庭、点、员”三位一体的司法协理网络的工作机制。在党委的领导下,法院利用这个网络平台,整合社会资源,充分发挥司法协理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走出了一条“司法走近群众、群众参与司法;司法服务群众、群众认同司法”的司法大众化新路子,有效地回应了乡村社会百姓的司法需求,初步走出了司法专业化带来的困境。然而,探索的脚步并未停止,2010年初,我们开始部署推动人民法庭工作方式转型,进一步探求司法大众化的路径。下面,我主要从三个方面对此予以阐释:

一、推动人民法庭工作方式转型的背景动因

实践表明,司法协理网络机制的成功构建也并非一劳永逸,我们发现许多人民法庭的法官对司法协理网络的作用仍停留在找个帮手,减轻一些审判事务性工作上,工作视角仍停留在案件上,工作空间仍局限在法庭内,工作时间仍仅限在工作日,司法协理网络的功能并未得到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司法模式仍与现实存在诸多的不适应。

1.与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不相适应。一方面。随着近年来市场化、全球化、信息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广大农民的司法需求日益增长与多元,他们不但要求法官公正司法,还期待法官清正廉洁、和蔼可亲;不但要求法官依法断案,还期待纠纷彻底解决和社会关系的修复;不但要求司法公开,还期待对司法过程的参与、监督和表达;不但要求司法结果公正,还期待司法程序公开、简便、低廉。另一方面,以程序正义为基础的现代司法理念的确立,要求人民法庭的法官必须坚持节制与保守的原则,法官必须遵守中立、超然的要求,司法程序从形式到理念都是向与西方接轨的正规程序靠拢。在这样的理念支配下,法官恪守法律规则,忽视乡村社会与城市社会存在不同的司法需求,关门办案、坐堂问案现象较为普遍,热衷于就案办案,机械司法,不善于走出法庭,借助基层组织,乡村干部的力量共同化解纠纷,从而无法保证审判结果获得乡村社会内生性力量的支持。案结事不了,信访申诉时有发生,均昭示着人民法庭司法模式与人民群众的需求渐行渐远。如何弥合现代司法程序与乡村社会现实的司法需求的断裂,使司法走出“独善其身”的自身逻辑演绎的完美世界,回到主动回应社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而“兼善天下”的现实当中,这是我们推动人民法庭工作方式转型的基础动因。

2.与社会管理责任的担当不相适应。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是我们党在新形势下总结党的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政法事业发展规律基础上作出的战略部署。在我国,审判权是党执政中至关重要一环,人民司法是党领导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审判不仅承担着解决个案争端的职责,而且发挥着对社会行为进行引导、示范、评价和规制的功能,从而在法治环境下通过法律实现对社会进行管理和控制。人民法庭作为基层人民法院派出机构,具有贴近基层组织的优势,贴近群众的社会地缘优势,贴近矛盾的前端优势。面对一个由人民公社解体、农村家庭联产责任制实施,农村税费改革等制度变迁带来的国家有形行政力量后撤的情况,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开始消弱,而面对社会结构异质性流动性、陌生性日益增强的乡村社会,人民法庭更应积极回应乡村百姓的司法诉求,创新司法管理手段,拓展司法职责范围,担负起参与社会管理的社会责任。然而,人民法庭的法官仍习惯于就案办案,满足于案结了事,把指导人民调解、参与综合治理、整合社会资源、开展司法调研、预警社会风险视为分外职责,丢弃一边,时刻担心“种了别人地,荒了自家田”。这种狭隘的视野,必然导致案结事不了,国家的司法权力难以向基层社会渗透,其结果是“分内的事没做好,分外的事又没做”,司法权威难以真正树立。如何有效地回应基层社会的司法诉求,担负起社会管理创新的时代责任,这也是我们推动人民法庭工作方式转型的重要动因。

3.与自身面临的形势、担负的任务不相适应。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政法经费保障力度的加大,身处基层社会当中的人民法庭获得较快的发展,特别是在最高司法机关的部署与推动下,人民法庭经历了大规模的撤并与整合,人民法庭的正规化、规范化建设得到了大力加强,无论是人员,还是装备都已大为改善。但其面临的形势与任务仍十分艰巨,一是人民法庭的社会认同度较低。据我市的民调机构调查显示,大量民众对人民法庭缺乏认知,甚至不知道当地管辖法庭的存在。司法实践中,一些纠纷当事人并不知道人民法庭属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甚至要求人民法庭将受理的案件移交法院处理。人民法庭也不得不面对案结事了难、纠纷化解难、判决执行难等司法难题。二是人民法庭的社会地位较低。囿于现代司法理念的局限,人民法庭秉承司法的谦抑与被动原则,遵循法律逻辑,对一个个具体纠纷作出是非对错的判定。而对纠纷所涉及的社会关系的政策考量,利益衡平鲜有问及,也因此难以获得地方党委、政府的认同,处于边缘化的境地。三是人民法庭的司法能力有待提高。随着司法准入门槛的提高,司法统一考试制度的推行,新进人员下基层锻炼的政策呼应,越来越多的法律科班生进入法庭,他们不缺乏专业法律知识,但缺乏基层工作经历,短时间内难以融入到乡村社会当中,加上人民法庭的工作条件较为艰苦,许多年轻人一旦转任法官便跳槽外走。“年老不愿下,年轻不愿呆”,人民法庭司法力量严重不足,“一人庭”、“二人庭”现象绝非个例。四是人民法庭的物质保障亟待加强。重机关、轻法庭的思维仍就存在,基层法院对人民法庭经费投入、物质配备、基础设施建设有厚此薄彼之嫌。如何改变上述现状,解决人民法庭发展当中的问题,也是我们推动人民法庭工作方式转型的又一动因。

4.与社会转型的时代要求不相适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开始进入转型期,正如有社会学者指出,社会转型导致社会生活的具体结构和发展形式发生剧变。具体表现在,社会阶层的分化和利益结构的调整,传统权威的流失和社会权力的转移,社会制度的变迁和社会发展方向的变化,社会群体之间,个体之间,不同社会力量之间的竞争和冲突加剧,信仰的危机和价值的多元化,社会心理的忧虑与迷惘。尤其是广大乡村社会,社会成员流动性急剧增加,社会成员的文化观念、权利意识和生活方式迅速与世界接轨,社会关系的复杂程度相应提升,乡村原有的伦理秩序与意识形态发生改变,使得原生型的长辈与乡村精英在纠纷的化解中的作用式微。基层组织,人民调解等解决纠纷功能日益弱化,乡村社会中次生型的权威逐步下降。大量的矛盾纠纷以案件的形式涌入法院,乡村社会的“现代化”与“法治化”不再是国家自上而下地单向推行,而是自下而上的需求所呈现出的双向互动。而受农村生活空间和心理结构的局限,农民普遍对法律的印象较为模糊,对司法具有一定的敬畏感,对司法公正性、有效性缺乏足够的信心。居于司法改革末端和变迁社会的金字塔结构底层的人民法庭的运作必然要更加注重维护社会和谐,更加注重对裁判结果的系统考量,更加注重提升司法亲和力,更加注重增加民众对司法的参与,更加注重与非诉讼解纷方式的衔接与配合。一味固守就案办案、被动司法的边界,沉醉在社会视野外的一片司法乐土当中,注定无法适应社会转型对人民法庭的时代要求,这也是我们推动人民法庭工作方式转型的又一动因。

二、推进人民法庭工作方式转型的实践运作

诚如苏力先生所言:“法治是一种实践的事业,而不是一种冥想的事业,它所需要回应和关注的是社会的需求。”司法协理网络的成功构建,只是“织网借力”,使人民法庭的工作有根有须。然而有了外力的支持并不意味着乡村社会百姓的司法需求必然得到回应,现实需要我们自身“转型发力”,让法官走下三尺法台,走出法庭的墙院,主动地掌握乡村司法的规律,了解百姓的需求与期待,转变工作方式,向乡村社会提供对路的司法产品。2010年初,我们及时发现、总结了各地好经验、好做法,形成了《关于构建人民法庭的能动司法模式实现人民法庭工作方式转型的指导意见》,于2011年开始,由市中院对65个人民法庭全面推行并进行考核评价。

经过两年的探索实践,人民法庭工作方式转型的内涵与外延逐渐清晰,概括起来,就是在立足于人民法庭的基本职能,尊重司法客观规律的基础上,以坚持司法工作的群众路线为核心,以全面发挥人民法庭的职能为主线,以充分满足人民群众的法律需求为根本,推动人民法庭的司法方式、司法内容、司法作风的三大转变,即司法方式由“坐堂问案”向“协同联动解纷”转型,司法内容由“关门办案”向“参与社会管理”转型,司法作风由“就案办案”向“提供优质服务”转型,从而实现人民法庭工作受到“党委重视、政府支持、基层参与、司法协同、工作联动、社会认可、群众受益”的良好局面。

1.强化社会矛盾化解,推动人民法庭的司法方式由“坐堂问案”向“协同联动解纷”转型。通俗地讲,就是从“办案”到“办事”的转型。人民法庭作为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审判是第一要务,离开了这一基本定位,任何改革与创新无异于舍本逐末,追求空洞的形象工程。人民法庭处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最前沿,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线,是人民法院化解和调处矛盾纠纷的排头兵。就我市来说,占全市法院审判力量30%的人民法庭承担着41.46%的案件审判任务,案多人少的矛盾也比较突出,同时,尽管我市人民法庭身处的乡村社会也正在急剧变迁,但是其社会性质未发生彻底改变,相反,熟人社会所散发出的人情、亲情、伦理气息比较浓厚,人民法庭所办理的大多数案件仍是传统的“户婚、田土、钱债”纠纷。在这样的乡村社会中,“冤家宜解不宜结”的世俗观念仍就存在,法律规则并非是维系社会体系的唯一力量,习惯、风俗、道德仍占据重要地位,诉讼调解是乡村社会解纷方式的最好选择。精确运用法律裁判的技术性与裁判结果高度契合乡村社会朴素的正义观的伦理性要求同样重要,司法的大众化路径也许更能有效回应乡村百姓的需求。务实的司法策略是,一方面,我们既要强调人民法庭积极接纳解决社会矛盾的责任意识,强化“办案意识”,强调矛盾纠纷的根本解决;另一方面,又要摆脱关门办案,单纯裁判的狭隘视野,从法庭单打独斗,孤军作战向协同各方主体,联合各方力量支持法庭依法办案,合力化解纠纷的联动司法转变,强化“办事”意识,追求案结事了。实践当中,我们要求人民法庭必须搭建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的三大对接平台,辅之以“立审结合、审执兼顾”的审判运行机制,“诉调对接、以调为主”的社会解纷机制,“巡回审判,适当延伸”的司法便民机制的三大机制为抓手,推动人民法庭加强巡回审判工作,坚持“驻点式巡回”与“流动式巡回”并举,“委托调解”与“协助调解”并重,设法让广大的乡村干部、乡土精英为主的司法协理员参与到诉讼当中,利用他们熟知社情民意、社会阅历丰富的优势,把乡村社会普通民众的良知和直觉引入司法裁判当中,使司法结果更加接近大众情感,符合一般公众的认知需求,夯实裁判的正当性基础,真正实现案结事了。(www.xing528.com)

2.注重社会责任担当,推动人民法庭工作内容由“关门办案”向“参与社会管理”转型,也可以说是从“庭内”到“庭外”的转型,当前,中国社会处于转型时期,经济体制的深刻变动带来社会结构的深刻调整,越来越多的“单位人”成为“社会人”,原有依靠单位和村社结构控制人们思想与行为模式的社会机制受到根本性的冲击,社会整合度急剧下降,社会纠纷频发。社会管理亟待加强,管理理念、方式、手段急需改变。人民法院在国家权力架构中的地位与宪法法律赋与的职责决定了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途径必然是执法办案。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指出的,“人民法院履行社会管理创新职能的基本途径是执法办案,司法处理各类案件化解矛盾纠纷的过程,本身就是发现社会问题,弥补管理漏洞,增进社会秩序的过程”,但除执法办案外,教育引导、权力监督、形成公共政策等衍生功能也不可忽视。然而不同层级法院的审判职能有不同侧重,越靠近基层的法院其服务于纠纷解决的功能就越强,反之越是靠近高层的法院其服务公共政策和社会控制的功能就越强。作为基层司法主力军的人民法庭如何担当起社会管理创新的时代责任,我们认为,除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庭内”化解涉诉纠纷外,在积极开展司法调研、司法建议、参与“大调解”机制的构建等“庭外”方面仍大有作为。实践当中,其在依法履行职责,当好法治建设主力军的同时,还可以发挥司法协调支持其他社会治理力量,推动建立多元解纷机制,培育公众的法治意识,推动基层民主建设的职能作用。具体是依托司法协理网络平台,搞好“四个结合”,一是扩大司法张力,搞好与平安乡村创建活动的结合。通过运用矛盾预警、纠纷月报、司法调研、“无讼村居”创建等方式,发现社会管理漏洞,提出社会管理建议,提高基层组织的纠纷化解水平,力争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外,化解在诉前。二是提升工作机能,搞好与法律服务进村入户的结合。通过建立联村法官工作室,向乡村派驻联村法官,开展调查社情民意、宣传政策法规、指导人民调解、协助建章立制等工作,实现乡村社会治理的“网格化”管理,“点对点”式服务。三是强化司法职能,搞好与多元解纷机制的结合。采取集中培训、个案指导、疑案讨论、庭审观摩、技能竞赛等方式,加强对人民调解等非讼解纷主体的业务指导,充分发挥司法权威优势,运用司法确认,强制执行手段依法支持非讼解纷主体调解纠纷,逐步提升各种解纷主体的地位。四是强化服务意识,搞好与基层组织自身建设的结合。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对矛盾纠纷立足抓小、抓早、抓苗头的特点,积极协助基层组织建章立制,实现矛盾纠纷早发现、早调处、早解决,推动基层组织民主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不断提高他们的社会管理能力。

3.推进亲民形象塑造,推动人民法庭司法作风由“就案办案”向“提供优质服务”转型,也可说是“作息制”到“全日制”的转型。人民性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特征,人民性既决定了人民法院不可能像封建社会的衙门那样高高在上,令人望而生畏,又决定了我国的诉讼制度不可能像英美法系那样采取严格的对抗主义模式,将法庭变为纯粹的诉讼技巧的竞技场,也不可能像大陆法系那样采取单纯的职权主义模式,片面强调司法权行使,忽视服务和保障功能的发挥。司法亲民是司法为民的内在品质,是司法人民性的根本表现,正如毛泽东同志指出的:“司法一刻也离不开群众。”司法越贴近群众,群众就越信任司法,司法只有走进群众,群众才会亲近司法,有了群众对司法的亲近,社会矛盾就能得到有效化解。人民法庭作为与人民群众接触最直接、最广泛的基层司法组织、解纷主体,理应最了解群众司法需求,最能深刻感知民情、民意。然而人民法庭因人员紧张,法官外出办案时常会出现“空壳法庭”现象,加之交通便利,法庭工作人员常“上班在法庭,下班便回家”,使得人民法庭“走读”现象极为普遍,辖区群众有事找不着法官,无形中就会疏远人民法庭与辖区群众的关系。针对这一现实问题,我市法院积极塑造司法亲民形象,着力摒弃法庭“走读”弊病,铁心硬手抓驻庭值班制度的落实。双休日、节假日和晚上均安排审判人员在岗驻庭值班,遇特殊情况或外出办案,必须在法庭大门上设立法庭工作人员外出去向牌,载明工作人员去向、归期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便于人民群众及时与法官取得联系,实现司法服务的“全时制”。同时,以司法协理网络为工作平台,探索实践司法资源下沉工作模式,激活司法协理工作联系点和联村法官工作室的功能,发挥片区、联村法官和司法协理员的积极性,让乡村百姓切身感受司法的关怀和正义,充分利用已设巡回法庭及巡回审判站(点),并辅之开设“夜间法庭”、“假日法庭”、“车载法庭”,不断拓宽联系群众渠道,实现司法走近群众的“全天候”;针对老、弱、病、残、幼等弱势群体开展特色审判,建立涉老专项调处机制、劳动纠纷联合调处机制、医患纠纷便捷调处机制、残疾人简便调解机制以及涉小优先调解机制,为弱势群体提供最有效的司法救济,尽力促成老有所养、弱有所助、病有所治、残有所济、幼有所护,实现司法关爱群众的“全覆盖”。通过塑造人民法庭司法亲民形象,摒弃按部就班、官府衙门的工作作风,从孤立办案、被动候诉向弘扬司法的人民性、尊重社情民意的民主司法转变,让人民群众贴近司法、信任司法。

三、推动人民法庭工作方式转型的效益评估

建构在司法协理工作机制基础上的人民法庭工作方式转型无疑是我市法院应对转型社会背景下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的工作举措,是一种司法策略、司法方式抑或司法姿态的调整。两年多的实践运作,使我市人民法庭的司法能力和司法形象得到较大的提升,人民群众对人民法庭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得到较为全面的满足,人民法庭正日益成为实现乡村社会“善治”的一支重要力量。

1.提高了人民法庭的司法质效。人民法庭工作方式转型的推动,首先带来的是法官司法理念的转变,让其摆脱关门办案,单纯裁判的狭隘视野,主动走出法庭,积极寻求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支持,妥善地化解纠纷,利用基层干部,司法协理员等乡村精英人士熟知社情民意,了解纠纷背后的成因与症结的优势,巧妙运用调解这一制胜法宝与“当事人合意”这一正当程序原则,从而实现人民法庭在遵循乡村司法“法治化”原则,推行国家法律规则的同时,平衡法律规则的普遍性与乡村社会的特殊性的冲突,契合司法裁判与代表我国当前主流价值观念的情理、伦理、道德的关系,融合司法的格式化与纠纷解决的非适法性裂缝,从而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理想目标。另外,借助业已建立的司法协理网络平台,发挥司法协理员人数多,分布广,与群众贴近的优势,协助人民法庭办理一些审判辅助性工作,解决司法实践当中送达难、取证难、执行难等现实难题,缓解人民法庭普遍存在的人员少、辖区大、人口散、任务重等诸多困难,大大提高了司法效率。两年来,人民法庭的案件调撤率为77.96%,同比上升7.4%,自动履行率为95.61%,同比上升23.6%。据统计,两年当中,司法协理员协助送达8966次,协助调解6494次,参与执行2216次,有效地缓解了人民法庭能力不足的矛盾。

2.提高了人民法庭的司法认同。现代意义上的司法,不是一种单向意志性的,可能靠压服发挥作用的“统治机器”,作为一种被设计、被考评、被期待的上层建筑,司法需要主动满足社会需求,积极回应民众期待,以尽可能高的社会认同度、接受度来实现其社会使命。一味地强调司法的专业化、规范化、形式化必然遭至现代司法在乡村社会当中产生“水土不服”之命运,导致法官职业群体的封闭,使法官与民众之间日渐疏远。乡村社会民众要求法院不能满足于坐堂问案,忽视深入调查取证;不能机械司法,忽视政策考量、利益衡量和情法并用;不能仅仅停留在事后化解纠纷,忽视未雨绸缪将矛盾发现在早、化解在小;不能高高在上冷漠司法,忽视司法亲民、爱民、为民。这又恰是人民法庭工作方式转型所致力追求的目标。让人民法庭的法官放下身段,深入基层,靠近群众,改变司法作风,借助司法协理员这个纽带,与纠纷当事人和社会群众面对面沟通,心贴心交流,阐释法律,诠释法理、情理、事理,从而赢得社会的广泛认同。此外,人民法庭应适当延伸、拓展司法职能,运用司法调研、司法建议、指导调解、矛盾预警等司法手段,积极为基层党委、政府以及基层自治组织创新社会管理建言献策,自觉担负社会管理的职责,丰富社会管理的手段,拓展社会管理的视角,从而赢得政治认同。据统计,两年来全市人民法庭巡回审判5876件,占同期结案总数的78.12%。司法协理员参与调解6494件,调解成功3235件,占调解案件总数的49.8%,向党委,政府提出司法建议465条,发出涉诉纠纷通报896份。据上饶市统计局民调中心公布的数据,2010、2011年全市人民法庭的社会公众满意度指数分别为92.053%和95.005%。同比分别上升4.13%和2.95%。

3.彰显了人民法庭的司法功能。作为最基层的审判机关,审理和执行案件仍是人民法庭最主要的功能,从1954年公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一次将人民法庭的设置与人民法院的关系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后,最高司法机关先后颁布一系列关于人民法庭的规范性文件,指导不同时期人民法庭的建设和工作方向。尽管随着时间的推移,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不断变化,但是,审理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参与综合治理、开展法制宣传以及推动多元解纷机制的构建等职责并未改变。然而在经历大举撤并、规范与整合中,人民法庭的司法性质越来越突显,正规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要求越来越高,坐堂办案,就案办案成为审判的唯一方式,人民法庭的其他职能逐步淡出法官的视野。人民法庭从事指导人民调解、参与社会治理让人感觉有“不务正业”之嫌,司法职责呈现出“单一化”的方向发展。受人民法庭工作方式转型的推动,把人民法庭的司法视角重新拉回到“多元化”范畴当中,以履行司法裁判的职责为圆心,遵循适度向外延伸的圆周运动律,积极开展司法调研、司法建议、参与“大调解”等“分外”工作,推进乡村社会的治理,维护社会秩序。尤其是在多元解纷机制的重建初期,人民法庭利用自身的能力优势,发挥着引导、推动、协调、支持作用。两年来,在全市人民法庭的参与下,各级党委、政府共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2477个,编制人民调解员名册211册,人民法庭提供法律咨询1350次,举办司法协理员培训班196场,编发法律读物与典型案例汇编5680册,全市人民法庭均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定期或不定期邀请人民调解员入庭调解纠纷,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依法调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

4.推动多元解纷机制的完善。社会转型境况下,矛盾纠纷频发,加之近20年以来,基于对法治理想的追求,法律的形式化受到了普遍推崇,司法被推至纠纷化解的最前沿。一方面,“诉讼爆炸”让法院越来越不堪重负,另一方面,“司法危机”又在考验着司法决策者的智识,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认识到,多元化的解纷机制才是和谐社会的解纷之道,诉讼和法律不再是被视为寻求正义的唯一途径。推动人民法庭工作方式转型,让人民法庭拓展纠纷解决的视野,实现纠纷解决渠道从“单一”走向“多元”,司法职能定位从“化讼”走向“少讼”甚至是“无讼”,利用自身的优势积极参与到“大调解”的机制构建之中,着力培育壮大各种解纷主体,健全工作衔接机制,做到“信息沟通顺畅、职能优势互补、职责定位清晰、工作互动衔接”。两年来,全市人民法庭在乡镇矛盾调处中心、和谐联创中心、司法所、派出所等设立对接平台597个,引导纠纷当事人选择非讼渠道化解纠纷2750件,受理确认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案件676件,而人民法庭的受案数量日趋减少,2010年和2011年分别受理案件8545件和7560件,同比下降425件和1410件。

我市人民法庭工作方式转型的实践探索时间虽然不长,但其作用已经日渐显现。实践表明,人民法庭工作方式转型作为推进转型时期乡村治理的方法策略,并非是突破现行法律规则和违背司法规律的盲动、乱动,它传承了人民法庭坚持“两便”的原则,坚持司法的群众路线的优良传统,又及时回应社会转型背景下乡村民众的司法需求,进行工作方式和工作机制的创新。它充分体现了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密切联系群众的民本思想。

诚如苏力先生所言:“我们可以预测中国司法改革的一般趋势,却很难预测中国转型时期的法院体系具体最终形态。在这一个司法制度的重新定位的过程中,制约因素很多,路径依赖不可避免。”司法需要贴近社会、走近民众,而不是自说自话,这既是司法策略和姿态,更是对自身功能认识的归位。法律的运转不是在法院高墙内进行,而是需要不断地和城乡,尤其是农村社会的融合。人民法庭工作方式转型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路径选择或称有力举措,体现了司法的能动性和对社会需求的回应,呈现出了对优良传统的传承和对现行司法模式创新的理性之路。但是如何使其制度化,形成良好的运行机制,还需要不懈地坚持和不断地完善,因为“制度的起源并不在于构建或设计,而在于成功且存续下去的实践”。

【注释】

[1]本文系2012年5月9日江涛同志在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人民司法》杂志社共同举办的“人民法庭司法模式的传承与创新研讨会”上的主题发言。

[2]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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