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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其他专项管理规定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6.简述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其他专项管理规定优化措施

(一)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管理

由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具有杠杆性、复杂性和高风险性,为防范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风险,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2020年1月发布了《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针对部分中央企业在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中存在的集团管控不到位、业务审批不严格、操作程序不规范、激励趋向投机以及业务报告不及时、不准确、不全面等问题,要求中央企业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建立“严格管控、规范操作、风险可控”的金融衍生业务监管体系。该通知提出:中央企业在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时,应当充分论证业务开展的客观需求和必要性,严格审核、评估业务管理制度、风险管理机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机构设置的合理性、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要严守套期保值原则,有效管控风险,建立专门的报告制度,定期向国资委报告金融衍生业务开展情况,及时报告重大事项,并确保报送信息的准确、完整。

(二)商业银行和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管理

为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主体结构,有效控制风险,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2月发布《关于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参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交易的公告》,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和具备投资管理能力的保险机构以风险管理为目的试点参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交易。该公告要求: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以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为前提,应当建立完善的全面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及业务处理系统,应当具备专业的管理团队和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以防范和控制交易风险;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应当发挥跨部委协调机制的作用,加强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分批推进商业银行和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市场交易,促进国债期货市场健康发展。

(三)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管理

为规范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防范资金运用风险,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6月发布了《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和《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该三项规范性文件的中心思想是: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其中包括国债期货交易和股指期货交易,不得用于投机目的,应当以对冲或规避风险为目的;应当严格遵守管理规范,强化风险管理。

■思考题

1.金融衍生产品有哪些特点?

2.金融衍生产品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3.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法律制度包括哪些具体内容?(www.xing528.com)

4.金融衍生产品监管的重点内容包括哪些?

5.什么是投资者分类制度?对投资者进行分类有何意义?

6.简述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推荐书目

1.宁敏: 《国际金融衍生交易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陈晗: 《金融衍生品:演进路径与监管措施》,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年版。

3.洪治纲: 《论金融互换交易法律制度及建构》,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4.冯博主编: 《金融衍生品法教程》,中国财富出版社201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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